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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碎品寄遞,誰該為損毀買單?

2013-6-26 10:15: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材料:
    當前,我國物流行業處于快速增長期,對提高國民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作用日益明顯。但是,物流業發展面臨著許多問題。近日,在走訪鄭州市東建材市場時,一位燈具店老板向我們訴說了自己的苦惱。她說:“由于是批發生意,經常要和物流公司打交道,但是經營的是燈飾這樣的易碎品,老是避免不了和物流公司就損毀物件的賠償進行口角之爭。”她還告訴我們,物流公司通常是“保丟不保損”的,而他們的貨物通常是損毀了就意味著失去使用價值。他們為了獲得理賠甚至請專人跑物流公司進行理賠事宜。對此,記者也查找了一些物流公司的背書協議,發現很多企業明文規定不收易碎品,但在實際過程中自己卻不按規定執行,還為了規避責任,讓客戶簽訂“易碎品,損毀不賠”的霸王條款,要不就不予運輸,客戶們為了能夠運輸,不得不簽這種不平等契約。那么易碎品的寄遞,到底誰該為損毀買單?喬建平(時評人)
    首先,從6月15日起,鐵路貨運改革,“門到門”服務、“一口價”收費走向市場,鐵路的運價優勢無疑給眾多物流公司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流企業要想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從擴大經營易碎品寄遞和提高服務質量入手,來滿足顧客日益增長的需求,以此實現物流企業與顧客共贏的局面。其次,物流公司經營易碎品寄遞開始運輸后,就不能再來設定“保丟不保損”或“易碎不賠”的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義務。因為物流企業既然已經接受了易碎品的運送義務,那就應當安全地將東西送到目的地。出現“易碎物品不賠”之類問題,一方面是物流公司在經營中“損毀發生率很高,實在賠不起”;另一方面因為潛規則很難消失。從根源上來看,成本問題才是物流公司無暇提升安全、服務等的根本之所在。因此,要破解它,關鍵看企業是否用心,是否有決心,能否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發展質量,加快轉型升級。我們鼓勵物流企業進行兼并重組,這將有利于行業切實擺脫亂象,優勝劣汰,實現健康、快速發展。李長瑞(時評人)
    “易碎品的寄遞壞損”一直是令商家頭痛的問題。解決易碎品寄遞壞損,事關商家、物流公司和消費者三方利益的調整,主要涉及壞損的責任認定難以厘清,導致物流公司的“保丟不保損”,或者為了不惹麻煩干脆不收易碎物品。其實,這也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物流公司要積極迎接挑戰,主動幫助商家化解矛盾,不斷拓展業務。從買賣的實現形式看,商家、物流公司到消費者是一個利益共同體,要實現互惠互利,就必須以誠信為本,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落實責任,完善交接手續,切實防止各環節易碎品的損毀。商家要確保不寄發有壞損的易碎品,發貨前通過特殊包裝與物流公司當面驗貨收寄。物流公司也要像自己購物那樣,精挑細選幫助商家把好質量關,靠誠信贏市場,在配送過程中造成損毀的應主動照價賠償。消費者更要做到信得過,收貨中的壞損也應責任自負。可見,靠誠信修復易碎品的寄遞,進一步落實責任,厘清交接手續,誰損毀誰負責,是今后易碎品寄遞中的共同出路。李勝先(主任律師)
    “易碎品保丟不保損”(下文稱此條款)是快遞、物流行業長期存在的霸王規則之一。如果此條款對托運人特別提示的情況下,其效力性如何不能非此即彼地一刀切。這要依據托運主體對象,此條款生存的生態環境、簽合同時雙方地位等主客觀情況綜合加以考量來評價其效力。《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有安全交付的義務。該法52條規定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是否可以引用此條款來認定此條款無效呢,那就要看該法311條是否屬于“強制性規定”。依據該法的原則、精神,“強制性規定”理應做出狹義的解釋,及僅指效力性規范,最高法已出臺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確認。無論從表象還是內在實質分析,顯然該法第311條不是效力性規范。如沒對托運人克加額外責任,此條款也不屬于該法40條第三款格式合同無效規制對象,因此,對于普通當事人此條款并非當然無效。如果當事人一方是消費者(這里指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語境下即狹義上的消費者),效力又另當別論了。此條款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合同效力性規定,因而對消費者是絕對無效的。朱永亮(律師)
