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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的“五性”及治理對策

2006-11-19 11:0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治理商業賄賂是當前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在實際工作中還有許多困難和問題需要解決,突出表現為“五性”。

  一是違法行為的隱蔽性。商業賄賂行為主要是暗箱操作,具有明顯的隱蔽性,致使商業賄賂案件較難被發現,一般需要知情人舉報。同時,商業賄賂行為的表現形式復雜,而《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定過于原則、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往往造成在實踐中對某種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賄賂存在不同的認識,認定較難。
  
  二是執法手段的缺陷性。作為查處商業賄賂行為主體之一的工商機關,《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他們的權力非常軟弱,已不適應打擊商業賄賂行為的需要。如:沒有查封、扣押等權力,致使執法中常常出現行為人轉移物品、銷毀證據、逃避制裁等問題;調查取證手段不夠有力,往往造成行政執法機關對行為人拒不接受檢查、不提供有關材料等行為束手無策。

  三是案件處理的復雜性。一般情況下,商業賄賂行為當事人雙方都是腐敗行為的受益者,在藏匿和銷毀證據、逃避調查方面往往形成攻守同盟,導致調查處理難度很大。同時,商業賄賂案件多發生在工程建設、房地產、醫療衛生、金融等領域或部門,干預較多,案件查辦阻力和執行難度較大。

  四是法律法規的局限性。法制不健全,是商業賄賂屢禁不止的法律根源。《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明確禁止商業賄賂,但是并未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形成統一、協調的體系,存在諸多漏洞和沖突,防范、監督商業賄賂的配套制度還不健全,影響了執法效果。如對折扣的財務處理規定較為滯后、模糊,為準確區分合法折扣和違法回扣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五是辦案人員的不適應性。當前,商業賄賂案件呈現出新的形式和特點,而我們辦案人員的執法水平和查處商業賄賂案件的能力與之還不完全適應。一些執法人員財務知識欠缺,查看賬目不精,有時造成線索遺漏,發現不了交易行為中存在的問題,做不到有的放矢地開展調查取證。

  針對治理商業賄賂工作面臨的挑戰,筆者有如下建議:

  一、加強企業自律和信用體系建設。按照“以防為主、打防結合”的要求,由行業管理部門與經營業戶簽訂《預防和懲治商業賄賂行為責任書》,明確界定經營者的經營責任和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將企業的日常經營行為,包括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及時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存在商業賄賂行為的企業定為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企業,分別給予強制性監管和后延監管,加大日常檢查密度,從根本上防止和減少商業賄賂行為的發生。

  二、建立商業賄賂案件聯辦協作機制。按照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主抓,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的工作格局,紀檢監察、檢察、公安、工商等執紀執法部門主動負起查辦職責范圍內商業賄賂案件的職責,并建立案件溝通、聯查機制,加強聯系溝通和協作配合,集中突破大案要案,形成齊抓共管、合力打擊商業賄賂的態勢。

  三、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深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清理、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行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健全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和國有資產監管制度;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緩解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規范采礦權、探礦權出讓辦法;深化工程建設市場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標投標制度,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

  四、完善現有法律規定。以現有刑法為基礎,借鑒世界各地的有益立法經驗,以適當形式,擴大商業賄賂的犯罪主體、犯罪對象范圍,擴大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的適用范圍,增設剝奪、限制從業資格等規定。通過進一步整合、修改、完善有關規定,加快法治進程,以應對當前治理商業賄賂形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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