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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肅貪刻不容緩——由廣東檢測站長買通警察致10萬輛病車免檢上路案帶來的警示

2013-7-13 8:47: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 本報記者張穎川
    唐代大文學家韓愈在《五蠹》一文中,對五種社會“蛀蟲”進行了極為細致的刻畫,可謂是生動形象;而日前曝光的一起物流行業關于車輛檢測站長買通警察致10萬輛病車免檢上路的案件,則讓人們真真切切看到了一群真實的“蛀蟲”。
    6月23日,這起車輛檢測站長買通警察致10萬輛病車免檢上路的案件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孔防軍有期徒刑6年。
    而在今年1月,向孔防軍行賄的廣州市人禾機動車檢測站的經營者黃集洪,被白云區法院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7年,處罰金100萬元,沒收財產200萬元。
    機動車檢測站本該確保汽車安全、環保、行駛穩定,為車管所提供可靠的第三方數據。但生意人黃集洪出資1300多萬元,與主管部門沆瀣一氣大做“免檢”文章,致使10萬輛病車免檢上路,其罪行可以說令人瞠目。法院對該案件的判決,表明了國家嚴懲腐敗的鮮明態度,昭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體現了黨中央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的決心和力度。罪惡受到嚴懲,正義得到彰顯,在令人拍手稱快的同時,事件的嚴重性更給有關政府部門敲響了振聾發聵的警鐘:物流行業的反腐倡廉工作必須強化起來。
    貪腐犯罪橫行
    案件還得從更早說起。其實,早在2004~2006年,廣州市人禾機動車檢測站的經營者黃集洪為在檢測站的日常經營中得到照顧,就先后多次向時任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分局局長何靖賄送總計60萬元。
    2010年起,廣州市車管所明確規定,全市機動車檢測站全面停用舊有檢測系統,啟用新系統。為繼續使用舊系統“作弊”,黃集洪開始四處活動,大交“保護費”,買通上至市公安局副局長、下至普通民警大大小小一干人。各部門掌握的實權,決定了黃集洪賄送的金額:向擁有“實權”的廣州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李偉強行賄370萬元;向車管所派駐檢測站的民警朱孔球行賄329萬元,確保尾氣排放不達標的車輛能夠注冊、登記;向副所長孔防軍行賄8萬元,及總價值34萬多元的煙酒、蟲草、燕窩、家具等。
    正常情況下,不合格車輛的車主應自行維修車輛,確保車輛各項指標安全后,再去檢測站檢測,合格后才能通過年審。但在人禾機動車檢測站,只要在系統上人工改動檢測數據,違規車輛便可以一路綠燈。
    不過,人工修改的費用是正常收費的10多倍。廣州市物價局統一規定,小型車的安全性能檢測收費和綜合性能檢測收費標準為125元,大型車最高190元。而人禾檢測站的標準是違規越嚴重收費越高,一般都在2000元以上。原本承擔安全、環保等方面的機動車檢測,變成了“2000元搞定”的“走過場”
    據黃集洪供述,從2010年起至案發的2012年4月,該檢測站每月有300~400輛次違規車輛通過檢測,累計通過近10萬輛次。計算下來,從中至少可牟取2億元的暴利。
    目前,除了孔防軍、黃集洪獲刑,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何靖、廣州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李偉強、車管所所長李斌、民警朱孔球、技術檢驗科科長梁國偉等7人也依法受審。廣州市中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李偉強有期徒刑12年;判處李斌有期徒刑11年;判處梁國偉有期徒刑5年;判處朱孔球有期徒刑12年。至此,涉案人員全部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物流行業對車輛的依賴不言而喻,為了降低成本,謀取私利,一些企業或管理部門自覺不自覺地加入了腐敗行列。這樣做的結果是,企業在短時間內降低了成本,管理部門通過收賄獲取了巨大的利益,但是這也為以后的重大事故以及自己的依法獲罪埋下了隱患。守法經營、依法辦公是物流企業和執法部門根本之道,試圖通過違法手段、依靠腐敗謀取短期利益只能害了自己。”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盧潁中對記者感慨道。
    監督機制缺位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我國國內的車輛檢測流程大致分為三個步驟:先提交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所需資料;到辦公大廳填表交款,再由查驗領導崗對查驗結果審核蓋章后,機動車上線檢驗,進入初檢線進行自動化檢驗后,對于車輛檢驗中有不合格的項目到修理車間進行調試,車輛調試后到復檢線進行自動化檢驗,直至合格為止;辦理機動車受托檢驗手序及所需資料。
    可以看出,車輛檢測的程序要求非常嚴密,各個環節也很緊湊。但是,在廣州市人禾機動車檢測站,卻出現了買通警察致10萬輛次病車免檢上路的事實,行為之肆無忌憚著實令人震驚。那么,到底是什么讓這些行賄者和執法者如此妄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毋庸置疑,關鍵問題在于巨大的利益誘惑。而為這些不法分子獲取不法利益“保駕護航”的,則是權力監督高度缺位這一深層根源。
    前國家總理溫家寶與網友在線交流時曾表示,之所以出現濫用職權、瀆職侵權這類問題,主要還是因為政府和主要領導人權力過大、權力過于集中而又得不到約束。而這在物流行業表現尤為突出。
    一直以來,在物流領域,無論是公路、鐵路還是航空等部門,都存在著高度集權的弊端。這些部門既是行使權力者也是權力監督者,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往往集投資、建設、管理、使用等多種權力于一身,不僅“自收自支”,而且“自監自查”,權力過大又無人監管,在如此寬松的監管環境和巨大的利益誘惑下,出現貪腐犯罪案件也就不足為奇了。
    以上述案件為例。車輛檢測需要很多機構給予確認,而這些機構大部分都是自己掌握權力的檢測機構,檢測環節自然缺少強有力的監管。車輛能否合格通過檢測,完全取決于各個機構的自行判斷。而這就為檢測單位和公安機關相互勾結謀取私利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以致腐敗行為肆無忌憚。整個腐敗的鏈條從不合格的車輛到不合格的監測站,再延伸到作為執法者的公安機關,這樣的腐敗鏈條占據了整個物流通道,使得收賄受賄在這里變為“常態化”。
