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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甩掛運輸第二批試點工作方案》印發

2012-7-17 11:30:00 來源:交通運輸部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路甩掛運輸第二批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財政廳(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按照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的《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137號)的要求,為做好第二批甩掛運輸試點工作,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共同制定了《公路甩掛運輸第二批試點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做好本地區第二批甩掛運輸試點項目及專項資金的申報、初審和匯總上報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章) 
                    財政部辦公廳(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路甩掛運輸第二批試點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國辦發〔2011〕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1〕63號)精神,進一步推進甩掛運輸試點工作,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137號)的要求,結合全國甩掛運輸發展的實際需要,特制訂第二批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工作方案。 
    一、試點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公路甩掛運輸試點,促進甩掛作業站場設施、車輛裝備、信息系統的全面升級;全社會甩掛運輸完成的周轉量在道路貨運中的比重進一步提高;道路貨運結構進一步優化;運輸組織化程度大幅度提升;甩掛運輸提高運輸效率、集約利用資源和節能減排的效益更加顯現;對發展現代交通運輸業和現代物流的支撐作用進一步增強。 
    二、試點項目條件及試點范圍 
  納入第二批公路甩掛運輸試點范圍的項目,項目承擔企業(單位)應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開展甩掛作業所需的設施設備和信息化運作條件,以及穩定的甩掛運輸業務需求;東部地區試點項目至少擁有牽引車50輛、掛車100輛,中、西部地區試點項目至少擁有牽引車30輛、掛車60輛;試點項目應具有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和示范引導作用。兩家企業(單位)聯合達到上述條件的,可以聯合申報甩掛運輸試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實際,擇優推薦不超過3個試點項目。 
    三、試點項目申請、審核及驗收程序 
  (一)項目承擔企業(單位)申報試點項目,應根據上述試點項目條件向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 
  1.甩掛運輸試點項目推薦表(見附件1); 
  2.項目承擔企業(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甩掛運輸試點項目實施方案》(見附件2); 
  4.甩掛運輸站場建設(改造)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5.由甲級資質的咨詢設計單位編制的甩掛運輸站場建設(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見附件3); 
  6.兩家企業(單位)聯合申報試點項目的,還需提供站場經營企業(單位)與運輸企業(單位)合作協議,協議中需具有站場經營企業(單位)保證運輸企業(單位)甩掛作業需要并給予相應優惠的條款。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根據企業綜合實力、貨源狀況、運輸組織方案、項目預期效果等因素,擇優推薦試點項目,聯合報送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報送材料一式4份(1份原件、3份復印件),同時以光盤形式提供電子文件。 
  (三)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各省推薦項目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聯合確定甩掛運輸試點項目、站場及項目承擔企業(單位),發文告知地方,并對其《甩掛運輸試點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核認定。 
  (四)試點項目甩掛運輸站場建設(改造)完成交工驗收,車輛購置和甩掛運輸信息系統建設(改造)實際完成,各試點線路均已開通后,項目承擔企業(單位)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照審定的《甩掛運輸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對試點項目進行審查驗收,出具驗收初審意見,報交通運輸部,抄送省級財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終審后,出具驗收審核意見,抄送財政部。 
  對于驗收未通過的試點項目,責令項目承擔企業(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試點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專項資金申報與下達 
  (一)試點項目甩掛運輸站場建設(改造)完成交工驗收并投入運營后,項目承擔企業(單位)可按照規定程序先申請部分甩掛運輸專項資金。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對項目承擔企業(單位)專項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匯總報送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專項資金申請材料包括: 
  1.《甩掛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申請書》(見附件4); 
  2.申請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試點項目甩掛作業站場建設(改造)交工驗收報告; 
  4.項目投資額證明材料,包括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甩掛運輸試點項目專項審價報告,以及相關發票或證明材料。 
  (二)試點項目通過交通運輸部審查驗收后,項目承擔企業(單位)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請中央財政應補助的剩余甩掛運輸專項資金。項目承擔企業(單位)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交由交通運輸部出具的試點項目驗收審核意見。 
  (三)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由交通運輸部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并在網上公示10天無異議后,將專項資金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主管部門(在項目驗收前,第一次下達資金不超過應補助資金的80%)。 
  (四)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確認的首批甩掛運輸試點企業(單位)中尚未獲得中央資金支持的,按本方案要求申請專項資金。 
    五、試點工作進度安排 
  (一)企業(單位)申報及各省報送推薦試點項目時間: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逾期交通運輸部、財政部不予受理。 
  (二)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審核確定試點項目時間:收到各省上報的項目申報材料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屆時兩部門將聯合發文確認第二批試點項目。 
  (三)試點項目實施時間: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2014年9月以前,試點項目承擔企業(單位)應按程序報送驗收申請。試點項目實施過程中,試點項目承擔企業(單位)應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上報項目進展情況(詳見附件5),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交通運輸部。 
  附件:1.甩掛運輸試點項目推薦表 
  2.甩掛運輸試點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內容要求 
  3.甩掛運輸站場建設(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內容要求 
  4.甩掛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申請書編制內容要求 
  5.試點項目每季度完成情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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