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出臺30條新政支持中小企業穩定發展
2009-1-1 14:4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大連市人民政府出臺支持中小企業穩定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宏觀政策,有效應對金融危機帶來的不利影響,支持中小企業穩定健康發展,在繼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已經出臺的有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基礎上,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財政支持政策
1.2009年,市財政安排10億元,作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依產業導向設立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科技創新、技術改造、創業基地建設、服務外包、節能環保以及公共服務平臺和管理信息化建設等項目。(市財政局落實)
2.鼓勵園區產業發展,市縣兩級政府出資2億元,用于“五點一線”工業園區符合條件的產業項目貼息補助。(市財政局落實)
3.對中小企業爭創馳(著)名商標和國家、省名牌產品,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300萬元獎勵。對新建、改建、擴建孵化器公共服務平臺,每年按實際投資的50%一次性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市科技局、質監局落實)
4.實行對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支持政策,政府采購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財政局落實)
二、稅收優惠政策
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經審批后,按規定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市國稅局、地稅局落實)
6.中小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按國家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市國稅局落實)
7.中小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市國稅局落實)
8.中小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市國稅局落實)
9.中小企業購置并自身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市國稅局落實)
10.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同時,其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折舊年限最短為3年。到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市國稅局落實)
11.中小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市國稅局落實)
12.實行新辦企業試生產制度,對固定資產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農產品加工型和服務型等新辦企業,由業主提出申請,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確認,允許試生產一年(許可證產品除外)。試生產期內,除按規定應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其余應按小規模納稅人依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市國稅局落實)
13.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等商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44號)規定,兌現紡織品、服裝、塑料制品、家具等輕工產品和機電產品的出口退稅率調整政策。對出口前100強企業實行跟蹤服務,優先安排退稅額度。(市國稅局落實)
三、融資支持政策
14.促進中小企業融資,銀行機構當年新增小企業貸款按1‰予以獎勵,單個機構獎勵不超過20萬元,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按當年新增租賃額的1‰予以補貼;銀行機構以融資保險、信托、債券方式幫助小企業融資的,按當年新增融資額的1‰予以獎勵,各類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向中小企業股權投資的,經審定,按當年投資額的1%予以補貼。(市政府金融辦落實)
15.鼓勵中小企業上市融資,企業上市可享受改制補貼20萬元、申報補貼 100萬元和發行補貼100萬元;高新園區企業進入全國代辦股權轉讓系統掛牌交易,享受企業改制補貼和50%的申報上市補貼;納入上市培育計劃的中小企業還貸困難的,可從上市企業專項資金中予以過橋資金支持。(市政府金融辦落實)
16.發展中小企業貸款機構,兩年內新設5家村鎮銀行和20家小額貸款公司,形成40億元的小額貸款能力。(市政府金融辦落實)
17.完善信用擔保體系,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資金,對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企業〔2006〕563號)規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對當年新增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額按1%予以補貼;鼓勵聯保、互保、共保,允許中小企業股權、商標使用權、專利權等的質押。(市政府金融辦、經委落實)四、減輕企業負擔
18.保障中小企業從事加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用地,降低招拍掛出讓土地競買保證金比例,中小企業用地一般按20%收取競買保證金。采取出讓、租賃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減少企業一次性投入成本,土地抵押登記費按國家規定標準減免50%。(市國土房屋局落實)
19.在執行財政部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省22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基礎上,我市再停止征收14項針對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規范、減少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嚴禁以收費為目的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加重企業負擔的各類行為。(市政府法制辦落實)
20.積極支持企業開展股權出質登記和動產抵押登記工作,對于企業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的,免收登記費用。(市工商局落實)
21.對免檢企業在免檢期限內實行年度檢驗備案制,免收年度檢驗費。(市工商局落實)
22.企業分公司經營范圍可以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對其中需要前置審批的,由分公司辦理即可。企業設立不從事經營活動的辦事處,免于登記;企業要求登記的,也可按分支機構辦理登記。(市工商局落實)
23.鼓勵企業和機構投資建設企業孵化器,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孵化器,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支持水運企業、水運服務業和倉儲物流業的發展,免收水路運輸管理費、水路客貨附加費和倉儲管理費。(市交通局、港口口岸局落實)
24.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和畢業3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首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行業)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費和驗照費。(市工商局落實)
25.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中小企業,經審批后,2009年可以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職工隊伍,并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2009年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市勞動保障局落實)
五、優化服務環境
26.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以單一貨幣出資且注冊資本(金)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500萬元)的企業,在設立登記或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出具銀行的出資證明即可。投資人以商標專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其比例可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70%。對于因企業改制、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可不受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30%的限制。對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只要滿足新增部分注冊資本貨幣比例達到30%或者累計注冊資本的貨幣比例達到30%,即可為其辦理變更登記。(市工商局落實)
27.對企業集團登記,母公司注冊資本放寬到1000萬元以上,有3個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總資本達到2000萬元以上。其中,對擁有馳名商標或省著名商標的,母公司注冊資本放寬到500萬元以上,有2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總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市工商局落實)
28.加強中小企業所需水、電、氣的調配,努力保證供應。(市發展改革委、經委、建委、水務局和大連電業局落實)
29.進一步簡化企業年檢手續,全面清理企業年檢、年度復核、年度審驗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外,一律取消;確需保留的,要簡化手續,集中辦理。(市軟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落擔?
30.按照“簡化手續、限時辦理、網上審批、超時默許”的原則,優化行政審批服務。除涉及國家安全或保密事項外,涉及企業的所有市級行政許可事項原則上都安排進入,建立健全“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體系。凡企業申報材料齊全、能夠現場辦結的,按規定即收即辦;企業申報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一次辦結。對違反規定故意妨礙、拖延企業正常審批的行為,按規定嚴肅處理有關當事人。(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落實)
以上各項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中央及省明確繼續執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