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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取消交通協管員 “貼條”權?

2008-6-13 13:28: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從6月11日起,交通協管員發現違法停車,其只能立即上報交警,不能再行使“貼《違法停車處理通知單》”、“照相取證”的職能。這是公安部《關于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所作出的要求。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日前已下發通知,責令各交通隊自即日起執行新規定,違法停車必須由交警親自處罰、取證。對此前協管員采集的違法停車信息,須全部錄入系統。新京報:
我們真的離不開協管員嗎?
    問題也許并不在于協管員的一些違法執法慣例被取消,而在于這些違法執法行為因何就成了慣例?這些慣例又因何只有借助于行政體系內的通知或文件才能被取消?
    以更寬廣的視野來觀察行政執法,其實多個部門有類似“協管員”的存在,也有“協管員”違法執法的影子。比如與巡警和治安警察相對應的,就有支龐大的“治安員”隊伍長期存在。4年前,公安部曾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對聘用的治安員隊伍進行專項清理,3年內全部清退。如今大限已過,從公開的報道來看,一些城市都紛紛將治安員隊伍從公安內聘轉由縣、區政府直接招募,再交由當地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和指揮,以化解公安部門的“專項清理”。在這種“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虛與應對背后,暴露出法律的無奈與法治的不彰。
    既然在法律上,“協管員”還依然“妾身未明”,那最好不要讓他們 “進門”得好。免得到頭來,又是“取消”,又是“清理”的,何苦來哉!競報:
為取消協管員“貼條”叫聲好
    近年來,我國的機動車保有量大幅上升,城市交通的管理工作隨之巨量增加,協管員的出現,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了交管部門的工作量,但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問題。比如讓違章駕駛者 “花錢消災”等事例屢有發生。而從協管員角度講,由于其沒有執法人員的權威身份,在承擔執法權的時候既缺乏訓練,又較難獲得執法對象尊重,容易產生抗法事件。凡此種種,都可歸因于公權力的不適當下放與濫用,與此類似的還有城管的執法權,治安員的執法權,目前都在探討之中。
    協管員 “貼條”權的取消,其事雖小,但也是社會法制化加強的一個標志。這一變動雖然在短期內可能會導致違法行為的增加,加劇警力不足的現狀,但從長遠來說,將有利于城市的交通管理工作。
    協管員的 “削權”,將以壓力增加的形式推動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今后,我們的交管部門可以充分發揮科技手段的作用,利用裝備高科技設備的巡邏警車對交通實行持續管控,同時,也可加強對電視監控設備的利用。財經:
“貼條”不違法才能治違章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雖然貼上去的條可能沒有問題,但由交通協管員來貼就很難讓人服氣。因為屬于師出無名的 “雜牌軍”,不少交通協管員的工作狀態像 “打游擊”,可即使貼了就跑,隔三差五也少不了跟車主產生摩擦和爭議。
    沒名沒份卻要一馬當先,缺乏公信力卻代為行使處罰權,被質疑合法性的 “貼條”讓交通協管員受盡了白眼,更讓協管員執法行為本身成了激化矛盾的導火線。而一旦發生沖突,不占政府編制、只享受臨時工待遇的協管員往往陷入既不受同情又沒有保障的境地。
    試想,如果道路不足、配套停車位不足、停車場在各城區不均衡分布、大量禁停標志還不清不楚,這時候違法停車行為能不能單方面責怪車主?從這種意義上說,讓有資格貼條的人貼條,由有執法權的交警來行使權力、讓先進的電子眼記錄信息只是回到正軌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明確哪里禁停,提供更多的地方可以停,那時候的違法停車才真正沒有異議,“貼條”才有了最大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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