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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憑證還是債權憑證

2007-8-6 19:4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首先筆者認為,單從英語DOUMENTS OF TITLE這一英文單詞來說,并不能說在英國法中說提單是DOUMENTS OF TITLE ,因而就說這一單詞就是大陸法系中物權憑證是一概念。在談及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搞清兩個問題。一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根本區別,二是在英國法中,案例法與成文法的關系。否則是不可能了解或解決提單法律性質的。   1、大陸法系與英國法系的區別
  凡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稍有了解的人都會發現,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最大不同是思維方式的不同。大陸法系采用的是演繹—推理的方法,即在大陸法系,是將某一種類的行為進行抽象地演繹,假設在各種情況下法律應該怎樣調整和規范這一類法律行為,將其抽象地推理成一種法律規范,制定其內涵及外延,再適用到實踐中去。因此法律規范在大陸法系中是最重要的最基礎的法律組成部分。比如說,什么是要約這一法律規范,大陸法系是首先設想所有對方一旦接受合同就能成立的各種情況,推理出①要約必須是包括合同成立所必要的全部條件,②要約一般必須向特定的人提出這兩個條件,為要約。因此,在大陸法系(中國從法律體系上看,也屬于大陸法系),任何法律概念都有其定義。只有符合法律上的定義,才能享受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而英美法系則實行的是遵循先例和歸納—總結的思維方式。英美法并不從法律概念來入手,而是根據先前判定的原則比較現實中的某一案件,有時一個案件要比較許多案例而得出該案的結果。比如什么是要約,英國法根本就沒有要約這個法律概念,而上將某一具體案件與以前有關的所有案例進行比較,如果該案的事實情況與先前的某一或某幾個判例相符,然后就可以得出該案的事實情況是否是要約。
  從以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我們可以看出,英美法律中的某個術語是根本不能與大陸法系中的法律概念所互換的。Document of title這個英國法術語,根本就不是大陸法下的物權憑證這個法律含義。嚴格地講,英美法系并沒有法律概念,任何案件或法律行為都要由案例法來檢驗,也就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此,在英美法系,根本就沒有在大陸法被稱為物權法這樣的法律制度。
  在英國法中,起主要作用的法律淵源就是案例。法官根據先前的判例進行判決,即使是成文法,也要由法官在具體的案件中對成文法進行解釋(當成文法適用到該案中時)。法官雖然無權改變先前同級法院的判決,但由于案例非常多,在現實情況改變或時代變遷的情況下,法官可以選擇案情類似但結果不同的案例(這樣的情況有英中法中是很多的),從而改變以前流行的判例而適應情況的變化。實際上,可以說英國法官的思想就是英國法。這就是所謂的英美法系法官創造法律而大陸法系法官執行法律說法的由來。但在英國法,法官創造法律的權利也是受到制約的。當議會認為現行案例法有缺點而需要改進時,議會可以通過成文法來改變案例法。此時,法官則必須遵循成文法而不得選用先前的判例法。
  例如,1885年提單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改變在1854年一個案件中法官判決提單轉讓并不意味著運輸合同的轉讓,因此提單受讓人無權起訴承運人這一案例的。而1992年提單法主要是為解決1855年提單法年規定的提單持有人起訴承運人時必須在貨物受損失時擁有貨物所有權的規定,并因此造成了許多受了損失的收貨人無法起訴承運人的情況。即使是我們大家所熟知的海牙—威斯比規則,仍然只是糾正了部分英國判例法的規定,如救助財產也應視為合理的繞航就是糾正了英國判例法中只有救助人命才視為合理繞航的判決。
  因此,英國的成文法有一顯著的特點,即它并不創造或建立法律概念,它僅僅是針對判例法中存在問題,就事論事地進行糾正。當然,英國成文法中,還有另一類比較系統地規范某類法律關系的法律。如1906年海上保險法和1995年貨物買賣法。但即使這些法典式的法律,也是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礎之上的。如1906年海上保險法即由英國的一位法官歸納總結了近300年英國海上保險的判例,制定了該法。但該法的幾乎每一條文,都是以先前的判例為基礎的,或肯定了先前的判例,或改變了先前的判例。但它并沒有象大陸法系那樣建立法律概念,以適用于將要發生的案件。按英國人的說法,法律是解決已存在的問題,即然事情尚未發生,法律就沒有必要去預想或設計解決方法。即使發生新的情況,可以由法官根據案例法的原則,先試行解決。如有問題,立法機關再予糾正社會效果會更好。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盡管英國法在許多案件中將提單說成是document of title或在英國某個成文法中將提單也規定為document of title(但大多數英國法學家,將這一單詞認為是貨物的象征),但它并未建立大陸法系那樣的物權制度,因此提單在英國也未有物權憑證那樣的法律功能。因此,我們并不能將英國法中的某個術語,如document of title直接轉換成大陸法系中的權憑證。給提單按中國法下一個法律定義,并不是翻譯家或語言學家所能完成的任務。將document of title翻譯成中文,它僅僅完成了一種語言上的翻譯過程,但提單在中國法律中的定義,必須按照中國法的規定,根據提單在實際中起的作用,才能給其一個法律定義。
