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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中未約定貨損賠償額或計算方法的法律風險

2012-8-25 15:19:00 來源:現代物流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編者按
   一般來講,在運輸貨物之前,承運人與托運人都要簽訂一份貨物運輸合同,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而承運人容易忽略的是,在所簽訂的運輸合同中,若未對貨物損失賠償的范圍、計算方法、賠償數額以及免賠條件等做出具體約定,一旦在運輸過程中遇到貨物毀損、滅失的情況,由于雙方缺乏確定賠償責任的標準和依據,這對于承運人而言,將面臨賠償責任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對此,承運人又該如何規避和防范?
風 險 提 示
    承運人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在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應當如何確定貨物的賠償額?這直接關系到承運人所承擔的經營風險。由于運輸行業風險較大,各國均對承運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額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即賠償限額。所謂賠償限額是指承運人給予貨物毀損、滅失賠償的最高數額。但雖然如此,承運人亦應當關注究竟如何計算賠償額的問題。在所簽訂的運輸合同中,若未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或計算方法作出約定,對于承運人而言,將面臨賠償責任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托運人則可能因未受到限制而向承運人漫天要價,從而導致承運人利益受到較大威脅。
法 律 依 據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 例 呈 現
    四川省商業外貿有限公司訴東方海外物流 (中國)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
    四川省商業外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省商貿公司)與美國公司簽訂出口合同,約定由四川省商貿公司出口1120桶(302400公斤)石榴濃縮汁,價格4.25美元/公斤。四川省商貿公司又委托東方海外物流(中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海外成都分公司)就其中80桶貨物(共計21600公斤)從西昌運往成都,到達成都后再轉運至上海并出口美國。其后,東方海外成都分公司將西昌-成都陸路運輸段交由順發快運公司實際承運。不幸的是,裝載上述貨物的集裝箱車輛由西昌駛往成都,發生嚴重交通事故,造成四川省商貿公司托運貨物全部損失。后四川省商貿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東方海外成都分公司賠償貨物毀損及出口退稅損失。
    法院另查明,四川省商貿公司同批次出口的與本案毀損貨物同重量、同價值石榴濃縮汁的出口退稅額為69407.98元。
法 院 裁 判
    一審法院認為,四川省商貿公司與東方海外成都分公司已構成事實上的運輸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東方海外成都分公司作為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由于雙方對貨物的毀損、滅失賠償額沒有約定,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也無法確定,應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因該貨物到達地在國外,根據日常經驗法則,四川省商貿公司與外方所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價格,應當低于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故四川省商貿公司提出按與外方所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價格來確定貨物的毀損、滅失賠償額的主張適當。又因東方海外成都分公司的違約造成了四川省商貿公司不能獲得出口退稅的損失,該損失是合同履行后四川省商貿公司可以獲得的利益,東方海外成都分公司應予賠償。故四川省商貿公司主張賠償毀損貨物的出口退稅損失理由成立。出口退稅損失宜按照四川省商貿公司同批次出口的同重量、同價值、同類貨物已發生的出口退稅額69407.98元計算。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東方海外公司應賠償四川省商貿公司毀損貨物價值650867.20元,出口退稅損失69407.98元,兩項共計720275.18元
    一審判決后,東方海外公司提出上訴,對貨損賠償適用規則以及退稅損失提出異議。二審法院認為,關于貨物損失的價值問題,雖然東方海外公司提出貨物價值應按照交通運輸部《集裝箱貨物運輸規則》,按不超過每公斤5元計算,但該規則僅系交通運輸部的部門規章,不屬行政法規的范疇,故不符合《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中相關條款的規定。一審依據《合同法》對貨損價值的認定正確。關于上訴人是否承擔退稅損失的問題。貨物運輸的損害賠償僅限于賠償實際損失,即貨物的價值,對于間接損失,包括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四川省商貿公司的出口退稅損失因該批貨物出口未實際發生,且該損失屬法律意義上的間接損失,不應當由上訴人賠償。故判決撤銷原判決。東方海外物流(中國)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四川省商業外貿有限公司毀損貨物價值650867.20元。
律 師 支 招
    承運人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時,應當對貨物損失賠償的范圍、計算方法、賠償數額以及免賠條件等做出具體約定,以免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等情況時雙方缺乏確定賠償責任的標準和依據。另外,由于我國各專門法對承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基本上都做了規定,這些規定的賠償責任一般較小,承運人可在運輸合同簽訂時注明以這些規定作為賠償計算依據,可相應減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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