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自認為自己依法依規操作,原因是監管部門同意了自己改變采購方式之后立即開始采購活動,心中充滿了干事業的“火熱的激情”;一方對這種不合政府采購程序的做法表示質疑,對監管部門和操作部門的做法保持著“冰冷的懷疑”。火熱和冰冷之間的距離不可丈量,但是我們卻能明顯感到批準這種做法的監管部門在這里扮演著不光彩的角色。
集中采購機構何以能在短短半個小時之內讓監管部門改變采購方式并且同意繼續原地接著進行采購活動?說到這個問題,就不能不考慮到不少地方的監管部門和操作部門同屬于“財政部門”的現狀。正如用“推崇效率”而急于改變采購方式的集中采購機構負責人所說:“我們在財政局的2樓開標,而監管部門就在4樓,所以只要我們事前把所需要的文字材料都準備好,找監管部門批準是很容易的事情。”
不過話又說過來,即便開標地點和監管部門的辦公室離得非常近,集中采購機構的人員找到監管人員很容易,但是監管人員就能夠在程序不合法的情況下心安理得地去簽字同意批準不合法的做法嗎?理由是什么?難道僅僅聽集中采購人員的一番解釋,就輕而易舉地放棄原則嗎?即便集中采購機構人員拿多種理由試圖說服監管人員批準,監管人員也不能“耳根一軟”,不予調查就倉促決定。
不可否認,監管不力是一種事實存在。政府采購是一項探索性的事業,需要集中采購機構有探索創新的精神,但是面對操作部門的創新做法,監管部門還須認真掂量一下創新是否有違法律,只有在合乎采購程序的做法,才能夠得到認可。無論如何,在任何時候,“法”始終應該是必須恪守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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