  2、物權憑證的特點。
  而由于我國尚未建立物權制度,無從借鑒。因此,我們從德國法關于物權的規定來分析一下物權憑證在大陸法系中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按德國法理論,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
  所謂物權行為的獨立性,是指在物權轉移過程中,必須有獨立的物權契約方為有效,僅有債權行為物權并不產生轉移。如按德國民法873條、825條之規定,當事人在買賣不動產時,雙方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并不帶來物權的轉移,只有當當事人就該不動產的轉移進行了登記之后,物權才產生轉移。而按德國民法829條之規定,在買賣動產時,雙方的買賣契約也不帶來物權的轉移,只有當該動產實行了交付之后,物權才發生轉移。
  所謂物權的無因性,來源于德國著名法學家法儒薩維尼,他在他的名著《現代羅馬法律體系》一書中,主張物權契約在其效力及法律后果上,不受原契約的影響,因此稱為無因性。如買賣合同成立后,標的物已經交付,即使當事人之間因有錯誤意思表示而買賣合同被撤銷,但此舉并不影響已簽訂的物權契約之有效性。受交付之買受人保留其所有權,即基于錯誤所做的交付,仍然有效。因此喪失該物物權的人,不能撤銷物權契約,只能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物權。這一理論被德國法所采用,德國民法985、812條此做了相應的規定。而且德國法還規定,當該物轉移給善意第三人時,則此時物權之原有人不得以錯誤意思表示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請求金錢賠償。
  3、物權轉移的法律要件
  如前所述,按德國民873條之規定,在買賣不動產時,除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外,還須雙方轉讓物權的合意并經登記后,物權轉移才產生法律效力。即如買賣房屋,只有經過上述形式要件成立后,房產證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而按德國民929條之規定,為讓與動產所有權,除要有轉移所有權的合意之外,還必須要有交付的行為,物權轉移方為有效。也就是說,當某人購買一只手表時,只有當他接受或持有了這只手表以后,這只手表的發票才能成為物權上權利。而在未交付之間,此發票僅代表著債權上的權利而非物權上權利。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如果作為物權憑證,按大陸法系的規定,是需要許多必備條件的。但從提單來看,顯然并不具備成為物權憑證的必備條件。因為提單不可能去登記后方為有效,也不可能在提單受讓人 到貨物后,提單才變成物權憑證,這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同時,我們也可以借鑒一下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對這一問題的相關規定。
  4、國外對提單性質的規定。
  在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奧地利、比利時、德國等等,由于提單的可轉讓性和物權法有一些比較僵硬化的規定,以及國際貨物貿易的實際情況是非常復雜的,因此一直是將單做為一種債權關系來處理。即誰合法地持有提單,就視為其與承運人建立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享有提單規定的權利和承擔規定的義務,而不論其是否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從而回避了非常復雜的所有權轉移問題。即使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有關規定中,也只規定了風險的承擔,回避了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非常有意思的是,并沒有建立類似大陸法系物權法制度的英國,在這個問題上倒曾經是非常強調所有權的歸屬問題。1855年提單法為避免所謂的承運人可能遭受的雙重索賠,規定了提單持有人只有在貨物損失時擁有貨物所有權,才能起訴承運人。這就給英國法在這個問題上造成了很多問題,許多正當的提單持有人遭受了損失卻得不到法律救濟,而承運人負有責任卻逃避了賠償責任,造成了法律上的不公平。因此,英國1992年提單法改變了上述狀況,實際上采用了大陸法系的作法,規定合法的提單持有人即與承運人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原有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予以廢除。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從實際效果看,英國法與大陸法系國家法律目前采用的方法是一致的,即放棄了提單與所有權的聯系,而將提單關系做為一種債權關系來處理。應該說,這種方法是比較得當的,它較好地平衡了海上貨物運輸中船貨雙方的利益關系。
  筆者認為不將提單列為物權憑證的理由,是因為將提單做為債權憑證已完全能夠滿足國際貿易的需要,這也是現代國際貿易規則避開所有權問題也僅注重風險轉移的原因之一。因為在國際貿易中,提單做債權憑證,完全可以對簽發人承運人行使權利,正如同匯票持有人可以向銀行行使權利一樣。這與將提單看作是物權憑證,可以向承運人索賠并無本質上的區別。而將提單做為債權憑證,既避免了物權的僵硬性和復雜性,又保護了相對人的權利,不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實踐,均可產生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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