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導致托運貨物損毀的賠償責任
2012-7-11 12:3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案情介紹
李某委托物流公司運輸一批價值約20000元的布料,運費為60元。托運過程中運輸車輛發生側翻,車上貨物全損。李某得知后要求物流公司賠償貨物損失20000元,物流公司按照托運單背面所載,如果托運貨物發生毀損賠償,最多不超過當次運費的5倍。經多次協商無果,李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20000元。
法院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將貨物交給物流公司承運,雙方運輸合同成立,物流公司未能按約定將貨物送達目的地,且貨物因交通事故導致滅失,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與物流公司所簽的貨運單,背面雖載有限制賠償責任的條款(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運費的5倍),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沒有用突出字體顯示,不足以表明物流公司在簽訂該貨運單據時對限制責任條款盡到了必要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認定該條款無效。物流公司運輸過程發生事故導致承運貨物損失,應按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律師說法
所謂格式條款即: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國《合同法》對于使用格式條款簽訂合同時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約束較為嚴格。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的條款,并按要求給對方解釋說明,對于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屬無效,而且當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本案中物流公司制作的貨運單據是由格式條款組成的格式合同,據以上規定便不難看出,物流公司對于限制自身責任的條款如果未在單據上以突出字體標明,則即使內容寫的再明白也是無法避免損失的,在此提醒從事托運的物流企業:若以格式條款訂立運輸合同需將限制賠償責任標注顯示,對于貴重物品托運要求對方進行保價托運并辦理保險,可避免風險及不必要的額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