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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擅變保險標的物,責任誰承擔?

2012-7-1 18:1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河南信永律師事務所 陳永俊
    案情簡介:
    2010年5月10日,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物流公司”)對其所有運輸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雙方約定:危險貨物品名為瀝青,在保險期間內,如運輸危險貨物種類變化、運輸車輛變化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7月20日,裝載有環烷酸的投保車輛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及貨物損失20000多元。事故發生后,物流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經現場勘驗認定物流公司駕駛員負全部責任。后物流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以車輛所載貨物為環烷酸,與保險合同約定的危險物不符為由拒絕賠付。于是,物流公司起訴至鄭州市某區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所簽訂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確約定承運車輛運輸的危險貨物品名為瀝青,但物流公司承運車輛發生事故時所載物品為環烷酸,與約定不符。物流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該運輸貨物的變更已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經保險人認可。故其在運輸保險合同約定外的貨物時造成的車輛及貨物損失,不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律師分析:
    在本案中,首先,雙方簽訂的運輸保險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三章對有效合同的相關規定,依法應為有效合同。其次,《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因此,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就應當依據合同規定履行,合同中約定:“危險貨物品名為瀝青,在保險期間內,如運輸危險貨物種類變化、運輸車輛變化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本案中物流公司擅自變更運輸的危險物品,沒有通知投保的保險公司,該保險公司對此發生的保險事故不予賠付,由物流公司自行承擔。
    律師提醒:
    縱觀以上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律師提醒廣大物流公司,物流企業因其行業的特殊性,在經營中基本上都會與保險打交道。但是如何選擇合適的保險,最大限度規避自己的經營風險,常常成為物流企業的困惑。在物流業保險實物中,因為貨運險保險責任涵蓋的范圍比較廣泛,且費率較低,很多物流承運人(以下稱“承運人”)往往不愿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或物流責任險,而以自己為投保人,將所承運的貨物投保貨運險。因占有貨物的承運人與貨主的保險利益并不相同,加之在以往曾出現法院認定承運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簽訂的貨運險合同因其沒有保險利益而無效的判決。目前,很多保險公司在承運人投保貨運險時,不再將承運人列為被保險人,而將貨主列為被保險人。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如果沒有合理的免追償等合同安排,投保的貨物如果在運輸中發生保險事故,承運人基本上無法逃脫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宿命。即一方面自費幫貨主投保貨運險,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賠了貨主反過來向承運人追償。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看清保險條款,特別要清楚己方承擔義務的條款,出現合同約定情況時,要及時依據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以此維護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物流企業在選擇保險時,一定要謹慎選擇,最大限度規避自己的經營風險。既要選好險種,又要看好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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