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一定要認清非法用工的嚴重后果
2012-7-28 13:54: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張穎川
在物流行業,由于企業和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導致的勞動糾紛屢見不鮮,不僅使物流企業面臨著諸多風險,也使員工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那么,未簽勞動合同,企業和員工是否違法?他們將面臨哪些法律風險?遇到類似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和防范?近日佛山市中院一審宣判的一起典型案例,或許會給人們帶來一些啟示。
糾紛難解
該案件還要追溯到今年3月份。3月7日凌晨,廣東佛山市樂從貨車司機張軍軍在運貨途中發生車禍身亡。張軍軍持有A2駕照,遺留下的出車單顯示,從去年到今年車禍發生,張軍軍一直在樂從細海物流中心的黑馬車隊工作。
張軍軍的父親張華忠稱,張軍軍的遺體于3月28日在順德火化,而在28日前,張華忠經過與車隊老板孔令文多次協商,車隊墊付了2萬元的喪葬費。“其他賠償,最初家屬和車隊欲私了,孔令文答應賠償90萬元。但3月30日中午,車隊老板孔令文卻表示,按順德標準,上班出車因公死亡可能賠償20萬元。”張華忠說,張華忠兒子與孔未簽訂勞動合同,孔也未為兒子買保險,孔的變卦讓他感到蹊蹺。
3月31日,張華忠到順德區勞動人事仲裁爭議委員會尋求勞動仲裁,但仲裁委員會于4月5日出示的通知書顯示:由于黑馬車隊并無工商登記,企業主體不存在,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改為決定不予受理。張華忠在朋友建議下,于4月6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在一位熱心人士提供的100萬元財產擔保下,凍結了孔令文近90萬元的資產。
5月15日,張華忠以“非法用工”訴孔令文一案在樂從法庭開庭。在律師的建議下,張華忠索賠金額1349100元,包括張軍軍一次性死亡賠償金436200元、一次性喪葬補助金218100元,大孫女張嘉琪撫恤金313200元、小孫女張佳怡381600元,依據則是《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補償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當天被告孔令文以另提供證據為由,致使法官當天并未當庭作出判決。
而就在日前,張華忠終于等到了順德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他將為車禍中不幸遇難的兒子張軍軍及兩個孫女(一個未滿1周歲,另一個未滿3周歲),討到總計56萬元的死亡賠償金和撫養金。對于此結果,張華忠表示公正,并希望盡快獲得賠償;但車主孔令文卻不服判決,并于7月19日向佛山市中院提出上訴。
訴求合理
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律協現代物流法律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周艷軍告訴記者,車隊老板與受害司機未簽訂勞動合同,無論責任主體是誰,其行為都不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周艷軍認為,盡管車隊老板與受害司機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二者仍然屬于勞動關系。因為黑馬車隊作為貨運車隊,從事的是經營性道路運輸業務,孔令文作為老板,應該是依據我國《道路運輸條例》取得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但從具體案情來看,黑馬車隊是沒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也可能是掛靠經營),屬于“有證無照”經營狀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車隊老板應該屬于非法用工。
據介紹,所謂的“非法用工”,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違法用工的情形”。非法用工是指用工單位的主體不合格,但和勞動者之間還是成立勞動關系的。“非法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系也按照勞動關系處理,非法用工單位可以成為工傷事故賠償主體。因為用工主體僅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辦理獲得合法主體資格的手續,但已經具備了‘用人單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將其認定為勞動中的‘用人單位’,只是該‘用人單位’是非法的。所以,司機家屬要求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賠償的訴求是合理的。”周艷軍解釋道。依法用工
據記者了解,上述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在物流行業中,物流企業或者個體貨運經營者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雇傭合同,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現象很常見。
究其原因,從用人單位的角度看,主要是由于物流運輸行業大部分是個體經營者,個體老板法律意識差,同時認為自己的行業利潤薄,而繳納社保費過高,負擔太重。同時,物流從業人員流動頻繁,簽訂合同相對麻煩。老板抱著僥幸心理圖省錢,蒙混過關。
上述案例中,車隊老板孔令文的妻子坦陳,在樂從,貨車司機流動性太大,這也成為他們不敢為司機買社保的原因;不與司機簽勞動合同,這是鋼鐵市場大部分車隊的慣例,他們也不例外。
而北京市朝陽區三間房鄉貨車司機周先生從勞動者的角度表達了自己的看法。他告訴記者,他們一般認為自己有農村合作醫療無需重復繳納,同時有些人認為自身收入低,也不太愿意承擔社會保險自負部分。
然而,正是由于不簽訂勞動合同,物流企業與勞動者往往面臨著諸多風險。
周艷軍告訴記者,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物流企業不與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將承擔以下法律風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作為勞動者,在企業里不簽勞動合同自然也是弊端重重。首先,沒簽勞動合同,認定勞動關系便會有困難,發生勞動糾紛解決起來便會很麻煩,上述案例便是一個典型的證明;其次,沒有合同,出了工傷認定起來有難度,沒法享受工傷待遇;另外,沒簽合同,便沒法交社保,沒法享受醫療保險、失業待遇和退休待遇;等等。
那么,該如何規避相應的風險,做好防范?
周艷軍表示,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遇到不愿意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應該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還是不愿意簽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注意證據保留:如留存兩次書面通知及簽收回執的憑證,留存支付勞動報酬的憑證。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當然,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作為從業人員,應盡量在用工之前核實用工單位的資格條件,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書面的錄用信。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簽訂合同,勞動者應該注意保留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憑證,如工作證、考勤卡、工資條、工作服等;注意保存用人單位對勞動報酬承諾的相關資料。”周艷軍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