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經濟區”建設的戰略重點與制度保障
2009-5-25 23:0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隨著兩岸關系發生積極變化,以海峽西岸經濟區和海峽東岸的臺灣為主體構建“海峽經濟區”的時機日趨成熟。在具體戰略構想上,可先行先試建立“廈門-金門”經貿特區,在福建設立人民幣和新臺幣雙邊結算機制試點,擴大新臺幣業務范圍,打造兩岸直接往來的綜合樞紐,推進兩岸產業對接,將海峽經濟區建設為“兩岸共同市場”的試驗區。
海峽經濟區發展戰略重點
海峽經濟區橫跨臺灣海峽,涵蓋范圍包括福建全省、浙江的溫州、金華、衢州、麗水等4個市、廣東的汕頭、潮州、梅州、揭陽等4個市、江西的贛州、撫州、鷹潭、上饒等4個市以及整個臺灣地區,總面積26萬多平方公里,約占全國國土面積的2.74%,人口總量9918萬多人,約占全國的7.41%,2007年經濟總量為46900多億元,約占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7%。構建海峽經濟區將成為繼長三角、珠三角和環渤海經濟區之后的又一重要的經濟增長極,并促進祖國的統一大業。
構建海峽經濟區,可以先行先試,在5個方面作為海峽經濟區的發展戰略重點:
一、建設緊密型經貿特區。強化福建與金門、馬祖和澎湖的直接往來,使“小三通”成為兩岸人員、貨物往來的重要中轉通道,成為“一國兩制”和兩岸合作的實驗區。推進建設“廈門-金門”經貿特區,把平潭、東山島與金門、馬祖建成自由貿易區,通過商品、人員、資金、服務、信息等要素資源的流動自由化,全面發展兩岸經貿關系。
二、建設直接往來對接區。加強縣市對接、兩岸政黨交流、創新合作機制,使福建成為構建兩岸直接往來的綜合樞紐。促進福州、廈門、泉州等城市與臺灣的臺北、臺中、高雄等都市圈對接,為建立閩臺自由貿易區和“兩岸共同市場”服務,重點促進物流、商貿、中介服務、財會審計等領域合作,進一步提升對接縣市的競爭力;推進廈門與高雄港、福州與基隆港等港口對接,整合海港、空港優勢和其他的經濟資源條件,率先實現閩臺經濟一體化。
三、建設產業分工合作區。要深化閩臺農業、金融、旅游、物流合作,使福建成為臺灣產業轉移、合作的集聚區域,推動兩岸產業的全面對接。擴大臺商投資區,福建擁有廈門集美、海滄、杏林和福州馬尾四個國家級臺商投資區,但范圍都比較小,無法滿足投資者的需求,成為制約臺商投資發展的“瓶頸”。要打造現代制造業合作基地,加大服務業引進合作力度,建設現代農業合作示范區。
四、建設“兩岸共同市場”試驗區。通過簽訂區域經濟合作協議,實現兩岸商品、資金、人員往來優惠和便利性安排;建議中央授權在福建設立人民幣、新臺幣雙邊結算機制試點,擴大新臺幣收兌業務范圍,在廈門設立兩岸貨幣交易結算試驗區,允許福州、廈門金融機構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率先在全國實現對臺貿易以人民幣核銷;不斷拓展海峽經濟區合作范圍和領域,并向“關稅同盟”過渡,最終形成“兩岸共同市場”。
五、推進兩岸文化交流重要基地建設。加強閩臺文化交流合作平臺建設,強化閩臺青少年交流,加強職業教育交流合作,引入臺灣優質教育資源,擴大福建高校對臺招生規模,率先做好臺灣大學生畢業后在大陸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加快建立合作機制實現政策保障
海峽經濟區橫跨海峽東西兩岸,是聯結兩種制度、實行不同經濟管理模式的的區域經濟共同體,加上歷史的、現實的和制度性的制約,其經濟合作關系比較復雜,需要一系列的政策保障。有關專家認為,當前應著力推進兩岸制度合作,加快建立機制、市場和政策保障等措施。
一、建立經貿協商機制。可借鑒大陸與港澳地區簽定的CEPA協議,只要符合原產地規則,臺灣出口大陸的貨物貿易都可享有零關稅優惠;放寬產業準入條件,促進兩岸貿易自由化、投資便利化;推進區域產業結構、市場體制等深層次合作,改善市場環境,消除區劃投資與貿易壁壘。
二、構建區域合作框架。推動海峽經濟區發展規劃一體化、市場體系一體化、交通信息一體化、貿易與產權交易一體化;促進自然環境、科技、教育和人才資源的共同利用;實現產業合理布局,擴大區域對外開放;促進對外貿易、利用投資和對外文化交流合作,合理利用區域港口資源,建設綜合性物流樞紐。
三、提高基礎設施功能。參照珠三角、長三角和環渤海經濟區合作協議,按照世界城市群發展方向,合理確定合作重點領域,加快機場、航空、港口碼頭、鐵路、公路、水路等重大基礎設施、能源體系建設。當前應著手規劃金門、馬祖供水管道、海底電纜和廈(門)金(門)跨海大橋建設,推動建設北京-臺北高速公路,加快貫通臺灣海峽隧道,盡快實現海峽東西兩岸的交通連接。
四、推進服務平臺建設。實現臺胞出入境無障礙通關,對進入福建空港和海上直航口岸的臺灣同胞實行落地簽證,其辦理的有效往來證件,可通過直接往來通道進入大陸其他地區。放寬臺灣同胞工作和定居條件,對在福建居住滿五年以上的臺灣同胞,允許申請大陸居民身份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享受當地居民待遇。
五、完善惠臺經貿政策。繼續推出含金量較高的惠臺政策,建立開放競爭的投資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落實重大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和臺資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逐步取消貨物貿易關稅與非關稅壁壘。
六、落實銜接推進制度。加快建立海峽經濟區對口聯系和協同推進機制,實現互派代表、互設辦事機構,包括:建立區域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海峽經濟區合作的重大事宜;建立秘書長協調制度,編制推進海峽經濟區合作發展專題計劃;建立部門銜接落實制度,設立日常工作辦公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