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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保險若干問題淺析

2007-1-17 10:3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第三方物流業務風險概述

  現代物流企業在攫取“第三利潤源泉”的同時,其面臨的風險也與日俱增。根據風險管理的理論,現代物流風險可謂是體系龐大、紛繁復雜,它不僅包括了傳統意義上的純粹風險,還包括責任風險、客戶流失風險、合同風險、訴訟風險、投融資風險、財務流動性風險、人力資源風險等各個方面。風險管理將有助于企業領導者科學地決策,如何避免風險是擺在現代物流企業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鑒于客戶流失風險、合同風險、訴訟風險、投融資風險、財務流動性風險、人力資源風險等在企業管理中具有一般性,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將風險的概念僅僅界定為與物流業務運營密切相聯系的純粹風險,即貨物的滅損和對第三人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兩個部分。

  一般而言,現代物流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與托運人之間可能產生的風險

  1.貨物滅損帶來的賠償風險——對物流安全性的挑戰

  包括貨物的滅失和損害。可能發生的環節主要有運輸、倉儲、裝卸搬運和配送環節。發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觀因素,也可能有主觀因素。客觀因素主要有不可抗力、火災、運輸工具出險等,主觀因素主要有野蠻裝卸、偷盜等。

  2.延時配送帶來的責任風險——對物流及時性的挑戰

  在JIT原則的要求下,物流企業延時配送往往導致客戶索賠。從實踐中看,客戶索賠的依據大多是物流服務協議。也就是說,此時第三方物流企業承擔的是違約賠償責任。

  3.錯發錯運帶來的責任風險——對物流準確性的挑戰

  有些時候,物流企業因種種原因導致分撥路徑發生錯誤,致使貨物錯發錯運,由此給客戶帶來損失。一般而言,錯發錯運往往是由于手工制單字跡模糊、信息系統程序出錯、操作人員馬虎等原因造成的。由此給客戶帶來的損失屬于法律上的侵權責任。但同時,物流服務協議中往往還約定有“準確配送條款”,因此客戶也可以依據該條款的約定提出索賠。此時便存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得享有提起侵權責任之訴或違約責任之訴的選擇權。

  (二)與分包商之間可能產生的風險

  1.傳遞性風險

  傳遞性風險是指第三方物流企業能否通過分包協議把全部風險有效傳遞給分包商的風險。例如,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協議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件500元,但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分包商簽訂的協議卻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件100元,差額部分則由第三方物流企業買單。在這里,第三方物流企業對分包環節造成的貨損并沒有過錯,但依據合同不得不承擔差額部分的賠償責任。由于目前鐵路、民航、郵政普遍服務等公用企業對賠償責任限額普遍規定較低,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選擇由公用企業部門分包時將面臨著不能有效傳遞的風險。

  2.詐騙風險

  資質差的分包商,尤其是一些缺乏誠實信用的個體戶運輸業者配載貨物后,有時會發生因詐騙而致貨物失蹤的風險。

  (三)與社會公眾之間可能產生的責任風險

  1.環境污染風險

  第三方物流活動中的環境污染主要表現為交通擁堵、機動車排放尾氣、噪聲等。根據環境保護法,污染者需要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交通肇事風險

  運輸司機在運輸貨物的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其民事責任應該由其所屬的物流企業承擔。

  3.危險品泄漏風險

  危險品物流有泄漏的風險,隨時會給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這一點值得從事危險品物流的企業警惕。

  第三方物流風險的防范對策——兼談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

  面臨風險的猖狂和索賠的煩惱,第三方物流企業該如何做到“不再更多地依賴上帝的安排”呢?對風險的態度是偏好還是厭惡?是自留還是轉嫁呢?世界各國的實踐告訴我們,保險不失為一種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保險一方面體現了分散社會資源集中運作的優勢,另一方面又體現出現代社會互助精神的價值。因此,現代物流誕生伊始,保險就得到了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青睞。