    評價材料中物流公司行為是否有效還有一個深層次問題是不能忽視的。即此行為是出于當事人意思自由偶然的個別締約行為,還是作為格式霸王條款廣泛地在行業適用,而目前此行為顯然已流行于物流、快遞行業。此行為已符合反壟斷法13條規定的企業間協同行為的構成要件。按照“行為—績效”理論,該行為實質上是不易出現的壟斷行為之一的“老鼠會”式協同行為。這種單方面遺棄責任的行為不僅會縱容、刺激物流、快遞企業漠視對托運物品的審慎注意義務,也會引發故意毀壞托運物品的道德風險。所謂沒有金剛鉆,就不要攬瓷器活,既然同意托運理應盡到一個善意管理人之義務。私法自治決不是對民事行為放任自流,而是對其鋪設法律行為的調整軌道時,為其預留充分的運行空間。然而,當基于公民地位不平等在非自由狀態下做出私權利配置嚴重不公平的契約時,公權力作為一種補充機制適時向弱者施以援手,重塑公平、正義,恢復私法自治之基礎即公民意志表達和現實的實現能力之平等,確有必要。同時物流、快遞企業為了可持續發展,應盡快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通過高新技術的運用和兼并重組來推動轉型升級,同時通過創新拉長服務鏈條,優化和整合服務流程與供應鏈,以開拓全新的發展空間。
辛語銳評改善易碎品寄遞,從何做起?
□ 彭婕茹
    近年來,我國的物流產業發展速度越來越快,總體上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但是我國物流業存在許多問題。物流被稱為是減少成本的最后一環,所以在運輸過程中需要加強各種制度與管理,使物流成為降低成本的最后一環。但是在運輸易碎品的過程中,易碎品反而致使物流成為增加成本的一環。
    究其原因,主要是易碎品在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損壞,使商家和用戶都不得不在這一環節上慎而慎之。在易碎品用戶中,經營規模比較大的企業,他們都擁有產品包裝的設計能力,基本上新產品出來以后都會有包裝部門或者包裝專員根據產品的特點、運輸條件、客戶的需要等綜合因素進行選材及結構設計。并且會在設計的過程中進行一些實驗,以驗證設計的包裝結構是否符合抗震要求,有的用戶還會邀請紙箱供應商一起來解決設計中遇到的問題。但是作為小企業的話,企業沒有能力與充足的資金去進行產品設計與包裝,那樣就會使這些企業在包裝上處于劣勢進而在運輸過程中出現一系列的損失導致成本的增加。作為易碎品生產、銷售企業來說,規避運輸中由于包裝破損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做到防范于未然。一旦在運輸中出現產品破損,那么這其中的損失將由企業自己承擔。從一方面來說,對客戶負責是企業經營的根本。因此,對于絕大多數的易碎品生產商和銷售商來說,未雨綢繆是降低經營風險的最經濟辦法。
    同時,流通過程同樣對運輸易碎品起著重要的作用。就運輸環節而言,對貨物包裝件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有:沖擊、振動、氣候條件以及其他因素。其中沖擊和振動一方面受運輸工具影響,另一方面物品包裝件結構不當、材料薄弱、封閉不嚴等原因,導致內裝物發生變質或損毀的現象較為常見。尤其重要的是物流公司不能夠規范經營和管理,面對日益增長的油價和人工成本,物流行業逐漸陷入了“不漲價就沒有利潤,漲價就沒有市場”的怪圈,為了維持低成本運營,人員培訓、全程監控大多數的企業都做不起。如此下去,就只能造成貨運“保丟不報損”、暴力裝卸、易碎品不賠等不公平的事件頻有發生。
    針對我國物流現狀,我們應加強行業的標準化、系列化原則;集裝化、大型化原則;多元化、專業化原則;通用化、聯運化原則;經濟化、科學化原則。根據不同產品的特點設計包裝模式采用多元化方式聯運。企業本身應充分考慮包裝件的流通過程,強化流通領域的包裝理論基礎。國家應對物流產業進行大力的支持,制定標準化體系進行管理,重視包裝材料與運輸過程,進而降低運輸成本,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使我國物流產業向標準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告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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