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機動車登記規定》將施行
2008-6-13 13:52: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訊日前,公安部發布了新修訂的 《機動車登記規定》 (以下簡稱 《規定》), 《規定》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即將施行的新 《規定》縮短了辦理牌證的時限,取消了辦理變更登記的審批程序,對出具合法有效證明、憑證的,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時限由5日縮短為2日。按照新《規定》,對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調整了事前核對檔案的規定,補發時限由15日縮短為1日。同時,為減少群眾往返次數,需要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車架的,機動車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車輛管理所申請,可以于變更后直接辦理登記。
新 《規定》還擴大了重新啟用號牌號碼的范圍。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規定》也進一步改進了機動車號牌選取方式,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通過計算機公開自動選擇或者自行編排的方式選取機動車號牌號碼。
新 《規定》中,申請辦理機動車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共同申請。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內容和日期。
新 《規定》取消了停駛、復駛業務。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7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通過計算機登記系統將機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接到機動車報廢信息之日起1日內辦理注銷登記,并出具注銷證明。
此外,新 《規定》還將縣級車輛管理部門統一命名為 “車輛管理所”。 (梟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