  也許從一開始物流業對保險業便寄托了太多的渴望,因此物流業普遍存在著一種錯誤的認識,那就是保險公司應該按照物流公司的需求,量身定做一個對口的保險產品來轉嫁第三方物流運營中的所有風險。然而遺憾的是,保險業從來沒有、將來也不大可能提供一個萬能產品來保障物流運營中的所有風險。道理很簡單,作為商業化運營的保險公司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價值追求的,對于一些不可保風險,保險公司往往采取回避的態度。對于不可保風險,物流企業應該努力尋求其他的風險規避手段。

  以下筆者將結合風險管理模型,來具體分析物流業務風險中哪些屬于可保風險,哪些屬于不可保風險,進而給出若干不同的風險防范對策。

  一般而言,風險的估算要參考兩個指數,即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的嚴重程度。發生損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損失的程度越嚴重,風險也就越大。企業應該系統研究面臨的不同風險類型,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應對策略。風險應對策略可以從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兩個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棄和管理,后者包括自留和轉嫁(即保險)。

  具體防范對策按照企業的風險類型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風險最小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損失也很小。

  這種類型的風險一般很少發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線為某超市供貨,由于公司沒有充分預計到高考時可能造成的車輛擁堵和臨時交通管制,結果高考當天發生配送延誤達2個小時,按照合同約定應向超市賠償單票物流費用5%的違約金。一般來說,這種風險發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損失也不大,因此這種類型的風險不具有保險的經濟性。實踐中,大多數企業會選擇風險自留的方式。所謂風險自留,就是由企業自己來承擔風險。自留風險的可行程度,取決于損失預測的準確性和補償損失的適當安排。

  2.風險較小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高,但造成的損失很小。

  這種類型的風險可以形象地概括為“大事不犯、小事不斷”。“大事不犯”說明損失一般不會太大,“小事不斷”則說明損失發生的概率很高。現實中,恰恰這種類型的風險讓物流公司頗感頭痛。

  由于損失發生的概率很高,保險公司便有可能無利可圖,實踐中大多數保險公司不愿提供這種類型的保險。由于造成的損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風險成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險公司愿意提供這種保險,其費率必定是昂貴的。因此,購買保險往往是不經濟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過自留的方式來應對風險。實踐中,因為野蠻裝卸、內部人偷盜等行為導致的貨物損失風險就屬于這種類型。

  雖然這種類型風險造成的單次損失并不大,但較高的發生概率造成的累計損失足夠物流公司難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兩難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險公司提供這種類型保險時索要了過高的保險費率,而保險公司卻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發生風險多導致其無利可圖。

  筆者認為,之所以產生這種抱怨,根源在于對保險功能的定位不清。從風險籌劃的角度來看,保險僅僅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策。風險是一個客觀現象,保險能夠分散風險發生時被保險人的損失,但不能從源頭上制止風險的發生。這種“大事不犯、小事不斷”的風險,大多屬于人為因素導致的風險,通過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因此,筆者建議這種類型風險的應對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過有效的管理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使風險的類型轉化為風險最小型,然后通過自留的方式規避風險。

  3.風險較大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低,但造成的損失很大。

  這是傳統保險可以承保的風險類型。由于發生的概率很低,保險便具有了可行性;由于造成的損失很大,成就了保險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業在從事業務運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面臨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脅。這種風險發生的概率很低,但是一旦發生足以讓物流公司傾家蕩產。保險的功能就在于有效分散風險,最大程度的降低被保險人的損失。筆者認為,對于較大類型的風險,第三方物流企業應該采取保險的策略予以轉嫁。

  4.風險最大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高,造成的損失也很大。

  這種類型的風險一般不會發生。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在道路狀況不良、天氣環境惡劣、司機水平不高的情況下,第三方物流企業承運一批價值連城的玻璃制藝術品時所面臨的風險就屬于這種類型。此時,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可能會采取放棄的方法來應對風險。放棄不失為規避風險的一個有效途徑,但其機會成本卻是可能獲得的高額收益。另外,放棄固然可以避免一些風險,但難免又會遇到其他風險。可以說,放棄僅僅是一種消極的風險應對策略。

  筆者認為,當放棄的機會成本足夠高時,物流企業總可以通過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降低貨物發生損失的概率。如前例,選擇空運、高價雇傭一名技術嫻熟的駕駛員或者給玻璃藝術品進行安全包裝等,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損失發生的概率。因此,應對這種風險的最佳策略是管理加保險,即通過有效的管理降低損失發生的概率,使風險的類型轉化為風險較大型,然后通過保險的方式轉嫁風險。

