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提前半小時抽取專家的做法是否可行呢?
初衷值得肯定
縮短專家抽取與評標之間的時間間隔,不給違法行為的滋生留出更多時間,出發點值得肯定。
“專家抽取到評標之間的時間越短,泄露評審專家名單和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接觸的可能性就越小,違法行為發生的機率也相對要小一些。”新疆政府采購辦公室主任包振洋肯定了這一做法的初衷。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專門就專家抽取時間做了規定,要求“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兩天。”可見專家抽取時間對于實現政府采購的公正、公平是關鍵要素之一。目前,在許多地方,縮短專家抽取與評標之間的時間間隔是有效保密專家名單的措施之一。問題是,這種時間間隔到底多長才最為合適呢?上文所提的某市提前半小時抽取專家的做法,是否可行?
專家質量和數量難以保障
“半小時太短了,一般情況下,專家是趕不到現場的。”云南省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段云波說。
現在的評審專家大部分為兼職專家,只有少數專家已經離、退休,為專職專家。一般兼職專家在接到評標通知后,還要向所在單位申請假期、安排工作,再加上專家可能還會參加其他社會活動等情況,抽取時間太短,專家的數量和質量很難保證。
包振洋也持同樣看法。他認為,提前半小時抽取專家只有在專家資源豐富、專家庫管理機制健全完善的情況下才可能實現,否則會給評標造成困難。
監管職能難以發揮
從監管的角度講,“半小時”實在沒有時間監管。《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回避。”
假如標前半個小時抽取專家,監管部門根本沒有時間去審核專家是否與供應商或采購人存在利害關系,一些應回避而不回避違法違規行為在評標前就很難發現了。
“半小時時間太短,監管部門職能發揮也會受到限制。”包振洋表示。
影響科學評標
在標前半小時抽取評標專家,評標專家匆忙趕到現場,對所評審項目的基本情況,投標供應商的基本情況、采購人的采購需求等不了解。“這樣在評標時,專家很難做到科學、高水平的評標。”業內專家表示。
包振洋揭示了另一個影響科學、高效評標的因素:缺乏思想準備。他說:“評審專家匆忙之間,參與政府采購評標,沒有絲毫的思想準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評標結果的科學、公正。”
提前多久抽取才合適
既然業內人士認為提前半小時抽取專家不可行,那么應該提前多久抽取才合適呢?依法“陽光操作”的尺度,該如何把握?《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抽取專家,最多不能超過兩天。段云波介紹,云南省專家抽取一般是在標前半天進行的,“這是合乎法律要求的,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新疆則規定了時間下限,“最晚的抽取時間是在標前兩小時,以免影響正常評標。一般項目,會在標前24~48小時內抽取專家。”包振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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