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流通環節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2012-3-10 17:57: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1.藥品范圍:政府定價藥品 (除: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避孕藥具、計劃免疫疫苗、中藥飲片)。
2.價格管理范圍:批發企業差價率(額)、非贏利性醫療機構差價率 (額)。
3.政策特點:
1)流通實際差價按照 “低價高差率,高價低差率”,現行流通差價率出廠 (口岸)價格從10檔 (500元以上統一差價率 (額)),減少到6檔 (2000元以上統一差價率 (額))。
2)逐步取消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加成。尚未實施零差率的醫療機構加不超過規定中的加價率。
3)每年企業需要向國家發改委指定的藥品價格信息平臺發送上一年藥品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廠 (口岸)價格,并上傳納稅憑證;對于不申報出廠 (口岸)價格的企業取消中標,并通報當地藥招采購機構。
4)廉價短缺藥品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情況下,可以不執行流通環節差價率規定。
5)需冷鏈運輸和儲存的藥品對應各價格區間經營者環節差價率可增加2個百分點,但增加總金額不超過15元。
6)醫療機構對不同企業同種產品,所加差額不得超過按照統一最高零售價格計算的最大加價額。
7)各省 (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藥品流通環節價格行為實施監管,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