  發展物流保險尚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由于現代物流是一個新生事物,目前保險公司還沒有能夠提供足夠多的保險產品供第三方物流企業選擇。物流業的人士必須清楚地看到,實踐中保險公司參與物流風險管理還存在著很多不配套的地方,這需要物流業和保險業雙方共同的努力。筆者認為,大力發展物流保險還需要相關部門著手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不斷創新保險產品

  傳統保險產品體系中均有貨物運輸保險、倉儲保險等,但相對獨立的保險產品割裂了現代物流的各個環節,與現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馳。比如,托運人要完成一項物流活動,就不得不在運輸環節投保貨物運輸險、在倉儲環節投保貨物倉儲險等。多次辦理保險手續意味著多次的保險談判、保單繕制、費用支付等。程序的復雜既延長了物流活動的時間,又增加了多環節保險的費用,給托運人帶來不便。

  有鑒于此,我國深圳等地一些保險分公司早在1998年就開始積極探討個性化的現代物流保險方案。比如,這些方案將保險責任起訖期間延長為“門到門”條款,把貨物運輸保險和短暫倉儲保險打包后低價出售等。這些方案的推出是對現代物流保險的有益嘗試。2004年,全國最大的非壽險公眾公司中國人保財險在保險業內率先推出《物流貨物保險》和《物流責任保險》兩個全國性總頒條款,從而部分地滿足了現代物流業務的發展需要。

  2.努力開拓責任保險市場

  物流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之一種,其大力推廣離不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由于我國缺乏相對完善和成熟的法律環境,加上目前我國責任保險承保利潤不高等現狀,近年來全國責任保險業務呈現出明顯的萎縮跡象。據統計,2004年責任險同比負增長高達5.59%。因此,推廣物流責任保險,離不開責任保險市場這個大環境。國家有關部門、各大保險公司必須高度重視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努力開發適銷對路的責任保險產品,才能做大做強責任保險業務。屆時,物流責任保險水漲船高,定會取得更大的發展。

  3.提高彼此互相信任的程度

  還有一點不可否認,物流業與保險業彼此之間缺乏信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物流保險的發展。舉例來說,保險公司擔心物流公司統保時不按照實際發生的業務量申報,導致不足額收取保費;一旦出險,物流公司事后填單騙取保險金。因此,《物流責任保險》條款采取按照物流公司當期實際發生的營業收入計收保費的方式。另外,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往往需要物流公司提供與客戶簽訂的物流協議,在理賠時還需要物流公司提供貨物的價值,甚至包括出廠價值、銷售價值等。然而,物流協議和貨物價值往往構成了客戶的商業秘密,物流公司一般不愿意或根本就不能夠向保險公司提供。因此,筆者認為物流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要不斷加強對話,爭取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對推動物流保險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當前環境下可資借鑒的物流保險若干建議

  鑒于物流保險發展的滯后性,筆者針對本文第一部分談到的物流風險,結合第二部分對風險類型的探討,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現行保險產品體系為基礎,試著給出一些可行的保險建議供物流實踐部門參考。

  1.與托運人之間產生的風險可以通過投保《物流責任保險》解決。除此之外,還可以根據自身風險情況,附加盜竊責任保險、提貨不著責任保險、冷藏貨物責任保險、錯發錯運費用損失保險、流通加工和包裝責任保險等。

  2.與分包商之間產生的傳遞性風險固然可以通過保險予以轉嫁,但筆者認為這種情況屬于風險較小類型,企業選擇投保是不經濟的,因此建議在簽訂分包合同時候盡量保持責任限額的一致性。另外,通過選擇分包商以及加強管理等方面降低這類風險的出險概率。

  3.至于詐騙風險,可以投保信用保證保險,即保險公司對分包商的信用承擔保險責任。一旦發生詐騙風險,第三方物流企業可以從保險公司受償。

  4.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往往責任巨大,一般保險產品均做責任免除處理。物流公司應該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降低污染發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損害。

