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發展商品現貨電子交易
國際市場幾乎一致認為《多德弗蘭克法案》的監管改革是美國金融歷史上最嚴厲的改革之一,但其監管主要是針對過度投機與提高市場透明度為主,對于實質市場風險對沖與管理需求還是給予了相當多的豁免與排除。雖然更多的衍生品交易被納入管轄范圍,但法案對相對應的實物套期保值還是給予特殊免責。這主要因為期貨品種由于標準化合約設計、交割物品質與交割流程等與商品現貨流通存在脫鉤現象,并不能完全滿足企業個性化的需求,而現貨電子交易的個性化定制卻正好能夠填補這一空白,為中小企業和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提供更多風險等級的產品,以及與其風險狀況相匹配和多樣化的風險管理工具,起到銜接期貨與現貨的作用,在提升市場整體效率的同時,對實體經濟有著積極影響。
與國際市場比較,在交易模式創新方面,我國與西方國家仍有較大的差距。但在服務模式創新方面,我國已處于國際領先地位。例如,在煤鋼聯動、多式聯運、供應鏈金融等;又如,在B2B2C模式中,自然人已不僅是作為投資者,而且是作為消費者參與電子交易,促進了產需的銜接,也擴大了居民消費。目前我國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已由最初的信息平臺、發展到交易平臺,正在向集電子交易、現代物流、金融服務和信息服務等功能于一體的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轉化。這與國際商品交易市場的融合發展趨勢是基本相同的,但在思維、理念和創新上,我國具有先發優勢。加快發展商品現貨電子交易,推動傳統市場線上線下融合發展,不僅能夠有效解決長期困擾我國的市場集中度低、碎片化、組織程度低等問題,促進我國商品流通效率提升和成本降低,更是實現我國流通產業現代化和現代商品市場體系建設彎道超車的關鍵。
規范發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場
盡管《多德弗蘭克法案》主要針對的是OTC市場的交易行為而不是期貨交易所,但其所涉及到的排除與豁免原則仍可供國內從廣義上明確場內市場與場外市場的區別提供參考,如依據實體企業現貨資產、負債、服務購買等標準,借鑒“自有賬戶非常規性掉期業務”的排除規定,根據企業參與交易的目的、盈利核算機制以及相關資源配置來確定其市場的業務性質,以及市場交易規則中是否存在限制實物交收的條款,是否具有滿足商品流通和實物交收的基礎設施,如指定交收倉庫、倉儲物流信息化系統等,以進一步確保實體經濟的真實需求不會受到過度監管。
國際社會強化監管的關鍵,是如何有效區分參與交易的目的性,即怎樣區分投機與套保等。《多德弗蘭克法案》對于此點也是進行了再三考量,慎重討論并吸收各方反饋意見。在強化對投資者保護中,我國可以借鑒和采取包括加強投資者教育、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來保護不成熟的市場投資者,防止其從事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高風險交易;同時,還可以采取提高市場透明度的有關措施,要求各交易場所及時向各級監管機構提供交易活動的詳盡數據及相關信息,并將有關價格、交易量和其他交易數據及時公開披露,便于及時發現和處置操縱或明顯影響市場價格的市場不公平競爭行為。
反觀國內期貨市場,上市品種數量將會持續增多,但也面臨著期貨標準化合約設計不能滿足企業個性化風險管理需求的問題。建議借鑒《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改革進程,在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中重點培育一批做市商,加快發展一批具有產業基礎和貿易背景的交易服務商,推動期貨市場與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形成協調聯動發展。值得重點提出的是,在與國際逐步接軌的大背景下,如果簡單地將我國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與國際OTC市場等同,不僅意味著未來我國商品交易市場的國際化,將依據中國政府在G20會議中的承諾,接受國際社會關于衍生品交易的嚴厲監管,面臨更多的束縛和,同時,也將大幅降低我國在參與國際貿易規則制定當中的話語權,這對我國“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的實施,以及國內外市場一體化和國際貿易便利化,無疑是非常不利的。
加強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監管
近年來,國際社會普遍加強了對OTC市場的監管,國內貴金屬、原油等場外市場也引發了眾多的風險事件。在當前形勢下,厘清場內場外市場的界限,明確監管主體,加強對場外市場衍生品交易的監管是我國防范市場金融風險的當務之急和重中之重。同時,在新一輪清理整頓中,政府應做好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工作,避免因“一刀切”而引發新的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的場外市場,可以借鑒《多德弗蘭克法案》“微量允許”原則,超過限額的投機頭寸容易對市場形成系統性風險,所以需要加強監管,而在限額范圍內的交易可以保證市場活躍性。此類限額考察機制可以避免整個金融系統突然面臨系統性風險,同時,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真實需求和相當的市場靈活性,避免過度監管。在政策制定中,可以借鑒《多德弗蘭克法案》的相關規定,如交易所涉及的名義價值總額、交易對手方數量、交易筆數等指標作出相應數量化規定。同時,為提升場外市場的透明度,應借鑒國際市場經驗,強制要求其向政府監管部門報送數據,并向社會公眾及時公開披露關于交易場所自身,以及相關的交易情況。
對于非以實物交收為目的,開展標準化衍生品交易的場外市場,政府應加強監管,并根據國際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管經驗,強制要求進行中央對手方清算,切實防范系統性風險。其他不符合上述情形,采取變相期貨交易方式,或存在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場所,應作為清理整頓的重點,依法予以取締。
發揮協會職能作用,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總結國內外市場發展的成功經驗,建立標準規范、發揮協會作用是商品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目前,歐美國家對市場的監管主要依靠的是行業協會;G20會議中,各國政府承諾共同加強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依靠的也是ISDA和FSB等行業自律性組織。而我國期貨和證券業的快速發展,更是得益于協會功能作用的發揮。當前,我國正值商品交易市場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商品交易市場電子商務所涵蓋的內容,涉及展示、交易、物流、倉儲、金融、質檢等多個領域,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監管主體缺失,行業自律缺乏的現狀與我國實體經濟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形勢不相適應,極大地制約了我國商貿流通業的發展。建立完善的行業標準規范體系,發揮協會的職能與作用,是破解當前我國商品交易市場轉型升級發展瓶頸與困境的關鍵。
目前,在以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為代表的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領域已經出現了一些自律機構,但機構的權威性及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未來,行業的自律管理是一個方向,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016年,中物聯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分會啟動了《商品現貨市場電子商務統計指標體系》《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分類與評估指標體系》 《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經營服務規范》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商主體信息規范》和《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從業人員能力規范》等五項團體標準的編制工作,并擬從基礎通用、行業管理、業務規范、信息技術、統計評價等方面,逐步建立與完善我國商品交易市場電子商務的標準規范體系,這對推動我國商品交易市場業態的健康規范發展,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在行業自律中,尤其應重點加強對市場高管、會員和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一方面,目前國內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的準入門檻很低,而大宗商品既有商品屬性,又有金融屬性,需要通過加強從業人員和參與人員的管理,提高市場金融風險的甄別和化解能力。另一方面,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也需要熟悉大宗商品交易法律法規,國際貿易規則及慣例,能夠在大宗商品的生產、貿易、流通、投資等企業從事交易操作、信息處理、市場研究、咨詢服務、投資分析等工作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結語:在本文的研究當中,得到了鄧立、黃運成、廖英敏、馮耕中、常清、胡俞越、王海東、謝亞、朱金祥、張英華等行業專家學者的協助,給出了許多中肯的批評與建議,文章中的部分內容也引用了各位專家的相關言論與觀點,在此謹表示感謝!最后,作為學術研究,本文謹代表筆者個人觀點,不當之處,還請業界同仁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