    其實,上述案例也只是冰山一角,近年來物流行業的貪腐犯罪案件可以說是層出不窮。從2011年曝光的河南四任交通廳長因腐敗相繼“落馬”事件、在建靖宇至松河鐵路“騙子承包、廚子施工”的權錢交易事件,到去年浮出水面的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重大違紀貪腐案件,再到今年的原中央儲備糧北京密云直屬庫副主任馮百聯受賄案、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投資有限公司受賄案,一連串的貪腐案件背后,無不與政府部門監督管理體制的缺位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所以,目前物流行業的主管部門必須強化對公權力的監管。否則,像上述案件中檢測站長買通警察致10萬輛病車免檢上路的丑聞還會不斷上演。”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長青表示。
    對此,張長青還提出了具體的建議。一方面,需要政府建立健全權力制約和監督管理的常態機制,構建自上而下相對完善的防腐措施,進一步強化對物流行業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另一方面,就是建立有效的外部監督,注重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引起公眾對反腐敗行動的關注,讓公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法制建設滯后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上述案件在一定意義上已經不是個別案件、個體行為,而是帶有很明顯的制度性乃至體制性的特征。物流行業貪腐案件頻發的背后,還隱藏著法制建設的嚴重滯后。
    綜合來看,目前我國物流領域還沒有一部統一的部門法。現行的物流立法涉及眾多部門,如交通、鐵路、航空、航運等,而這些法律法規過于分散,缺乏系統性,甚至各個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著不協調和沖突的現象,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規的指導性和規范性作用難以落到實處。。
    從完整性上來看,不少物流關系沒有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和規范,物流業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帶”。如關于招投標、市場準入及違規建設等法律規定還不是很健全,所以很容易出現無法可依、違法不究的情況,為物流領域的貪腐犯罪提供了滋生蔓延的空間。
    從法律效力上來看,我國現行的物流法規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強。張長青向記者介紹,我國現行很多涉及物流領域的法律法規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頒布的,大多是一些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規范性不強,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多數只適合作為法庭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這樣就容易出現執法不嚴的情況。
    從時效性上來看,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相對滯后。隨著經濟體制、管理體制以及市場環境等的變化,現代物流與傳統物流已大為不同,但由于現行的一些物流法規或者是從原計劃經濟體制中延續下來的,或者存在不科學的地方,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
    對此,盧潁中以上述案件為例加以佐證。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這條法律法規就值得商榷。因為有了法律的‘保障’,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社會化之后,車輛技術檢測站完全成為了企業單位,競爭和逐利行為放大,為檢測單位與執法部門相互勾結提供了便利條件。加上相關司法監管漏洞百出,進而使得貪腐犯罪肆意妄為。”盧潁中分析道。
    另外,從全國來看,目前在懲治腐敗的問題上還是政策多、法律少,現在還沒有形成一部專門的反腐敗法,不足以形成一個完整統一的懲治腐敗的制度保障。
    由此可見,要想有效根治物流領域的貪腐犯罪,強化法制建設勢在必行。
    一方面,需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一部統一的物流法律法規,建立符合我國社會主義特色要求的物流法體系是當務之急。
    在張長青看來,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應涵蓋與物流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文件,通過對現有的物流法律規范的修改和完善,疏通各單行法律規范之間的承接和遞進關系,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物流法律法規框架。只有這樣,才能為物流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徹底鏟除物流領域腐敗犯罪賴以滋生的土壤。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汪玉凱教授則認為,目前很多腐敗案,一旦揭發出來就是一大串,特別是“一把手”腐敗,很難防范。雖然目前我國出臺了很多制度、規范,但不足以有效根治腐敗犯罪。所以,建立一部專門的反腐敗法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
    另一方面,必須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就需要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辦事,強調執法執紀的嚴肅性,強化對權錢交易、商業賄賂的懲治,以儆效尤。“對于物流管理行政部門的腐敗,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厲約束相關公務員的行為;對于物流企業的腐敗,則要嚴格依照《刑法》 《合同法》的要求,提高對行賄、不誠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大懲治和預防力度,提高腐敗成本。”盧潁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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