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走錯了路,只退5元運費
2008-8-21 10:5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消費者要求賠償,快遞方稱事先沒有約定只能退還快遞費 許多消費者郵寄物品及信件選擇快遞的一大原因就在于它的“快”,“短途1天,長途2至3天到達”已成了快遞行業的標準之一。但近日市區的祝先生委托申通快遞投送快件卻走錯了路,原本一天可到達的快件足足用了三天時間,耽誤了他不少事情。
據祝先生反映,8月15日,他通過申通快遞從紹興寄一塊電板到杭州換修,當時說好24小時內送到。祝先生原本的計劃是:快遞16日到達杭州后,當日由杭州方將新電板寄出,17日他就可以拿到新電板了,然后前往臺州參加攝影比賽。可是直到16日下午,快件還沒到杭州換修處。祝先生有點著急,打電話催促申通快遞。誰知對方的回答是:快件送錯地方,去了蕭山。祝先生當即表示,不管用什么辦法,16日下午5點前一定要把快件送到杭州。申通快遞卻回復“只能在17日送達”。
結果一直到8月18日,祝先生的快件才到杭州。而此時,他已經在臺州參加攝影比賽了。由于電板沒有及時換來,祝先生不得不花150元錢買了一塊新電板。他為此感到十分不滿,要求申通快遞賠償他的損失并返還快遞費。
記者隨后聯系了申通快遞的有關人員,對方表示,祝先生快件所在的這批貨物,確實由于網絡問題而錯發到了蕭山。他們公司也盡力補救過,但第二天正好碰到雙休日,杭州方面部分地區的快遞人員不工作,所以只能等到周一才將祝先生的快件發出。申通快遞方面還表示,如果快件丟失,他們可以依據公司有關規定賠償,F在祝先生的快件沒有丟失而僅是延期,他們不能對物件進行賠償。該負責人指出,雙方當初的快遞條約中沒有明確規定延期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最大限度只能向消費者返還5元快遞費。
對此,市消保委有關人士認為,快遞公司的做法如果是依據其公司規定,那么該規定有“霸王條款”的嫌疑,否則,應考慮其做法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那么,快件遲到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記者就此向中圣律師事務所的何百坤律師作了咨詢。何律師表示,新的合同法出臺后,要求合同方在訂立合同時,要對違約賠償有預見性。也就是說,消費者要在寄快件時,向快遞公司說明時間要求及重要程度,不能等到出了事才告知物品的重要性或緊急性。在事先告知重要性的情況下,由于快件遲到造成的損失,若快遞公司有明確承諾到達時間的,那么消費者可以向快遞公司要求對損失加以賠償。因此,消費者在簽訂快遞協議時應注意以上幾點。
作者: 記者 湯桂平 實習生 屠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