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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丟了萬元電腦只賠三千?

2008-3-6 0:1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本報訊 記者歐陽四平、實習生劉婧報道:價值一萬多元的手提電腦,在快遞過程中丟失,快遞公司只愿意賠償3000元,昨日,帶隊執法的人大代表楊劍昌稱,契約條款實際上就是霸王條款,糾紛事件凸顯快遞行業規范的缺失和監管的真空。 
  2007年7月3日,趙女士將一臺價值11500元的IBM筆記本電腦交由深圳中通公司快遞到蘇州,按照快遞合同約定,電腦應該在7月5日交到蘇州的客戶手中,而7月5日,蘇州客戶卻反映沒有收到電腦。趙女士通過查詢貨物跟蹤記錄,發現至7月3日電腦從深圳運出后,先后中轉東莞、無錫、蘇州后,于7月5日08:58到達蘇州中通公司工作人員手中,此后,電腦便不知去向。
  據趙女士介紹,這家中通公司和她的公司此前已經有一年多的業務合作,其間一直沒出現過差錯,出現這次問題,明顯是中通公司工作人員的過失,她認為中通公司理應賠償她的全部損失。在她到中通公司與公司負責人進行交涉時,公司負責人也確認貨物已經遺失,但是就賠償金額問題,中通公司認為,如果按照快遞單上的條款,他們只會賠償20%的貨款,也就是2000元,現在多賠1000元即3000元。趙女士對此難以接受,此后半年多的時間內,她和同事不斷來中通公司交涉,但中通公司拒不讓步,且態度蠻橫,一氣之下,趙女士將中通公司投訴到羅湖區消委會。
  3月4日上午,羅湖區消委會由楊劍昌帶隊,聯合工商部門、執法隊一起來到這家快遞公司,進行現場處理。在現場,楊劍昌要求中通公司按照《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趙女士進行全額賠償,并賠禮道歉,而中通公司經理趙某以貨物的價格無法確定和快遞單背后的契約條款,即賠款最高不超過一萬元的賠償條約為借口,拒不進行全額賠償。趙某提出,按照《郵政法》的規定,遺失貨物的賠償標準為貨物價值的20%,要中通公司賠償貨物全部價格,他不能接受。
  記者了解到,快遞公司賠償的依據是快遞詳情單依附的“契約條款”,該條款規定,快遞公司對寄遞快件提供保價服務,按保價金額的2%計收保價費。快件是否保價由寄件人資源選擇,如果快件丟失,保價快件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快件的保價額,未保價快件,按本次服務費(快遞費)的2倍賠償……其他損失和間接損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人大代表楊劍昌則表示,“契約條款”從某種程度講就是霸王條款,所以處理快遞糾紛不應該參照這個條款來解決,這個條款也不利于消費者維權,而應該參照消費合同法來處理。
  ■新聞鏈接 
  
  快遞公司到底誰來監管?
  難道出現問題就沒人監管嗎?快遞公司到底由哪家單位管理?昨日記者來到深圳郵政局物流分局。
  該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負責人表示,目前市場上只有郵政連鎖代辦機構與郵政局有代辦協議,而其他快遞公司與該局沒有任何授權合作關系。而且是和該局是平起平坐的企業單位。郵政局對快遞公司并沒有監管權利。
  上述負責人坦承,目前整個快遞行業欠規范,有管理不到位,出現問題無人負責的狀況。他表示,《郵政法》已經修改到第八稿,但一直沒有對快遞行業定下統一規范,立法與市場脫節。他認為,目前工商部門是給快遞公司發放營業執照的單位,因此應該是對快遞公司出現的問題進行治理。
  而記者采訪中還聽到另一種說法,監管快遞公司的是廣東省郵政管理局深圳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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