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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轉移運輸義務將面臨哪些風險?

2012-7-15 20:5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編者按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由于自身運輸條件、運輸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影響,難免會出現承運人向其他人轉移運輸義務的情況,而且這種現象在行業內較為普遍。
    然而,就在主要運輸義務轉移過程中,往往為承運人帶來很多經營上的風險,導致矛盾糾紛不斷。那么,作為承運人,在轉移運輸義務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如何來防范相關風險?
風 險 提 示
    在履行貨物運輸合同的過程中,承運人如果欲將其運輸義務轉移給他人履行,應當先依據合同中的有關約定履行必要程序,如果合同中沒有對義務轉移作出約定,則應依據法律的基本規則首先征得托運人的同意,經其同意后方能轉讓自己的義務。否則,法律將視承運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使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經作出約定的免責條款無效,從而導致承運人損失的擴大。
法 律 依 據
    《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五十三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案 例 呈 現
    北京匯通順達物流有限公司與北京刮拉瓶蓋有限公司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北京匯通順達物流有限公司(承運方,乙方、原告)與北京刮拉瓶蓋有限公司(托運方,甲方、被告)簽訂運輸合同書。合同簽訂后,匯通順達公司為刮拉瓶蓋公司運輸共計5批貨物。每次運輸時,匯通順達公司均為刮拉瓶蓋公司出具由匯通順達公司統一印制的貨運單,該貨運單記載有“備注:托運貨物必須參加保價,如不參加保價出現貨損、貨差,由托運人自負。賠償金額是此受損貨物運費的2倍。上述5筆貨物的運輸費共計37764元(含保險費),刮拉瓶蓋公司一直未付。合同履行過程中,匯通順達公司與第三方褚國勇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將該5批貨物交給褚國勇進行運輸(車牌號為豫H61218),運輸費為8000元。運輸途中,褚國勇駕駛的貨車行駛至陜西省西漢高速k116+900m處,由于車輛左后輪剎車片發熱,引起輪胎內熱,引發火災,導致車輛及貨物全部燒毀,燒毀的貨物價值134萬余元。由于甲乙雙方未就支付運費及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匯通順達公司遂起訴刮拉瓶蓋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運費,刮拉瓶蓋公司反訴要求匯通順達公司全額賠償貨物損失。
法 院 裁 判
    經審理法院認為:拖欠運費理應立即支付,對此雙方均無異議,但匯通順達公司只同意按照貨運單上記載的限額賠償原則進行賠償,即只賠償受損貨物運費的2倍。而刮拉瓶蓋公司則認為貨運單上記載的限額賠償的約定屬于格式條款,因匯通順達公司存在不辦理保險手續、擅自轉載貨物等違約情形,且匯通順達公司對于該格式條款也未盡到明確說明的義務,故應排除該格式條款的適用。對于上述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法院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匯通順達公司提供的貨運單上關于“賠償金額是受損貨物運費的2倍”的規定采用小號字,也沒有用黑體字標明,故難以認定匯通順達公司已經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該限額賠償的規定對于刮拉瓶蓋公司無效。其次,根據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和貨運單,匯通順達公司應是托運貨物的實際承運人,匯通順達公司卻將貨物交由他人運輸,違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條關于“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之規定,故可以認定匯通順達公司作為承運人存在重大過失。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匯通順達公司應按實際貨損價格賠償刮拉瓶蓋公司的損失。綜上,法院判決:一、刮拉瓶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匯通順達公司運輸費人民幣37764元;二、匯通順達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刮拉瓶蓋公司貨物損失人民幣1341648元。
律 師 支 招
    在實踐中,承運人向其他人轉移運輸義務的現象較為普遍,作為承運人在轉移運輸義務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承運人針對如下幾類合同義務不能轉移給第三人。包括: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往往是與承運人具有密切聯系的義務,需要特定承運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義務;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二、承運人將承運貨物的義務轉移給第三方履行之前,必須通過書面方式通知托運人,并應得到托運人的書面同意后方可讓第三人代為履行。
    因此,建議在承運人與托運人所簽訂的《運輸合同》中,對運輸義務轉移進行專門的協商和約定,并確定以下內容:1.承運人將運輸義務轉移至第三方的具體內容;2.義務轉移之后原承運人能否免責;3.原承運人對已經履行的義務承擔何種責任;4.原承運人是否繼續應對托運人承擔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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