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違約時買方可采取哪些救濟方法
2009-3-28 12:44: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對賣方違約時進行救濟。按照《合同法》規定,當賣方違反買賣合同規定的義務時,作為買方可以采取下列補救措施。
1.要求賣方繼續履行義務。如果買方已經采取了與該要求相抵觸的其他補救辦法時,就不能再采取這種方法。例如:買方已宣布合同無效。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只有在此種不符合同情形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貨物,而且關于替代貨物的要求,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并且,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3.要求賣方修補。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同之處做出補救。
4.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寬限期,讓賣方履行其義務。如賣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履行相應的義務,則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除非買方收到賣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買方在這段時間內不得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辦法。
5.賣方自費采取補救措施。除了買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情形外,賣方即使在交貨日期后,仍可以自付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作出補救,但這種補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無法確定賣方是否將償付買方預付的費用。
6.買方宣告合同無效。當賣方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時,或者當發生不交貨的情況,或賣方未在買方規定的額外時間內交貨,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買方所規定的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時,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但若賣方已交付貨物,買方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宣告合同無效,否則其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
7.買方要求減價。如果貨物不符合同,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
8.要求賠償損失。買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采取其他補救辦法而喪失。買方在對賣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上述救濟方法的同時,仍可以向賣方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