  5.道路交通肇事風險可以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轉嫁因交通事故需向第三者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此種情況適用于配送業務量較大的物流公司。

  6.危險品責任風險可以單獨投保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也可以投保物流責任保險附加危險貨物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三方物流保險實踐中的若干問題分析  

  一)第三方物流保險從“三足鼎立”到“雙軌并行”

  運輸環節保險、倉儲環節保險以及承運人責任保險形成了傳統物流領域“三足鼎立”的保險格局。隨著現代物流業務的發展,在綜合性的一體化物流服務理念下,傳統貨物財產保險體系的不足逐漸暴露出來:

  1、各環節的保險被肢解,與現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馳。

  由于在傳統保險體系下,物流的各個環節被肢解,造成了托運人不得不按環節投保的現狀。比如,托運人要完成一項物流活動,就不得不在運輸環節投保貨物運輸險、在倉儲環節投保貨物倉儲險等。多次辦理保險手續意味著多次的保險談判、保單繕制、費用支付等。程序的復雜既延長了物流活動的時間,又增加了多環節保險的費用,給托運人帶來不便。

  2、傳統貨物保險體系不能覆蓋物流活動的各個環節,第三方物流保險存在真空。

  在傳統貨物保險體系下,保險公司并不提供包裝、裝卸搬運、流通加工、配送等諸多物流環節的保險服務,這就使物流貨物的保險出現真空,被保險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3、傳統保險的制度設計與現代物流不配套。

  以倉儲保險為例,傳統的倉儲保險是對大宗貨物在較長時間的倉儲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投保,因此保險費率一般較高。在現代物流JIT生產方式以及零庫存管理理念下,倉儲則具有“短暫性”的特征。換句話說,倉儲在整個物流活動中僅僅起一種“歇歇腳”的作用,因此其保險費率一般不宜過高。實踐中,被保險人分別投保貨物運輸險和倉儲險,雖然可以基本上涵蓋物流活動的主要環節,但由此帶來的保險費用的上升卻是被保險人所不能承受的。

  有鑒于此,我國一些保險公司早在1998年就開始積極探討個性化的現代物流保險方案。這些方案將保險責任起訖期間延長為“門到門”條款,把貨物運輸保險和短暫倉儲保險打包后低價出售。這些方案的推出,使現行保險體系逐漸與現代物流業接軌,是對現代物流保險的有益嘗試。200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貨物保險》和《物流責任保險》兩個物流保險條款,結束了傳統保險的“三足鼎立”局面,從而進入了物流保險的“雙軌并行”階段。

  二)撲朔迷離的法律關系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險可以分為物流貨物保險與物流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標的,就是指保險關系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具體來說,物流貨物保險的標的是貨物的實體財產利益,物流責任保險的標的則是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雙軌并行”的物流保險基本形態

  1、物流貨物保險。
 
  從法律上講,物流并不轉移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所有權仍然掌握在委托方(第一方或第二方)手中,委托方對貨物具有直接的保險利益,故其須對貨物損失的風險負責。貨物所有權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間的轉移,決定了由誰來辦理保險;但是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擔保險義務,均與第三方的物流企業無關。以CFR貿易方式為例,貨物風險在買賣方之間的轉移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此時為了轉嫁貨運風險,一般應由買方(表現為第二方)辦理保險。自始至終,第三方物流企業既不承擔貨物的保險義務,也不負責賠償貨物損失的風險。歸根到底,第三方物流企業不是物流貨物保險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2、物流責任保險。

  當由于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責任造成貨物損失時,按照保險法代位求償理論,貨物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貨物所有權人的同時便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基于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追償。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為降低自身責任風險,一般會選擇投保物流責任險。

  (二)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及其法律關系

  1、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之一: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兼業保險代理人。

  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一般而言,保險兼業代理人都有與其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實踐中,很多傳統的貨運企業、貨運代理企業、進出口代理企業擁有“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書”,這些企業在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轉型的過程中,繼續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此時的保險法律關系中,投保人為貨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業,保險人為保險公司。與物流貨物保險基本形態下的法律關系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與投保人訂立了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險公司承擔。

  2、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態之二: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托人。

