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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重物品運輸緣何糾紛難解?

2012-7-15 20:58: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 本報記者 張穎川
    貴重物品郵寄難、糾紛多——這是目前快遞市場的一個不爭事實。
    像名牌數碼產品、黃金首飾、高檔手表這類的貴重物品,對于廣大快遞企業來說,基本屬于不敢輕易涉足的禁區。因為郵寄風險大、容易產生糾紛,更多的企業會選擇退避三舍。
    近日,國家郵政局《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首次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保險服務。這是否意味著快遞企業在貴重物品運輸方面所面臨的問題將得到有效解決?又該如何來保障貴重物品運輸能夠實現貨暢其流?
    企業、顧客均犯難“對于一些貴重物品,我們基本上是不愿意接收的。一旦出現問題,就會麻煩不斷。像這樣費力不討好的事情,誰又愿意去做呢?”申通速遞快遞員小劉的話,道出了很多快遞企業共同的憂慮。
    如今,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消費者奢侈品購買力的增加,貴重物品在快遞公司收件中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而一旦在運輸過程中造成貨物損壞或丟失,就會涉及到賠償,自然也免不了出現糾紛。
    據了解,僅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一年就要受理30多起快遞糾紛,其中70%的案件都是有關貨物損壞或者丟失后如何賠償。
    為了減少糾紛,規避相關風險,目前多數快遞公司傾向于實施限額保價制度,即任何物品的最終賠償價格不得超越一定的限額。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顧客沒有保價的,最高按照運費的3~5倍賠償。
    在實際經營中,各個快遞公司的保價限額、保價費是不同的。記者了解到,順豐速運快件保價費用為商品投保價值的千分之五,而EMS是百分之一,中通是百分之二,申通、韻達是百分之三。也就是說,如果客戶委托申通寄送一塊價值1萬元的名表,除基本的快遞費外,還需另外支付300元的保價費。
    對于快遞公司現行的限額保價制度、高額的保價費,很多消費者表示出強烈的質疑,認為這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在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街,記者遇到了前去韻達快運投遞貴重物品的王先生。他告訴記者,山東的一位朋友托他買了一幅價值3萬元的字畫,想通過快遞寄過去。但韻達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最多只能保價2萬元。所以王先生的字畫即使價值3萬元也只能保價2萬元,需要收取600元的保價費。
    對此,王先生表示很無奈。“太不公平了。不保價的話,我又不放心。現在所謂的快遞安全根本不安全。而貨物丟失或損毀按運費的3倍賠償,那和賠不賠有什么兩樣?保價,又進行限制,和實際價值不符,還要收那么高的保價費。我還不如直接坐火車送過去算了。”王先生忿忿地說。
    其實,與王先生有類似經歷者大有人在,上述現象在快遞行業也非常普遍。在運輸貴重物品這個問題上,快遞公司為規避風險實施限額保價,消費者有這方面的需求但又認為相關快遞公司的規定不合理,于是,矛盾糾紛也就不可避免。
    法規缺失是癥結
    那么,貴重物品在快遞行業乃至整個物流行業出現郵寄難問題,到底根源何在?
    不妨先來看一看我國快遞行業的整個現狀。由于我國快遞行業入門門檻較低,在如今的快遞市場上,除了幾家國有快遞企業和少數大規模的民營快遞企業,其他的都是規模較小的民營快遞,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快遞市場運營不規范的現象十分突出。如有的快遞企業內部時常有偷件、扣件現象,快遞人員野蠻裝卸,運送途中經常出現貨物損毀現象等等。由于缺乏具有良好素質的物流從業人員和有效的管理模式,致使很多快遞企業無法對貴重物品進行專業化運輸處理。
    而在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起淮看來,關鍵還在于法律法規的滯后。正是由于目前我國有關貴重物品運輸丟失、損毀后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導致了立法及法律適用上的混亂,致使物流企業在法律事務處理上成本陡增。主要表現在:
    賠償標準、制度設計不完善。我國《合同法》中對于發生快件丟失、損毀賠償多少沒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和標準;《郵政法》、《航空法》雖然對于貨損作出了賠償標準的規定,但是顯得過于粗糙,沒有針對貴重物品的運輸作出特殊規定。
    相關司法程序設置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未保價的給據郵件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郵政企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前述的限制賠償責任。
