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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監察制度的萌芽

2012-7-1 18:0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春秋戰國時期,是由統一走向分裂、由爭霸進而兼并的時代,舊的政治格局和等級秩序遭到猛烈沖擊、“禮崩樂壞”,整個社會處于大動蕩和大變革之中。這個時期,法律制度的發展和演進最為突出的是成文法的公布,鄭人鄧析“鑄刑書”以及后來的“鑄刑鼎”,推動了政治向規范化和文明化的方向發展。
    此時,在戰國時期所創立的各項官吏的管理制度當中,監察制度尤其值得注意,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比較系統和完備,正式形成于秦漢王朝。秦漢王朝中央政府主管監察的長官為御史大夫,并有明確的職責相互制衡的監察機構。戰國時期的監察機構雖然尚不明確,但史書零星記載各諸侯國政府中一般都設有監察機構。如齊國設“五官”制度,五官之中有兩官屬監察官,即大諫、大行,鮑叔牙就曾任專門諫監國君過失的大諫臣。有的國家設御史、郎官,職司監察。齊威王與淳于髡在后宮飲酒,淳于髡說:“賜酒大王之前,執法在旁,御史在后,髡恐懼俯伏而飲。”說明御史有糾察百官過失之任,否則,身居主客(掌管部分外交事務的官員)官職的淳于髡就不會有“恐懼”之感。
    趙國設有郎中官,被趙王嬌寵的太子春平君犯了法,郎中照樣給予糾察。齊、趙、秦等國設“內史”,職掌“節財儉用,察度功德”,有防貪審計之責任。戰國時期開始對地方官吏實施監察。齊國設鄉、州、里,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監察網,小至“出入不時,衣服不中”者,都被鄉師、里尉等監察上告。各國還派御史常駐地方,實施經常性監督。
    所有這些史料表明,在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監察制度的萌芽,對秦漢王朝明確的設立監察機構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中國古代廉政文化集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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