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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活動中的法律問題

2010-11-25 7:10: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中國快遞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達瓦
    郵政業特別是快遞服務的發展極大地促進了電子商務(亦稱網購)的發展,統計表明網商、電子商務、網購形成的信件和包裹為快遞業帶來了最強勁的新的增長點。與此同時,在快遞服務中由電子商務而引起的低于成本價的非理性競爭也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損害了企業的合法利益,損害了全行業的崇高聲譽。為了改變這一不良局面,從今年年初開始,中國快遞協會草擬《自律公約》經過上下幾輪討論、修改、補充、完善,經過全體理事表決后頒布。
    隨著《自律公約》頒布執行,低價的非理性競爭問題有望得到改善。但筆者認為,如果不加以明確由電子商務所帶來的信件、包裹快遞中的若干法律關系,《自律公約》也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電子商務類快件服務與傳統意義上的郵遞服務既有共性也有明顯的區別。
    首先,傳統的郵遞快遞只有寄件人,快遞企業和收件人三個方面。而電子商務,特別是有第三方支付平臺性質的電子商務,它所形成的郵件快件卻有著消費者、店家(合同法稱為出賣人)、網商(電子商務網絡提供商)、資金結算支付平臺、快遞商等五個關聯方。在這一全新的購物活動中,消費者與店家、消費者與網商、消費者與支付平臺、消費者與快遞商、網商與快遞商、店家與快遞商、支付平臺與快遞商產生了錯縱復雜的關聯關系。在這一全新的購銷活動中,各自承擔著不同法定角色,只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分清其各自承擔的法律責任,才能理清問題,才能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和其他服務主體的合法權益。
    分析電子商務或網絡購物的全過程,主要有如下幾個合同關系:
    一是網商與店家(出賣人)之間形成的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如同常見的大超市與具體商品提供商之間的合同關系;
    二是店家(出賣人)與消費者之間形成的購物合同亦稱買賣合同關系;
    三是店家(出賣人)與快遞企業以寄遞方式送達商品的合同關系;
    四是網商、店家、快遞企業、消費者四方與支付平臺間達成的支付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我們不難得出如下結論:
    首先,商品的貨價和快遞服務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情,責任主體和受益主體完全不同,不可把商品的打折與快遞服務費混為一談,更不能把商品的打折轉嫁到快遞企業頭上。
    其二,支付平臺也應明確依照法定權益提供結算服務,也就是說收到消費者支付商品的貨款要如數按約定時限結算給店家,收到店家作為寄件人支付的快遞服務費則應依照約定如數按時結算給快遞企業。
    其三,在網購活動中,依據《合同法》關于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快遞企業承擔的是轉移商品所有權的過程,在收件人簽收前,商品及快件的所有權歸店家,快遞企業只有根據快件外包裝上的名址遞送的責任,對快件內件則沒有任何處置權。
    其四,在購物活動中對商品進行必要的驗視是消費者天經地義的合理要求,對所銷售品提供適當的直觀驗視,是任何銷售商必須提供的服務。因此,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對商品實物進行“先驗視,還是先簽收”是屬于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和重要內容。
    其五,店家(出賣人)應當提供委托快遞商向消費者提供驗視服務并向快遞商支付因驗視消耗的人力、物力及時間相應的服務費用。
    其六,消費者在網上與店家(出賣人)簽訂購物合同時,若需要驗視,應當向店家主張自身的合理權益,并明確作為購物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寫入合同中。
    其七,對快遞商而言,代表店家(出賣人)為消費者提供驗視服務,也應有店家的明確授權并得到合理的服務費用,作為報酬。經驗視后,消費者需要將所購商品退給店家,則應由店家或消費者再另付快遞服務費。
    總之,利用電子(網絡)通信和郵遞通信方式的商品銷售活動中,店家、網商、支付平臺、快遞商都是相互依存,沒有競爭關系,互相幫助支持的獨立的法人。為消費者提供購物服務中,都有著各自不同的法律責任和合法權益,是消費者選擇了他們,并分別支付了貨款和服務費用。四個方面均應當明確自己扮演的角色定位,絕不可損害依存對象、同盟者,應當協同一致,共同為經濟社會發展和消費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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