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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如何規避不明或違法貨物運輸風險?

2012-7-1 18:07: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開欄的話
    當前,物流企業在實際經營活動中遇到的法律風險越來越多,強化法律風險管理已成為現代物流企業風險管理的重大課題。為進一步提高物流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能力,指導物流企業實施法律風險管理工作,自本期起,本報推出《物流企業法律風險經典案例》欄目。該欄目以物流企業在實際經營中所發生的真實案例為切入點,邀請博融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涉及物流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歸納、剖析和破解,以提升企業法律意識,強化企業法律風險管理。
    與此同時,為了更全面、及時了解物流企業在實際經營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我們同期開辟《博融咨詢臺》欄目,由博融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對企業經營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及時為企業答疑解惑。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經常因托運人托運不明或者違法貨物而遭受一定的風險,以致麻煩纏身、糾紛不斷。承運人會遇到什么樣的風險?如何去規避類似風險?
風 險 提 示
    在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中,托運人有義務事先向承運人說明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托運危險物品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標識,向承運人提交有關書面材料,否則,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因此,承運人在托運不明貨物的情形下,有許多主動性權利,可以要求托運人說明、提交材料、甚至拒絕運輸,要求賠償。
    但在實踐中,對于專業從事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法律要求其應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其有義務向托運人進行說明、提示以及采取其他恰當方式避免損失的產生。如果承運人沒有履行上述義務,一旦受托運輸的不明甚至違法貨物造成自身損失,可能會無法從托運人處獲得賠償。
法 規 依 據
《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案 例 呈 現
    北京市藍寶新技術有限公司 (下稱藍寶公司)向上海某公司出售涂料95桶,并約定合同期內不能交付貨物,藍寶公司向客戶支付違約金2000元。藍寶公司將貨物委托北京宏馳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下稱宏馳公司)承運。運輸合同簽訂后,宏馳公司從藍寶公司提走貨物。
    因托運的部分貨物的包裝上沒有標識,部分貨物僅以數字作為貨物名稱,部分貨物名稱含有油、漆等字樣,宏馳公司認為應該附有危險品運輸許可證,在沒有得到許可證的情況下,未將貨物發運。此后宏馳公司多次催促藍寶公司,提出讓其附上運輸許可,并聲明無法承運該批貨物,請求其協調解決或領回貨物,而藍寶公司接到催告后一直未辦理合法的準運手續。因未能在合同約定期間交付貨物,藍寶公司向上海某公司支付了違約金2000元。
    其后,藍寶公司起訴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與宏馳公司的貨物托運協議,宏馳公司返還涂料并賠償損失2000元。宏馳公司則反訴稱藍寶公司作為托運人怠于告知貨物情況致使合同履行不能,請求判令解除合同,藍寶公司向其賠償保管費用25200元。
法 院 裁 判
    一審法院認為:藍寶公司與宏馳公司存在有效的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在藍寶公司將貨物交付給宏馳公司之后,宏馳公司發現部分貨物沒有貨物名稱,僅以數字命名,部分貨物名稱中含有油、漆等字樣,為了保證藍寶公司和其他人托運貨物的安全,宏馳公司要求藍寶公司提供有關貨物的準運手續或產品說明,在此之前,不予運輸并無不當。法院對雙方解除運輸協議不持異議。宏馳公司應將貨物返還給藍寶公司,造成貨物沒有運輸的責任在于藍寶公司,貨物變質的風險應該由其自行承擔。對于宏馳公司的倉儲費用損失,藍寶公司應當予以賠償。藍寶公司要求宏馳公司賠償2000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藍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主要上訴理由是宏馳公司未恰當進行告知并且擅自處置貨物,直接導致貨物未及時運出以及損失擴大。
    針對該理由二審法院認為,宏馳公司在從藍寶公司處提取貨物后,如因藍寶公司未辦理危險品準運證明,不能履行運輸義務,宏馳公司可以將貨物運回藍寶公司處,再主張相關費用,如果藍寶公司拒收貨物,宏馳公司還可辦理提存手續。現宏馳公司自行租庫房將不屬于自己的貨物存放,產生了倉儲費用,是致使損失擴大的行為。對倉儲費的產生,宏馳公司負有主要責任。藍寶公司遲延供貨的損失2000元亦應由宏馳公司承擔。藍寶公司在交運貨物后,在得知貨物未送到的情況下,在長達兩年的時間里不主張權利,對損失的擴大亦負有一定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由藍寶公司承擔全部倉儲費,屬認定有誤。
    該院最終判決,雙方解除協議,宏馳公司返還貨物和賠償2000元,藍寶公司給付倉儲費10260元。
律 師 支 招
    承運人為了避免托運人的不明貨物甚至違法貨物對其造成損失,首先在締約之時就應當要求托運人說明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等有關必要情況。如果條件允許,承運人還應檢驗貨物是否與托運人聲明的一致。承運人應當盡量做到貨物不明不締約、不提貨、不運輸。如果締約時因托運人隱瞞或提供虛假貨物情況致使合同不能訂立或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承運人可以主張其締約過失責任。
    貨物運輸合同已經訂立,承運人發現貨物與托運人聲明不一致是危險或者違法貨物的,應當首先采取恰當措施,避免損失產生或者擴大,同時應及時通知托運人以及有關部門,并依照其指示采取行動。承運人事后可以追究托運人的違約或侵權責任,或者主張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并請求托運人賠償實際損失。當然,如果貨物是普通貨物,只是與托運人聲明的不一致,承運人可以及時與托運人協商變更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可以向托運人主張違約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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