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發快遞,你被“霸王條款”了么?
2012-6-24 19:3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825條!這是去年至今,“12315”受理的快遞類投訴、咨詢的統計數據。快遞投訴為何如此之多?追根究底,部分源頭就來自該行業不公平的運輸合同。其中,最為消費者詬病的,莫過于“快件未保價,丟失按照運費3-5倍賠償”這一條。
昨日,記者從常州工商局市場合同處獲悉,在格式合同專項整治行動中,我市一快遞公司被處以罰款8000元。對該行業還普遍存在的其他不合理條款,我市工商部門也一一作了梳理,并逐個點評。
工商部門開出8000元“罰單”
5月中旬,武進工商局在檢查中發現,鄭陸一家快遞公司的運單不對勁。
該公司運單為一式三聯,每一聯下方的“特別約定”事項都明確:若不保價,按平均每件貨物運費的三至五倍賠償。此外,第三聯客戶聯的背面印著“貨運合同約定事項”,寫著“如發生糾紛,由上海法院管轄”等字樣。
“雖然不報價就只能賠償資費數倍已是行業慣例,但并不意味著就是合理的。”執法人員解釋說,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目前,國家并未針對物流企業出臺有關賠償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的規定。可見,除法定的當事人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情形外,快遞公司在承接貨運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貨物損失,就應當據實賠償、完全賠償。
此外,快遞公司并未就訴訟管轄的內容進行充分協商,就要求消費者如若發生糾紛,都交由上海法院處理,不考慮托運人的訴訟成本和負擔,明顯加重了消費者的訴累。
據此,武進工商局除要求快遞公司作出整改外,還開出了一張8000元的罰單。
這些也是陷阱
其他不合理的條款還有:
條款1:本公司對于任何載運上之延誤均不作任何保證及責任。
點評:快遞托運業的經營優勢就是快速、便捷。快速、安全地將貨物送達收件人,不僅是快遞托運合同的最基本內容,也是企業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如果運輸方不能按時送達,就構成了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條款2:一切貨損在總價值的3%以內屬正常損耗,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點評:貨物的正常損耗,應當依照貨物的性質、是否易損等加以判定,不能一概而定。經營者制定上述“霸王條款”,是規避了經營者可能因貨物短少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條款3:易碎物品(玻璃、陶瓷等)損壞不予賠償。
點評:經營者對提供的服務應當承擔必要的保證責任,將貨物安全地送達收件人,是其應盡的義務。對于易碎、易損貨物,經營者如果承諾承運,就應當自承擔貨物運輸起,更加審慎、妥善運輸托運物,而不是將責任轉嫁給消費者,一推了之。
條款4:收貨人逾期30天不提貨的,按無主貨物處理。
點評:經營者制定的這一“霸王條款”,既減輕了經營者因貨物可能丟失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又排除了消費者對托運貨物的所有權。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托運貨物的權利歸屬糾紛,不是由經營者單方面認定的,而應當依法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
條款5:“請于收件之日起30日內查詢和索賠,逾期則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寄件人或收件人須于寄件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并附相關之證明文件,本公司接納相關證明文件后30天答復是否受理,超過規定期限未提出索賠要求的,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點評: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在法定時效內受法律保護。相關法律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長期20年三種,沒有規定快遞業索賠權適用短期訴訟時效。快遞公司自行設置索賠期限,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條款6:可不通知寄件人開封查件。
點評: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據《憲法》規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查看其內容。如果是非信函類的物品,快遞企業有權進行查驗,但是這種權利不是問題條款說的“絕對權利”,而是要受到限制的權利。查驗須在交寄物品時當面進行,并且這種查驗是快遞公司的義務,如果屬違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遞企業將承擔法律責任。
常州工商局市場合同處負責人表示,快遞行業企業應展開自查自糾,自行對運單上不合理處進行修改和調整。工商部門也將加強監管,規范該行業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