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兩院”移交地方不是鐵路司法體制改革最終目標
2012-5-8 13:3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12年1月12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檢察院與太原鐵路局,三方簽訂協議,太原鐵路檢察機關全面移交地方。這是全國第一個鐵路檢察機關正式從鐵路系統中剝離、劃歸地方,也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破冰之舉。
以太原鐵路檢察院移交地方為標志性事件的鐵路司法體制改革的意義深遠、重大。但鐵路司法體制改革仍然面臨諸多阻力。一方面,鐵路司法體制的歷史遺留缺陷是鐵路司法改革的重要阻力,不合理的司法權力配置使得鐵路企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團,為了利用鐵路司法管轄權維護自己的利益,不愿將司法權移交地方。另一方面,原來的鐵路司法系統的人員安置以及移交之后的經費保障等問題也是鐵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阻力。原來的鐵路司法系統很多 “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和崗位安排與普通司法機關相比不夠嚴格和規范。在移交之后,這些人員是否需要重新考核或培訓以及如何進行考核和培訓,也是鐵路司法體制改革面臨的重要難題;鐵路司法機關移交地方之后,經費、物資的保障都只能靠地方財政來支持,對地方財政也造成不少壓力。
歷史經驗告訴我們,鐵路司法體制改革不會是一帆風順的,常會觸及部門和個人利益,但從改革的大局和目的出發,鐵路司法體制改革又是必需的。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保證司法公正的關鍵,是要保證司法客觀、中立的地位。如果司法在體制上受制于企業,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公正。當前正在進行的鐵路司法機構改革,正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對“鐵路司法”進行徹底的體制性改革,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它順應了時代發展的要求,也符合我國依法治國的戰略方向。獨立、客觀、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方向,惟有堅持鐵路司法體制改革,才能使現有的司法體制得到不斷的完善。有了體制上的保障,我們的司法才會更加公正,才有可能樹立權威和取得公信。
鐵路“兩院”移交地方是鐵路司法體制改革的大勢,但絕不是最終目標。太原鐵路檢察院移交地方只是我國鐵路司法改革的一個開始,它給全鐵路司法體制改革全面鋪開提供了寶貴經驗,能夠起到積極的“示范”作用,能全面帶動鐵路司法體制改革。鐵路司法系統改革任重而道遠,今天它們走出的每一步,都將成為推進我國司法走向理性、中立和公正的一大步。
(本文作者為張長青、冷志強;冷志強為北京交通大學2011級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