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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動了我的快遞? 貨物丟失只賠運費

2012-3-13 19:5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馬先生在九江華東市場做燈飾生意,前段時間從廣東佛山進了一批價值3萬元左右的燈具。經物流公司輾轉十多天到達九江時,卻發現少了2000多元的貨物。物流公司表示,馬先生的貨物并沒有保價運輸,所以根據規定給予馬先生3倍運費賠償。運費為150元,也就是丟失的2000多元的貨物只能得到450元的賠償。馬先生說:“快遞單上有很多規定,誰都不會細看,這樣的規定就是‘霸王條款’,物流弄丟的東西要消費者承擔損失是不合理的。” 現象:快遞行業相對規定不合理

像馬先生這樣的快遞貨物丟失卻得不到等價賠償的情況有很多。每年的快遞投訴案件逐年增加,國內大部分的快遞物流公司都是按照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新《郵政法》規定: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

但是,許多市民都認為這樣的規定并不合理。根據相關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新《郵政法》規定。而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就應該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快遞物流企業經營的快遞業務,并不是郵政的普遍業務,也就是說,新《郵政法》并不能適用于一般的快速物流企業。出現快遞物品丟失損毀賠償糾紛事宜,快遞物流企業也不能以新《郵政法》的部門規定作為減輕責任的擋箭牌。有些網友還說:“在這樣的賠付方式下,貴重物品丟失,物流快遞公司還有盜竊的嫌疑。”

九江惟民律師事務所葉志輝律師表示:“大部分快遞的賠付規定是一種格式合同,本身這種規定就是不合理的,但是它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就現在的法律規定來說,沒有具體的條款來限制。所以市民們在投遞貴重的貨物時首先要選擇正規的快遞物流公司,要注明貨物的價值,而且要進行保價運輸,才能更好保證市民的財產運輸安全。”

呼吁:盡快出臺快遞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快運快遞行業還處于起步階段,缺乏行業組織自律和行業規范約束,在快遞行業中出現的延期、錯投、調包、損壞、遺失貨物等現象時有發生。雖然《郵政法》對此做了進一步的規范,但快遞業行業發展迅速,呈現出的矛盾也更加突出。尤其是消費者未保價的快遞物品如果丟失或中途損毀,最后大多落個“啞巴吃黃連”的下場。市民呼吁,盡快出臺相關規定,填補快遞行業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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