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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定位須明確

2010-2-5 19:2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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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對于集采機構而言可謂喜憂參半,最關鍵的問題在于——
對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姍姍而至,集中采購機構用進步一詞來形容,這種進步體現在實施條例對集中采購機構的定位和執行方式方面都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然而,具體到某些條款,由于表述的不明確、不完備,可能會對政府采購的操作性和執行力上產生一定的制約作用。
日前,在本報與安徽省政府采購中心聯合舉辦的部分省市集采機構代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座談會上,來自上海、內蒙古、江蘇、山東、廣西、福建、山西、黑龍江、秦皇島等地區的集采機構相關負責人齊聚合肥,就征求意見稿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探討,并圍繞集采機構的法律定位問題、權責制衡機制、集采機構的訴求途徑以及征求意見稿中部分條款的可操作性等問題進行熱議。
  
“就集采機構的法律定位而言,征求意見稿相比于《政府采購法》是一種進步。但是,征求意見稿并沒有將集采機構與中介代理機構的區別予以明確。”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主任梁戈敏認為,政府采購制度在實現財政資金效益最大化的同時,也應該要改善市場環境,充分降低信息成本和代理成本。然而從政府采購委托代理鏈來看,要實現這種目標,就必須要有一個權力的制約機制,而集采機構相比于中介代理機構而言,就能夠實現對采購人權力的制約。他強調道,集采機構是一種政府執行體制,與采購人在實踐中應該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法定代理關系,看似形式上的集中,本質上卻是一種權力分散的體現。而中介代理機構是一種市場執行體制,具有很強的分散性和自主選擇性,看似形式上的分散,實際上是采購人權力集中的體現。然而這種本質的區別在征求意見稿第17條中并沒有進行詳細、明晰的闡述。
對此,秦皇島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李大志表示贊同,他建議征求意見稿第17條應該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單獨論述,只有對集采機構的性質定位予以明確,集采機構的權、責才能夠實現對等與均衡。安徽省政府采購中心、內蒙古政府采購中心、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也對此表示認同,并強調從利于政府采購的有效執行角度出發,征求意見稿對集采機構的法律定位和功能定位一定要明確。
同時,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孫昭倫認為,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是一種進步,其中對集采機構統一性的明確,為集采機構以后的發展預留了一定的空間,但是應該要做到兩個“兼顧”:即要與上位法《政府采購法》以及與財政部第18號令、19號令、20號令和國務院35號文等相關規定更好地銜接,在技術層面上要兼顧,才更具有可操作性,具體操作上應該要體現2個明確:即集采機構在體制上要明確,政府采購各方當事的責、權、利要明確;2個強化:即強化財政預算的準確性,強化集采機構履行政策功能;同時還要兼顧2個規劃:即政府采購的電子化與職業化。
“從政府采購實際的操作過程來看,我們也希望實施條例盡快出臺,無論從財政角度還是宏觀經濟的其他角度。”安徽省財政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王林建則認為,隨著財政支出規模的不斷擴大,政府采購工作將更加繁重,同時,隨著GPA談判的深入,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必將逐步與國際接軌,面臨的考驗也會越來越嚴峻,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肩負的使命也越來越重。在此大背景下,征求意見稿的研究出臺對于促進政府采購事業的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同時,從完善法律體系的角度來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對彌補政府采購法律的缺失很關鍵,可以通過法律促進政府采購制度的快速發展。
此外,參與座談會的各地區集采機構負責人均認為,征求意見稿對于集中采購機構職責定位、機構屬性和設置模式上的進一步明確,必將更好地發揮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制度執行方面的示范和引領作用。與會代表還就征求意見稿部分條例的可操作性、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置、供應商的質疑成本、增強政策功能的落實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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