  這種形態的物流貨物保險起源于國際貨物買賣中的買方委托賣方辦理貨運保險的CIF、CIP等貿易方式。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之間互相委托辦理貨運保險是經常的事情。如前所述,在CFR貿易方式下,原本由買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但實踐中出于貿易的方便,買方往往委托賣方在裝船的同時為其辦理貨物保險事務,因此出現了CIF的貿易方式。在CIF的貿易方式下存在著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首先是委托人(買方)與受托人(賣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其次是以賣方為投保人、買方(或其他的保單背書持有人)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保險法律關系。

  更進一步,實踐中又出現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保險的做法。例如,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為貨物所有權人提供出口清關、安排運輸等物流服務時,往往還代客戶進行投保。這種第三方物流企業為了被保險人的利益與保險公司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與保險經紀關系極其相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保險時存在著兩個法律關系:首先是委托人(買方或賣方)與受托人(第三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其次是以第三方物流企業為投保人、委托方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保險法律關系。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托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其法律后果應由貨物所有權人承擔。

  綜上所述,只有投保物流責任保險時,第三方物流企業才是保險關系中的被保險人。此時,第三方物流企業須承擔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投保物流貨物保險時的各種情形,包括貨物所有權人直接投保、第三方物流企業兼業代理保險以及其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的受托人等各種情形,第三方物流企業均不是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亦不應由第三方物流企業承擔。

  三)第三方物流保險實踐中的認識誤區

  本來,“雙軌并行”下的貨物保險與責任保險分屬于不同的保險類型,兩者各自獨立發揮其保險功能。但隨著綜合物流服務的產生,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自身責任保險的同時,越來越多地為貨物所有權人代辦貨物保險。從投保形式上看,其與物流責任保險極為相似,因此現實中還存在諸多認識上的誤區。

  1、誤區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險費投保物流責任險。
  
  第三方物流企業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險費屬于代收性質,其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為投保物流貨物保險的義務。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認為,投保與否以及投保哪個險種完全是自己的事情。為節省保費,他們往往只投保物流責任保險一個類型。這些企業忽視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在責任保險情況下,對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的貨物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賠償責任的。此時,貨物所有權人面臨的貨損風險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這種行為極有可能導致權利人提起違約訴訟。

  2、誤區之二:第三方物流企業應承擔全部貨損責任。

  按照法理,當發生除第三方物流企業責任以外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外來風險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貨物損失,被保險人應該向保險公司索賠。只有發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責任導致的貨物損失時,被保險人才可以選擇向第三方物流企業索賠。但實踐中發生貨損時,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往往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對損失的原因不加區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賠,白白造成了損失。

  3、誤區之三:第三方物流企業沒有必要投保物流責任險。

  很多時候,委托方直接與保險公司打交道可能更為方便,所以實踐中委托方并不一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業代其投保。在這種情況下,很多第三方物流企業認為既然委托方已自行投保,便沒有必要投保物流責任險。其實,委托方投保的僅僅是貨物財產險,對于因第三方物流企業責任造成的貨物損失,保險公司仍然可以取得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追償的代位權。因此,從有效防范風險的角度出發,即便是在委托方自行投保的情況下,第三方物流企業仍有必要投保物流責任險。

  4、誤區之四:雙方代理行為。

  在兼業保險代理情況下,第三方物流企業是保險人的代理人。為提高效率,很多物流企業受貨物所有權人的委托還代其辦理保險事務。這種操作方法,便于物流企業及時撮合交易,但其隱藏著一個巨大的法律風險:即雙方代理。所謂雙方代理,就是指同一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簽訂民事合同。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和確保代理權的合法行使,法律上禁止代理人從事雙方代理。在保險活動中,一個代理人如果同時充當投保人和保險人的代理人,難免顧此失彼,最終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雙方代理行為還構成了嚴重的刑事犯罪。其作案的慣常手法是人為地制造虛假交易,待騙取雙方被代理人的資金后攜款潛逃。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雙方代理的行為是萬萬不可采取的。
 
