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曝光2012六大霸王條款 物流洗浴飯店上榜
2012-3-8 15:1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去年3月,工商李滄分局公布了“本店享有最終解釋權”等六大霸王條款。昨日,李滄工商一線執法人員根據2011年投訴情況總結出“2012版6大霸王條款”,涉及六大行業,市民若在消費過程中遇到,有權說“不”,只要保留相關證據,就可向工商部門申訴舉報依法維權。
干洗衣物褪色不負責
案例:李女士在一家干洗店干洗一件黑色風衣,取回后發現風衣領口及衣袖處均褪了色。在與干洗店交涉時,店方稱收據已注明“深色衣物在干洗后出現褪色現象,本店不承擔責任”,因此不予賠償。
工商點評:作為服務的提供方,干洗店明知深色衣物經干洗會褪色,應在干洗前告知消費者,讓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干洗。而單方面注明“本店不承擔責任”,屬于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免除了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因此干洗店應承擔一定責任。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干洗店最終賠償給李女士200元。
物流簽收后才能驗貨
案例:市民王先生從網上訂購了一臺液晶顯示器,當快遞送貨人員將顯示器送到時,王先生本想先打開查驗,但送貨人員表示必須“先簽收才能驗貨”。簽收后,王先生打開包裝卻發現顯示器已經碎裂。但物流公司卻以王先生已經簽收為由,拒絕王先生的索賠要求。
工商點評:王先生作為購買方,在接收貨物時有先行查驗貨物情況的權利,而物流公司要求王先生先簽收再查驗,這一借以逃避責任的做法屬于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為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在工商調解下,王先生提供了發貨時顯示器完好的證明,最終物流公司賠付給王先生2500元賠償金。
損壞賓館物品賠五倍
案例:趙先生從外地來青辦事,住在某商務賓館時,不小心打碎了房間內的一只茶杯。在退房時,趙先生卻被賓館服務人員要求從押金中扣除100元賠償金。服務人員稱,按賓館住宿規定,損壞賓館內的物品一律按物品原價的五倍賠償,而物品清單上標明“茶杯:20元”。而趙先生認為賓館單方面要求五倍賠償不合理,并且茶杯原價遠高于市場價。
工商點評:消費者非主觀故意損壞了店內物品,因此應按原價予以賠付,賓館單方面要求 “五倍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而且茶杯單價20元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賓館也無法提供茶杯購買價格的證明,而要求消費者支付的損害賠償金已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屬于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趙先生與賓館達成一致,支付給賓館10元作為賠償金。
洗浴時受傷概不負責
案例:市民孫先生在某洗浴中心洗浴時不慎滑倒,腳踝扭傷。孫先生向洗浴中心索賠時,洗浴中心以“洗浴需知”中已注明“地面濕滑,在洗浴中因個人原因導致意外事故,本店概不負責”為由拒絕賠償。
工商點評:消費者在洗浴中心接受服務,洗浴中心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孫先生在洗浴中心受傷,洗浴中心就應承擔一定責任。“因個人原因導致受傷概不負責”,屬于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免除了自己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此不予支持。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洗浴中心同意賠付孫先生200元。
自帶酒水收“開瓶費”
案例:市民蘇女士與朋友到某飯店聚餐,蘇女士將家中珍藏的進口紅酒拿到飯店暢飲。結賬時發現賬單上多出 “外帶酒水開瓶費10元”。蘇女士認為飯店事先并沒有說明飲用自帶酒水要額外收費,屬于亂收費。
工商點評:飯店收取外帶酒水“開瓶費”屬于隱性收費,對于“開瓶費”、一次性餐具費等隱性收費,店方應當在店堂內進行明示,并在消費前明確告知,讓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飲用外帶酒水。飯店在未進行事先明示的情況下,單方面收取 “開瓶費”,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在工商部門調解下,飯店最終返還了蘇女士“開瓶費”。
租房違約承租人擔責
案例:大學剛畢業的小張準備租房,在某房屋中介介紹下看好一處房源,但當要簽訂三方租賃合同時,細心的小張發現,合同里對承租方的責任規定得十分詳細,但對出租方及中介的違約責任只字未提。
工商點評:作為三方合同,對每個合同簽訂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應當規定。而本案屬于顯失公平的合同,經營者已構成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在簽訂三方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各項合同條款,對不平等條款要及時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