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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業新規被指有利違法企業逃避處罰

2013-1-26 10:1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修訂后的交通部規章《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今日對外公布,并將于3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修訂后,給市場監管帶來的一個顯著變化是:如果員工非法提供用戶信息,企業將不再擔心受到處罰。而修訂前的規定是:一旦員工違法,企業也要受罰。 
  面對快遞業泄露用戶信息事件層出不窮的現狀,人們對上述減輕企業責任的新規難免有些失望。甚至有人擔心,那些違法泄露用戶信息的快遞企業,很容易利用這一規定把責任推到員工身 上,自己金蟬脫殼,逃避處罰。 
  修訂前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從業人員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不僅個人要受到處罰,郵政管理部門還要“對快遞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但辦法修訂后,只剩下了對直接責任人員的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處罰企業的規定被刪除了。 
  事實上,對快遞企業“利好”的規定還不止于此。修訂前要求快遞企業及員工對用戶信息不得“違法泄露”,修訂后改為不得“違法提供”。很顯然,“泄露”包括主觀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而“提供”只能是主觀故意。這又為違法者提供了一個辯護角度:一旦落網,便會努力辯解不是“故意”而是“過失”。 
  對于這些變化,人們也許會懷疑快遞企業是否做了“游說”工作。其實這種懷疑大可不必。因為只要查閱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就會發現,該規章修訂前后的上述變化,都是為了與郵政法的規定實現一致。在郵政法中,就沒有規定一旦員工違法企業需要“連坐”。而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可以處罰,那么,作為下位法的部門規章是沒有權力設定處罰的。 
  郵政法出臺(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恰好在《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實施之后(2008年7月12日起施行)、修訂之前(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的修訂當然要和郵政法規定一致。 
  因此,從立法權限和技術上講,交通部規章作出對快遞企業“利好”的修訂是無可厚非的。但并不意味著,這種規定就有利于保護用戶信息。有法學界專家認為,將來修改郵政法,還是應該把企業的“連帶責任”寫進去。 
  新聞背景 
  快遞市場業務量激增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是2008年7月12日施行的。近年來,我國快遞市場發展迅猛。然而在市場經營過程中,一些快遞公司行業自律性較差,市場監管缺失導致快遞市場秩序混亂,嚴重阻礙了快遞市場的健康發展。 
  修訂后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補充了管理主體,明確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超越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同時,辦法還明確禁止野蠻分揀、隨意處理無著快件等行為,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2年,郵政企業和全國規模以上快遞服務企業業務收入(不包括郵政儲蓄銀行直接營業收入)完成1980.9億元,同比增長26.9%;業務總量完成2036.8億元,同比增長26.7%。 
  據國家郵政局近日公布的涉及11家規模企業、50個大中城市的一項快遞調查顯示,消費者選擇快遞時最看重的因素是速度。 
  調查可以看出,在這些被調查的快遞企業的本地分揀、運輸中轉、目的地分揀、派送等環節的時長看,總體上已經從2011年的60.5小時提高到了55.0小時,提高了5.5小時。但各家快遞企業的速度又各有不同。調查發現,消費者選擇快遞時關注的其他因素還包括價格、網點、服務等內容。 
  “快速”是快遞行業最基礎的屬性,也是客戶最關心的核心指標。因此,速度快了,監管須跟上。因此,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出臺,將有助于提升快遞服務水平,更好地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本文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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