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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金融——新經濟下的新金融(十三)

2009-7-15 22:54: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深圳發展銀行-中歐國際工商學院“供應鏈金融”課題組
    一、風險預警與應急預案
    供應鏈金融業務在風險管理方面的最大優勢在于:連續的貸后操作,提供了及時發現受信人經營狀況以及行業景氣度的豐富的觀察窗口。而一系列的觀察窗口,為銀行的授信預警和對突發事件的及時反應創造了必要條件。
    1.風險預警的設置
    供應鏈金融面對的是大量的中小企業客戶,而中小企業的經營穩定性明顯弱于大型企業,因此,銀行對其授信業務的及時預警顯得非常重要。
    表1對貨押業務的風險預警信號進行了分類(參見表1)。
    借款人經營狀況的預警與傳統業務的預警框架基本一致。但是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信息不透明、財務數據真實性差的問題。
    抵質押物情況的預警內容是貨押業務預警的重點之一。
    來自合作監管方的現場預警作用應得到充分利用和挖掘。
    2.風險預警后的響應流程
    風險預警是一個風險發現的機制,風險預警信號往往覆蓋了大部分風險的無特異性可能信號,即在很多情況下,預警信號背后的經營活動還是正常的。因此,對預警信號處置的第一個步驟應該是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的結果無非有以下三種:
    受信企業給出了關于預警信號的合理解釋,并提供了正常經營的相關證據。在這種情況下,預警解除:
    確實發現企業經營活動出現了不利于信貸資金安全的變化,則受信企業進入銀行的關注企業名單,采取相應的措施;
    發現嚴重影響信貸安全的突發事件,啟動應急預案。
    3.突發事件的應急
    突發事件是指可能危及銀行供應鏈金融業務安全,特別是抵、質押物監管安全及權利價值的一系列事件的總稱,主要包括:
    借款人或擔保人經營出現重大風險的事項;
    借款人或擔保人因涉訴或其他債務糾紛引起司法強制措施的事項;
    借款人或擔保人出現不配合監管方的行為或事項,使銀行對抵、質押物的控制權可能落空;
    危及銀行抵、質押物安全的其他事項;
    應收賬款融資項下的銷售回款沒有按照約定線路回到授信銀行的賬戶。
    針對上述情況,應急方案包括:追加擔保、暫停授信等。在出現緊急情況時,經營單位應緊急調動法律資源,做好法律事務工作,包括:
    申請訴前保全;
    在取得相應的公法執行文書后,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將抵、質押物搬遷至銀行指定倉庫;
    組織起訴工作;
    在確認銀行能控制抵、質押物及處理程序后,暫時放棄訴訟工作,轉而全面配合處理質押物。
    二、合作監管方
    在存貨融資領域,新增的風險管理變量之一是倉儲監管方。對于先款后貨轉現貨模式的操作,也可能涉及監管方的在途監管,因此,監管方因素也應納入風險管理的范疇。一般情況下,監管方的引入有助于銀行貨押業務的風險控制。對于合作監管方的一般管理原則是 “分類認定、區別對待,擇優汰劣、動態管理”。
    1.合作監管方的準入
    銀行對倉儲監管合作方的基本準入標準可以考慮以下一些因素: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一定注冊資本,有固定經營場所或合法倉儲場地,具備一定經營規模,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具備一定的違約責任賠償能力;
    具有倉儲經營資格,專門從事倉儲監管業務,合法經營,有一定行業經驗以及倉儲經營的歷史;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良好的過往服務信用記錄;
    具有較強的責任意識,能積極配合銀行按監管協議約定內容嚴格監管質押貨物,與銀行有順暢的溝通渠道,能保證銀行對貨物享有實際出入庫控制權和處置權;
    具有完善的商品檢驗、化驗、檢測技術及設備或相關的渠道;防火防盜等安全條件及其他軟、硬件條件符合押品的倉儲要求;有較好的儲運條件和完備的硬件設施;