  四)第三方物流保險功能的重新定位

  一般而言,風險的估算要參考兩個指數,即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的嚴重程度。發生損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損失的程度越嚴重,風險也就越大。企業應該系統研究面臨的不同風險類型,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應對策略。風險應對策略可以從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兩個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棄和管理,后者包括自留和轉嫁。

  1、風險最小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損失也很小。

  這種類型的風險一般很少發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線為某超市供貨,由于公司沒有充分預計到高考時可能造成的車輛擁堵和臨時交通管制,結果高考當天發生配送延誤達2個小時,按照合同約定應向超市賠償單票物流費用5%的違約金。一般來說,這種風險發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損失也不大,因此這種類型的風險不具有保險的經濟性。實踐中,大多數企業會選擇風險自留的方式。所謂風險自留,就是由企業自己來承擔風險。自留風險的可行程度,取決于損失預測的準確性和補償損失的適當安排。

  2、風險較小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高,但造成的損失很小。

  這種類型的風險可以形象地概括為“大事不犯、小事不斷”。“大事不犯”說明損失一般不會太大,“小事不斷”則說明損失發生的概率很高。現實中,恰恰這種類型的風險讓物流公司頗感頭痛。

  由于損失發生的概率很高,保險公司便有可能無利可圖,實踐中大多數保險公司不愿提供這種類型的保險。由于造成的損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風險成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險公司愿意提供這種保險,其費率必定是昂貴的。因此,購買保險往往是不經濟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過自留的方式來應對風險。實踐中,因為野蠻裝卸、內部人偷盜等行為導致的貨物損失風險就屬于這種類型。

  雖然這種類型風險造成的單次損失并不大,但較高的發生概率造成的累計損失足夠物流公司難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兩難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險公司提供這種類型保險時索要了過高的保險費率,而保險公司卻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發生風險多導致其無利可圖。

  筆者認為,之所以產生這種抱怨,根源在于對保險功能的定位不清。從風險籌劃的角度來看,保險僅僅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策。風險是一個客觀現象,保險能夠分散風險發生時被保險人的損失,但不能從源頭上制止風險的發生。這種“大事不犯、小事不斷”的風險,大多屬于人為因素導致的風險,通過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因此,筆者建議這種類型風險的應對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過有效的管理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使風險的類型轉化為風險最小型,然后通過自留的方式規避風險。

  3、風險較大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低,但造成的損失很大。

  這是傳統保險可以承保的風險類型。由于發生的概率很低,保險便具有了可行性;由于造成的損失很大,成就了保險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業在從事業務運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面臨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脅。這種風險發生的概率很低,但是一旦發生足以讓物流公司傾家蕩產。保險的功能就在于有效分散風險,最大程度的降低被保險人的損失。筆者認為,對于較大類型的風險,第三方物流企業應該采取保險的策略予以轉嫁。

  4、風險最大類型,即發生的概率很高,造成的損失也很大。

  這種類型的風險一般不會發生。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在道路狀況不良、天氣環境惡劣、司機水平不高的情況下,第三方物流企業承運一批價值連城的玻璃制藝術品時所面臨的風險就屬于這種類型。此時,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可能會采取放棄的方法來應對風險。放棄不失為規避風險的一個有效途徑,但其機會成本卻是可能獲得的高額收益。另外,放棄固然可以避免一些風險,但難免又會遇到其他風險。可以說,放棄僅僅是一種消極的風險應對策略。

  筆者認為,當放棄的機會成本足夠高時,物流企業總可以通過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降低貨物發生損失的概率。如前例,選擇空運、高價雇傭一名技術嫻熟的駕駛員或者給玻璃藝術品進行安全包裝等,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損失發生的概率。因此,應對這種風險的最佳策略是管理加保險,即通過有效的管理降低損失發生的概率,使風險的類型轉化為風險較大型,然后通過保險的方式轉嫁風險。

  綜上所述,保險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風險和降低損失,保險并不能從根本上阻止風險的發生。對于發生損失概率很高的一些風險,企業可以先進行有效的管理降低風險,然后采取自留或者保險的方式予以防范。對于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雖經有效管理但仍不能避免的因素產生的風險,則應該采取保險的方式。實踐中,輕視管理、盲目保險的做法是不經濟和不科學的。正確定位物流保險的功能,對物流業和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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