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市工商局建議寄件時要選擇正規(guī)快遞公司
2011-7-11 19:08:00 來源:網(wǎng)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近日,永康市工商局適用《合同法》,調處了一起快件丟失申訴,顧客獲賠400元。而按照《郵政法》,顧客獲賠數(shù)額只有21元。
6月25日,市民陳先生到城區(qū)一家快遞公司,寄一份增值稅發(fā)票給武義 -
的客戶,運費7元。后來,該快件被快遞公司丟失,與其交涉要求尋找,但對方只說找不到,就沒有處理了。這份增值稅發(fā)票非同一般,用顧客的話說,就是"面額1萬元、交了1700元稅"。
7月2日,顧客撥打消費維權熱線12315,向金華市工商局申訴,要求快遞公司再幫他找一下,如能找到更好;否則,到稅務部門重開一份發(fā)票,再交1700元的稅費要由快遞公司支付。
7月5日,經(jīng)永康市工商局12315介入調查和調解,快遞公司最終賠償顧客400元。
在調處過程中,快件丟失按什么法、照什么標準賠償,成為雙方爭執(zhí)的焦點。
快遞公司稱,顧客未保價過,按《郵政法》照運費的3倍賠償;如果保價過,按照保價來賠償。考慮到該快件的特殊性,收7元運費,自己愿意賠償200元,已經(jīng)很冤枉了。
顧客為此也喊冤,該發(fā)票面額1萬元,稅率17%,交稅1700元。弄丟了理應按《合同法》照實際損失賠償;如按《郵政法》照運費的3倍賠償,對他顯然不公平。即使快遞公司賠200元,他自己還要承擔1500元,難以承受。更何況,當時(快遞公司的)業(yè)務員也沒有提醒他,可以保價寄件。
針對這種情況,市工商局認為,雙方之間客觀上存在著合同關系,快遞公司未按約履行,將快件丟失了,已構成違約,理應賠償。至于賠償標準和數(shù)額,到底應適用《合同法》,還是適用《郵政法》,目前尚有爭議。因此,建議雙方互諒互讓和解處理。最后,快遞公司拿出400元了結此事。
據(jù)了解,近年來,快件申訴(投訴)已經(jīng)成為永康市消費申訴(投訴)的熱點之一。市工商局12315接到的快遞申訴去年是近50起,今年上半年是20起。申訴的主要問題是快件不快、快件丟失(缺損)、快件到達目的地(縣城或者鎮(zhèn)街區(qū))后要求顧客另付費或者自己去取及快遞業(yè)務員服務態(tài)度差等。顧客受損索賠時,快遞公司往往堅持按《郵政法》照運費的數(shù)倍來賠償,與顧客的實際損失和期望相差甚遠,顧客事后舉證難,有關部門調處難度大。
為此,市工商局12315建議顧客在寄件時,除了選擇信譽好的正規(guī)快遞公司外,還要看清楚快遞單上的格式條款,做到心中有數(shù),再簽字確認;對重要或者價值較大的快件保價郵寄,或者另外訂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
另外,快遞公司也要提高服務質量,加強行業(yè)自律,對顧客盡到提醒注意等法定義務,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