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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欺詐行為可行使合同撤銷權

2012-7-24 13:1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2009年1月2日,王某與X工貿有限公司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約定:X工貿有限公司向王某提供“愛舒牌”高檔棉絲被罩60條,每條375元,于2009年1月2日起到2009年1月17日前分三批送貨,貨清款清。
    后來,王某收到貨物驗收時,發現該批被罩并非X工貿有限公司簽約時所聲稱的“質量上乘、出口歐美多國、原材料為高檔蠶絲”,反而質量低劣,僅屬普通低檔被罩,市場價格約為每條120元,故產生糾紛,王某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
法 院 審 判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X工貿有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中對貨物質量及價款均有明確約定,應為高檔棉絲被罩,原料為高檔蠶絲,而實際所發被罩的質量及材料與合同約定不符,X工貿有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提供虛假內容標注,從而使王某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所發貨物質次價高,屬于欺詐行為。該《購銷合同》依法應屬可撤銷合同,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律 師 說 法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條規定合同出現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以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是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時,合同不利一方有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依法請求法院或約定的仲裁機構撤銷合同。被撤銷的合同等同于無效合同,除爭議解決的條款外,其他內容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關于民事中的欺詐,指行為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就合同主要內容向合同相對方進行虛假表述,且合同相對方是基于該隱瞞或虛假表述行為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訂立合同,該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僅受欺詐一方有權行使變更、撤銷權,在該合同被變更或撤銷前,合同被視為有效合同。在超過撤銷權行使期限后以及在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該合同成為自始有效合同。
    本案中約定的貨品與實際發送的貨品存在極大出入,容易辨識,而現實中往往差別從表面上看并不那么明顯。這就要求購入方在訂立合同時需要對貨品的品質進行更為詳細的約定,特別是對于較為專業性較強的貨物,不僅要審查樣品,保留樣品。同時應在合同中將貨品的相關品名、標號等作出明確約定,如此方能更好的保證交易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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