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的支付
2007-8-6 19:4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支付金額 由于實際業務中可能發生支付金額與合同總金額不一致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支付條款中將支付金額予以明確規定。具體的規定方法主要有3種:
1.按全部發票金額支付;
2.貨款按發票金額結算,附加費等另行結算;
3.規定約數。即在金額前加一“約”字,按信用證慣例,一般理解為允許,上下變化10%。
支付貨幣
1.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均為一“軟幣”。確定訂約時這一貨幣與另一“硬幣”的匯率,支付時按當日匯率折算成原貨幣支付。
例如:
本合同項下的法國法郎金額,按合同成立日中國銀行公布的法國法郎和瑞士法郎買進牌價之間的比例折算,相等于××瑞士法郎。在議付之日(或付款之日),按中國銀行當天公布的法國法郎和瑞士法郎買進牌價之間的比例,由賣方決定將應付之全部或部分瑞士法郎金額折合成法國法郎支付。
2.“軟幣”計價、“硬幣”支付。即將商品單價或總金額按照計價貨幣與支付貨幣當時的匯率,折合成另一種“硬幣”,按另一種“硬幣”支付。例如:
3.“軟幣”計價、“軟幣”支付。確定這一貨幣與另幾種貨幣的算術平均匯率,或用其他計算方式的匯率,按支付當日與另幾種貨幣算術平均匯率或其他匯率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折算成原貨幣支付。這種保值可稱為“一攬子匯率保值”。幾種貨幣的綜合匯率可有不同的計算辦法,如采用簡單的平均法、采用加權的平均法等等。這主要由雙方協商同意。
在“一攬子匯率保值”中,值得一提的是采用特別提款權的辦法。目前,國際上在貿易中以特別提款權保值使用的范圍日益擴大,例如,特別提款權的存款、放款等在國際貿易中也在廣泛使用。
4.用人民幣計價和結算也可起到保值作用。
匯付
匯付的方式有:信匯(M/T)、電匯(T/T)、票匯(D/D)。
匯付方式一般用于買方的預付貨款。但也有用于先裝貨發運的情形,即所謂“先裝后付”。
在使用匯付方式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匯付的時間、具體的匯付方式和匯付金額等。在預付貨款情況下,匯付的時間應與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相銜接。例如:
買方不遲于12月15日將100%的貨款用電匯預付并抵達賣方。
托收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之分。跟單托收按交單條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而付款交單又有“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之分,遠期匯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見票后××天付款”“提單日后××天付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種規定方法。但在有的國家還有貨到后××天付款的規定方法。所以,在磋商和訂立合同條款時,須按具體情況予以明確規定。茲分別示例
如下:
付款交單——即期D/P at sight
買方應憑賣方開具的即期跟單匯票,于見票時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單。
付款交單——遠期D/Pafter sight
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后××天付款的跟單匯票,于提示時應即予承兌,并應于匯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單。
承兌交單D/A
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后天付款的跟單匯票,于提示時應即承兌,并應于匯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兌后交單。承兌交單并不意味買方到期一定付款,這取決于買方的信譽。 信用證
信用證的特點
(1)開證銀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而開立;
(2)付款人為銀行;
(3)是以合同為基礎,獨立于合同的契約;
(4)是銀行的單據業務。
信用證的內容
(1)信用證的說明。如信用證的種類、性質、金額、及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等。
(2)貨物的說明。貨物的名稱、品種規格、價格、數量、包裝等。
(3)運輸的說明。裝運的最遲期限、啟運港(地)、目的港(地)、運輸方式、可否分批及可否轉船等。
(4)單據的說明。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等。
(5)特殊條款。根據每一筆具體業務的需要做出的規定。
(6)責任條款。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文句。
信用證的操作程序
(1)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憑信用證付款。
(2)買方向當地銀行申請開證,交納開證押金或其它保證。
(3)開證行按申請書內容開證,并通過通知行交與受益人。
(4)賣方收到信用證后,如審核無誤,即按要求發貨,并開出匯票和備妥各種貨運單據向有關銀行議付貨款。
(5)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6)有關銀行收到單據后,即通知買方付款贖單。
信用證的種類
(1)根據有無單據分為:
跟單信用證。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單純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是開證行僅憑受益人開具的匯票或簡單收據付款的信用證。
(2)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分為: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的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行、保兌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在有效期內,開證行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權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
(3)根據信用證的使用方法(付款方法)分為:
付款信用證。指定某一銀行付款,僅憑受益人提供的單據付款(不必開匯票)。
承兌信用證。凡指定在某一銀行承兌的信用證,即為承兌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是指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
付的信用證。即又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限制(或指定)議付信用證。
(4)根據付款時間分為:
即期付款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又分為銀行承兌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
(5)根據有無第三者提供信用分為:
保兌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不可撤銷的保兌信用證,意味著該信用證既有開證行的不可撤銷的付款保證,還有保兌行的兌付的保證。
不保兌信用證。無另一家銀行加具保兌的信用證。
(6)幾種特殊信用證
假遠期信用證。又稱遠期匯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證。
循環信用證。該信用證在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其金額能夠重新恢復而再被利用,直到規定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又分為自動循環、半自動循環和非自動循環三種。
帶電匯條款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可使出口商盡快收到貨款。
紅條款信用證。又稱預支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是中間商為受益而采用的一種方式。
對開信用證。為達到貿易平衡而開出的金額大體相等的互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此類信用證是備用于開證申請人發生毀約情況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銀行保證書(L/G)
又稱保函,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保證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受益人)開立的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人對申請人的債務或應履行的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
(1)分期付款
在訂購的產品投產前即交部分定金,在產品生產的不同階段再分期支付余下貨款,最后一筆貨款一般是在交貨或賣方承擔的質量保證期滿時付清。
(2)延期付款
延期付款形式是一種賒銷的形式,買方除了付貨款之外,還應承擔貨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條件下,貨物的所有權在交貨時即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