    有完善的倉儲管理制度;有較完善的培訓制度,倉庫管理員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除此之外,應盡量避免選擇業務上與借款人有較強關聯性或對借款人依賴性較大的倉儲監管方。
    2.分類管理
    物流監管公司對于銀行授信安全的三個關鍵指標是專業技能、違約賠償實力以及合作意愿。專業技能和違約賠償實力分別關系到事中和事后授信安全的兩個變量,可考慮將這兩個變量細化后,以評分卡的方式對倉儲監管合作方進行評分和分類(評分卡舉例參見表2)。
    在對倉儲合作方分類的基礎上,可考慮將產品的監管風險也進行分類,對于評級較低的倉儲合作方,應將其業務范圍限定于風險度較低的產品大類中。
    從靜態監管和動態監管區分,后者比前者操作風險高;
    從自有庫監管和輸出監管區分,后者風險更大;
    從動產質押和貨權憑證(如倉單)質押區分;
    從在庫監管和在途監管的角度區分,后者的要求更高。
    3.監管限額控制
    理論上講,監管合作方對銀行授信承擔的并不是連帶擔保責任,其只是在違背監管協議操作并造成抵、質押物損失的前提下,承擔貨物或其價值的賠付責任。監管合作方可能出現賠付的情況有以下幾方面:
    由于監管不力,導致貨物違約出庫,造成抵質押物價值低于銀行授信敞口所要求對應的抵質押物最低價值要求;
    由于疏于盤查和管理,導致新入庫抵質押物的品質沒有達到監管協議約定的要求,或庫存抵質押物出現變質、過期、揮發、流失等狀況;
    由于監管人員瀆職,對針對抵質押物的偷竊、盜搶等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報警或向銀行通報,造成貨物損失。
    在實踐中,監管合作方出現賠付責任的情況非常少。但是即便如此,對監管合作方監管貨物價值的上限還是有必要作出限制。
    三、核心企業
    供應鏈金融作為銀行與核心企業之間達成的對供應鏈成員企業提供金融服務解決方案的系統性安排,在對核心企業的供應鏈上下游的授信中,往往以各種方式將核心企業的信用嵌入授信風險管理的函數之中。
    1.間接授信額度
    預付賬款類融資業務中的賣方核心企業和應收賬款類融資業務中的買方核心企業,雖然不直接與銀行發生授信業務關系,但由此發生的授信均應認定為對核心企業的間接授信。
    預付行為構成了買方對賣方的信用發放,而應收賬款的盤活為賣方向買方提供更長的賬期創造了條件。但是對銀行而言,則可能出現“結算占款融資”的風險。因此,銀行應綜合考慮核心企業的行業類別,行業景氣度等因素,對核心企業核定其間接融資限額。
    2.信用捆綁技術
    信用捆綁是供應鏈融資業務風險控制的核心之一,該方式的引入往往提供了對供應鏈中小企業成員授信的最終可行性。
    間接授信額度下的商業承兌匯票保貼現業務,核心企業無論作為出票人或貼現人,其票據責任都提供了銀行對其進行連帶追索的權利。
    貨押業務中的先票后貨業務,核心企業作為廠商的發貨和付款等責任通過三方(或多方)協議來確定。同時,如果三方(或多方)責任中簽有核心企業的回購條款,則核心企業在銀行處置貨物的過程中將承擔一定的責任。
    擔保提貨業務中,核心企業將承擔根據銀行指令的發貨責任,并就下游提貨不足或自身發貨不足的差額,向銀行退回授信項下的貨款。因此也構成了一種實質的連帶擔保。
    國內明保理業務,核心企業作為商務合同的買方對銀行(保理商)的付款責任通過三方(或多方)協議或單筆確認的方式來確定。
    國內暗保理業務,銀行受讓應收賬款后,可以就債權行使對核心企業的代位追索。
    由于核心企業與供應鏈成員企業之間的利益關聯,還會產生一種強度不同的非制度化信用捆綁。對于銀行而言,應該對非制度化信用捆綁的強度作出評估。
    3.雙重信用體系的考量
    申請融資的供應鏈成員企業,實際上已經接受了核心企業對供應鏈成員準入標準的檢驗。銀行會進一步要求核心企業推薦成員中的優質客戶作為受信備選人。之后,銀行將運用信貸評級手段對備選人進行評估。貸后過程中,受信人將同時接受交易信用與融資信用的制度化跟蹤,未滿足任何一個信用體系評價標準的受信人,將面臨同時退出供應鏈和信貸市場的風險。
    雙重信用體系的配合考察不僅對銀行的風險管理有積極的意義,對于核心企業的供應鏈風險管理也有助益。雙重信用體系的有效配合,有賴于銀行和核心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其中信息互換制度、交叉預警都是有效的途徑。(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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