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不簽勞動合同,企業是否承擔雙倍工資?
2012-7-15 20:5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律師您好!
我們是北京房山區的一家物流公司,去年招來的員工中有一名有意回避簽勞動合同。公司曾多次催簽,在他入職滿一月前,還做了正式通知,告訴他不簽后果,他也收到并書面確認。后來雙方都不了了之,他也繼續在公司工作,但工作7個月后主動辭職,隨后公司就收到了勞動仲裁的通知,說他要公司支付7個月沒簽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公司認為這完全是因為他拒簽,而不是公司不簽,況且他還明知后果,公司不應承擔這責任,但對此也不很確定,希望得到您的幫助。
博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楊連慶:
根據貴公司上述描述,我們初步認定存在以下事實:
某員工到貴司工作,并且建立了勞動關系,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該員工也一直回避與貴司簽訂勞動合同。貴司曾經在其工作滿一月前,向其進行過書面通知,通知其簽約以及后果,某員工也予以確認收到。該員工在貴司工作7個月后主動辭職,并向貴司主張2倍工資。
基于上述事實,我們認為:
1.關于貴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上述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此外,應當注意我國法律更重視勞動者利益的保護。上述法條可以解釋為,只要存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用人單位便應當承擔雙倍工資。
因此,未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承擔雙倍工資可能性很大。
2.關于貴司通知簽訂勞動合同的效力
我們認為以該通知避免用人單位承擔雙倍工資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1)如上文所述,我國法律有關用人單位責任的規定是比較明確的,只問簽沒簽定合同的事實;(2)即使可以通過該通知認定勞動者當時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認定此后用人單位不存在過錯,用人單位的正確做法是在其拒絕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后,立即終止勞動關系;(3)因為勞動者從屬于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主張其是在用人單位的威逼利誘之下確認的該通知,因而該確認不具效力。
綜上,我們的結論是:在上述情形下,即使具有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書面確認,貴司仍有很大可能承擔雙倍工資。當然,具體問題仍需具體分析,建議貴司搜集充分的證據爭取勞動仲裁庭認定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具有主要過錯的事實,以減少貴司可能蒙受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