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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主要制度

2011-4-10 16:4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 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局長 李華
    3月7日,國務院第593號令頒布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以下簡稱 《條例》),并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主要制度方面, 《條例》明確了七項內容:
    關于車輛超限治理制度。 《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在源頭治理方面加強了監管,包括強化車輛生產、銷售、登記以及貨運場站裝載等環節的源頭管理,明確了相關主體的責任或義務,確保源頭治理的效果。同時,加強了路面監控網絡的建設,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建設和管理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并加大了對車輛超限的責任追究力度。
    關于行政許可制度。結合 《公路法》相關規定, 《條例》對修建鐵路、機場、供電、通信、水利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設施的涉路施工活動,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運輸活動,護路林更新采伐等方面規定了行政許可制度。同時創新了行政許可的方式,如加強了涉路行為行政許可的 “前、中、后”三個環節管理。
    關于保障公路安全的區域范圍。《條例》在 《公路法》的基礎上,對保障公路安全的區域范圍作出了細化規定,明確了對相關區域的保護義務。具體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區制度、集鎮規劃控制區制度、其他保護區域制度等等。
    關于公路養護管理模式。 《條例》明確了公路養護單位的資質條件,提出了公路養護的專業化、社會化發展方向,強調了公路養護的作業標準和操作規程。這些規定,將進一步促進公路養護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提高公路養護的質量和效率,緩解養護施工與通行保暢的矛盾。
    關于農村公路保護。 《條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規層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確村道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另一方面,為防止超限運輸車輛損壞農村公路, 《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護路需要,在鄉道、村道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
    關于公路安全保護的措施和手段。公路具有開放性,承載著高速運行的車流,公路執法具有較高危險性,為保障《條例》規定的公路安全保護制度落實到位, 《條例》從兩個方面明確了公路安全保護的措施和手段,包括細化行政處罰規定和完善行政強制規定。
    關于公路突發事件應對制度。 《條例》總結了近年來應對雨雪冰凍災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發事件成功經驗,作了相應規定。包括要求建立國家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明確相關各方職責與義務、將武警部隊力量納入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體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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