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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企業單方賠償條款無效 廈消保委公布十大霸王條款案

2012-3-17 12:5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據海峽都市報報道圍繞“消費與安全”年主題,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從2月17日起,廣泛征集廈門市服務領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

    截至3月5日,共收到涉及餐飲、電信、廣電、保險、金融等服務領域的消費問題、不平等格式條款、行業慣例、潛規則90件。昨日,廈門市消保委通過匯總整理及律師點評,將涉及餐飲、消費卡及快遞行業的相關內容先行向社會公布,本報選登其中6個典型案例。

    1收茶位費餐店稱是行規

    王小姐日前到老知青餐館就餐,特意告訴服務員不需要茶水,但買單時仍被收了茶位費。

    服務員解釋:喝不喝茶不影響收費,茶位費按人頭收費,屬于“座位費”,是行內規矩。

    【評析】這種所謂行內規矩顯然是不合法的潛規則,并無法律約束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選擇權,商家無權強制消費。

    2立牌警示財物丟失不負責

    陳小姐近日到某餐館吃飯時,掛在椅背上外套兜里的錢包遭竊,要求餐館賠償。但餐館服務員指了指墻上的提示牌:“私人財物小心保管,丟失本店概不負責”。

    【評析】根據《消法》相關規定,商家應采取正確合理的方式,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服務進行說明或警示,但若這種說明警示,有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其內容無效。

    3發票收費每人被多收5元

    林先生日前在蓮花南路一自助火鍋店用餐,買單時,收銀員指著店門的一塊牌子:如要發票,每桌位還要交5元(即每人多收5元)。

    【評析】根據《消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

    4餐具消毒費用算給消費者

    葉先生稱,很多飯店使用消毒餐具都要收取1~2元的費用;陳先生則稱,日前在禾綠回轉壽司SM二期店就餐,被收一元紙巾費。

    【評析】根據《消法》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商家未事先告知消費者,使用紙巾需另行收費,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食品安全法》規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飯店提供消毒餐具是其法定義務,強制收取餐具消毒費用,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5設有效期充值卡過期余額作廢

    林先生購買了一張200元的電信話費充值卡,卡上注明有效期限至2011年11月。因過了有效期,林先生要求電信給予使用充值卡,但電信稱,過期1個月內,才能辦理激活,使用3個月。

    【評析】話費充值卡的有效期限,是電信行業一直被詬病的典型霸王條款。充值卡中的話費與充入手機號碼的話費,法律上屬于消費者支付的預付款,要求消費者限時消費,否則余額作廢,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可喜的是,工信部已經明確要求三大運營商,年內取消移動電話話費有效期限制。

    6賠償條款快遞企業無權單方制定

    順豐《快件運單契約條款》第12條賠償標準:若因本公司的過錯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的,本公司將免本次運費;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則本公司對月結客戶(每月一次性清算快遞運費)在不超過運費九倍的限額內,非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七倍的限額內,賠償托寄物損失的實際價值。

    EMS國內特快專遞郵件業務使用須知第7條:保價郵件如發生丟失、損毀或短少,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相關郵件的保價金額;未保價郵件如發生丟失、損毀或短少,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按照《郵政法》、郵政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但最高不超過所付資費的三倍;郵件如延誤,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包裝箱、保價等附加費用);對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郵政法》第47條就保價和未保價根據郵件的損失賠償及最高賠償額限制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快遞企業單方制定的賠償標準條款,顯然違反了《郵政法》等法律的明文規定。

    需要強調的是,依照《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任何經營者不得自創或濫用最高賠償限額或者限制賠償責任規定,快遞經營者制定的上述格式條款,僭越法律,魚目混珠,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合理,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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