    “從上述條款中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法律制定了賠償標準及限制賠償責任的條文,但并沒有制定實際的司法操作標準。”張起淮向記者解釋,在發生貨損的情況下,托運人(貨物權利人)很難證明承運人(物流商)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而法律也并未明確對此規定舉證倒置的責任。這種程序法和實體法的分離狀態,造成了托運人的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容易造成當事人雙方的對立加劇。
    再者,由于法律規定了物流快遞運輸行業承運人的責任限制,在貴重物品運輸時,經常會存在物流快遞公司員工利用限制責任條款,盜竊、侵占貨物的情況。針對此狀況,雖然《刑法》上規定了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但實際中,由于沒有法律對物流業作出專項的監督規定,很少有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而據記者了解,我國目前尚沒有統一的物流法,沒有統一的適用規則。由于我國尚未制定單項的物流法,現行各法律、法規對物流運輸貨損的規定不一,無統一的適用標準,加之地方性立法叢生,導致了法律適用的混亂。結果出現同類的快件丟失案例適用《合同法》、《民航法》、《郵政法》等不同法律的情況,往往導致不同的法院判決結果大相徑庭。
    快遞咨詢網首席顧問徐勇也向記者介紹,2008年國家郵政局和國家工商總局出臺了一個關于格式合同的范本,但在實際操作中法官一般不采納,而更多參照的是《合同法》、《郵政法》。
    “這幾年快遞遺失率比較高,可是在《郵政法》里并沒有規定快遞遺失賠償要依照民法的相關規范。民法主要是依照《合同法》,而《合同法》沒有對快遞遺失賠償作出相應的規范。這無論對快遞企業還是消費者都有很多不利的因素。”徐勇說。
    關鍵是對癥下藥
    正在人們對貴重物品運輸糾紛難解一籌莫展之際,業界傳來了好消息:近日,國家郵政局發布了《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向公眾征詢意見。其中提到:“填寫快遞運單前,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并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保險服務。”當出現糾紛時,“企業與用戶之間沒有對賠償事宜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對于沒有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造成用戶其他損失的,按照相關民事法律法規賠償。”
    不可否認,國家郵政局發布上述《辦法》,是對目前快遞行業市場作出的規范性調整,進一步規定了快遞企業的資質、服務規范,是對快遞行業規范建設的一次積極探索。既然如此,這是否能為貴重物品運輸糾紛難以解決帶來實際利好?
    張起淮對此并不抱樂觀態度。他對記者表示,《辦法》自身有著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辦法》為郵政局所發,其頒布后由于沒有上位法的支持,很可能面臨法律地位、位階的尷尬;另一方面,該《辦法》雖然涉及到快遞行業的服務標準、資質、安全等方面,但就條款設計來說還顯得較為粗糙,沒有進行細化。對一些現實中的熱點、焦點問題(比如快遞免賠額)也沒能有細化的規定。
    “雖然《辦法》對貴重物品、奢侈品運輸做出相關規定,但并不是規范性的約束,也沒有確立快遞企業作為公共服務提供者的強制締約責任。對于貴重物品,只是‘建議’購買保險和保價服務,而并沒有針對貴重物品運輸的特殊性、運輸要求、標準、服務規范、賠償責任限制、服務透明度等方面對企業作出強制性的規定。所以,對于問題的解決并不會發揮實質性作用,關鍵還是需要對癥下藥。”張起淮對記者說。
    張起淮認為,國家應該建立統一的物流、快遞法律體系,對貴重物品運輸、保價、保險作出專項規定,對從事該項服務的企業資質作出特殊要求。
    徐勇也表示,要想解決問題,首先需要修法。法律問題不解決,其他問題都無從談起。“國家應該出臺一部統一的物流法,制定一個最高的標準,貴重物品運輸保價怎樣賠,不保價怎樣賠;買保險怎樣賠,不買保險怎樣賠,都應該有一個清晰、明確的規定。這既是對消費者負責,同時也維護了快遞公司的利益,是一個雙贏的舉措。”
    當然,要想更好地解決貴重物品運輸難、糾紛多問題,還應該提高物流快遞企業的自身管理素質和水平,降低因企業自身管理、員工、服務問題帶來的風險,使企業有能力托起貴重物品運輸業務。
    “還應該充分發揮行業特點,在行業發展中形成一套自發、完善的行業規則,規范和健全貴重物品運輸市場,降低風險成本。”張起淮補充道,“因為法律有其滯后性和普遍性,無法也不可能調整社會生活的所有方面和層次。而行業規則則脫胎于行業和商業實踐,更加靈活,符合行業內特殊語境。建立和完善物流行業規則,也有利于物流企業間的良性競爭,從而促進行業的協調發展,形成高級、高質量的市場服務,以滿足貴重物品運輸市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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