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包裝要求約定不明導致承運人的法律風險
2013-7-5 10:07: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對于承運人來說,貨物包裝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具體的承運過程中,由于托運人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一旦出現貨物損毀,不管是不是承運人的責任,都將面臨著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所以,明確貨物包裝要求,明晰托運人與承運人關于貨物包裝的約定,加強相關風險防范,是承運人必須加以高度重視的問題。
風 險 提 示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通用方式不明確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在運輸合同中是指托運人根據貨物的性質、重量、運輸方式、運輸距離、氣候條件及運輸工具的裝載條件,使用符合運輸要求,便于裝卸和保證貨物安全的包裝方式。托運人沒有進行包裝的或者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運輸安全需要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對于因此給托運人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對于因此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賠償損失。但是,如果約定包裝義務由承運人履行,則承運人承擔因包裝不當導致的托運人的經濟損失。因此,在明確約定由誰承擔貨物包裝責任以及包裝的標準,對分清損失責任至關重要,應當作為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法 律 依 據
《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案 例 呈 現
浙江揚帆船舶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航捷貨運代理公司水路運輸合同糾紛案
浙江揚帆船舶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揚帆公司)與航捷公司簽訂代理協議,約定航捷公司作為承運人,承運揚帆公司從德國進口的一臺MAK主機,從上海外高橋港區運往舟山市沈家門港揚帆公司下屬的江灣船廠,途中MAK主機傾斜與艙壁接觸受損。經查明,本案MAK主機在運輸途中發生傾斜觸碰艙壁受損的原因在于,主機本身的包裝墊木強度不足,于運輸途中產生開裂、傾斜而徹底變形損壞所致。因此,揚帆公司與航捷公司協商未果后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航捷公司承擔貨物損失250536.49元的賠償責任。法 院 裁 判
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認為貨物在運輸途中傾斜受損,托運人是否存在過錯是本案的關鍵。據各方無異議的事實,事故發生時固定貨物的鋼絲、繩索均斷裂,貨物下原包裝墊木也塌陷。至于先因鋼絲、繩索斷裂引起墊木塌陷,還是墊木塌陷引起鋼絲、繩索斷裂,各方意見截然相反。法院認為,本案貨物包裝為明包裝,承運人在接受貨物時通過一般觀察即可明確。承運人在接受貨物時如發現包裝破損可拒絕承運或向托運人說明。現承運人既未拒絕承運也未充分證明已向托運人說明,應認定承運人對貨物包裝已作一般認可,故承運人應當對托運人的貨物損失負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由航捷公司向揚帆公司賠償損失人民幣250536.49元。律 師 支 招
承運人在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時,應當明確由誰承擔對貨物的包裝義務,作為承運人應當向托人人明示包裝要求。貨物的包裝原則是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進行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完善包裝。至于何為“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則需根據具體的合同標的物作出判斷。
承運人欲避免因貨物包裝不善導致對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則應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對包裝責任、包裝要求等內容作出詳細的約定,從而避免因約定不明導致的擔責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