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物流運貨丟失 市民索賠價格少
2010-2-10 22:43:00 來源:網(wǎng)絡(luò) 編輯:56885 關(guān)注度:摘要:... ...
近日,海口市市民吳女士反映,2009年12月中旬,她在海口一家物流公司托運價值1000多元的物品丟失,但是一個多月過去了,雙方就賠償一事仍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因為物流公司只賠償150元,吳女士很難接受。
據(jù)吳女士介紹,2009年12月14日,她在海口一家物流公司托運了一批工藝品到廣州,貨物價值1000多元。可是,一個星期過去了,廣州那方?jīng)]有收到貨。于是,吳女士讓物流公司查找,可物流公司稱他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因為公司都是按單發(fā)貨,但是不知道為何到了廣州時,就是沒有吳女士所發(fā)的貨。因此,吳女士要求對方賠償。由于吳女士當初沒有給貨物買保險,因而物流公司表示按照運費的3倍賠償,也就是150元。可是,吳女士不同意,認為自己的貨物莫名丟失,物流公司應(yīng)負全責,她托運的貨物價值1000多元,物流公司應(yīng)該按實價賠償。后來吳女士聯(lián)系了物流公司的老板李先生,李先生表示最多可賠償300元,吳女士不同意,稱如果物流公司不全賠,她就將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記者聯(lián)系了李先生,李先生確認了此事。他表示,吳女士沒有給貨物買保險,而且物流托運單據(jù)上沒有寫明吳女士托運的到底是什么,很難明確吳女士的貨物到底價值多少,所以雙方意見不統(tǒng)一。李先生表示,如果問題真的協(xié)商解決不了,硬要對簿公堂,他們也沒有辦法。
對此,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wù)所的鐘敏律師認為,吳女士與物流公司之間是運輸合同關(guān)系,物流公司提供的托運單注明注意事項及各種權(quán)利義務(wù),已經(jīng)完成告知義務(wù),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托運人,一旦簽下托運單,就等于認同了合同條款。按照《合同法》第312條規(guī)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賠償。當然,托運公司托運單上的賠償規(guī)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托運公司因為自己的重大過錯造成貨物遺失,應(yīng)該承擔貨物的實際損失的賠償。本案中吳女士首先要做的是去證明物流公司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證明不了的情況下,自身又沒有投保,僅能按照合同主張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