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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價改革“連環拳” 逆向催生大流通

2012-3-10 17:5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本報記者 曹亞慧
    藥品流通環節差價過高一直飽受詬病。2011年年底,由于國內媒體對部分藥品流通環節差價情況的曝光,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此后,國家發改委先后出臺《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藥品差比價規則》等政策,以規范藥品定價。
    近日,國家發改委對外發布了《藥品流通環節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簡稱 《辦法》),按照“低價高差率,高價低差率”原則,實行上限控制。這與現行的“最高零售價格管理”相比,對醫藥流通環節的掌控力度明顯加大,控制并縮減了行業利潤規模。然而,業界對此保持謹慎的觀望態度,新辦法能否順利實施還有待觀察。
    劍指流通差價
    “這并不是第一次給醫藥流通環節動刀子。”國藥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物流總監李作為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個辦法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會使得部分藥品的價格下降。但是要想根治高價,必須徹底實現醫藥分家。”
    作為觸動醫藥行業最敏感的神經,藥價改革將會給藥品流通行業和上游醫藥工業帶來一番波動。目前可預期的是流通業將面臨整合,制藥業或將調整出廠價。
    據了解,《辦法》主要是對藥品經營者批發環節的實際差價率 (額),按照“低價高差率,高價低差率”實行上限控制;是指由價格主管部門對藥品的經營者批發環節和醫療機構銷售環節差價率 (額)實行上限控制的價格管理行為。監管對象是經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銷售給患者的政府定價范圍內的藥品。
    有專家透露,起草該《辦法》主要是針對隨著醫藥產業快速發展中暴露的一些問題:一是最高零售限價管理對流通環節缺乏約束,差價過大;二是按統一加成率(不超過15%)銷售不利于引導醫療機構合理用藥。
    差價率管制在中國不是一件新鮮事。流通環節的差價率早在2000 年版《藥品價格管理辦法》中就有規定,最后卻沒有真正執行下去。北京正濟堂藥品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曹正輝表示,《辦法》重新調整了價格區間和價差率,但執行上仍有困難。“因為差價率的計算基礎是企業出廠價,然而,藥品的出廠價沒辦法統一,加價率就沒辦法核算。尤其是藥品流通企業成本價不一樣,以哪個為基準?一系列問題困擾。”
    即便是該《辦法》劍指流通,但有觀點認為,影響醫藥配送成本的主要因素是貨物的體積、重量、特殊的貯運要求等。因此,該《辦法》與藥品配送成本基本無利害關系。不過,也有一些配送商則擔心《辦法》未考慮到冷鏈產品的特殊性。對于一些搶救用的冷鏈藥品,配送成本較高的因素有待給予特殊考慮。
    李作為分析說:“該辦法的實施,影響最大的就是目前以代理銷售為主的藥品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
    億利天然藥業集團副總經理王高俊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雖然《辦法》仍處于征求意見中,包括最后的價差率 (額)等還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但對于醫藥行業還是有積極信號的。一方面將規范藥品市場交易價格行為,“低價高差率、高價低差率”有望減少醫療機構熱衷“高價藥”的風氣;另一方面,也將促進藥品流通領域的集中度,調整多、小、亂的結構,觸及藥品銷售企業神經受壓轉型突圍。
    或催生新模式
    山東瑞康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對《辦法》出臺的影響公開表示:“國家醫改的方向是規范藥品流通市場,壓縮流通環節,進而控制藥價。公司的直銷運營模式是符合國家醫改政策的。該辦法出臺后將助推流通領域整合和良性發展,有利于市場集中和規范,對公司發展來說是有利的。”“如果該辦法實施,確實會對現今的醫藥流通領域產生顛覆性的影響。以低價代理或者倒票為生的企業肯定會被淘汰。”李作為對記者表示。若按照此《辦法》嚴格控制流通環節差價,“底價代理模式”將面臨巨大壓力。一些依靠底價代理為生的小型流通企業將面臨轉型問題,而不具有品牌優勢及營銷網絡優勢的普藥生產企業將面臨銷售壓力。相應的,靠規模取勝的大型流通龍頭企業如上海醫藥、國藥股份等,受壓不大。
    此外,從征求意見稿到正式實施還有一段時間。“在這個階段,一些企業應該重新調整公司的營銷戰略和模式,特別是以低價招商代理為營銷手段的企業,必須轉型。否則,死路一條。”李作為強調。
    目前,我國藥品銷售存在自主銷售、代理銷售和委托加工等多種方式。為控制商業風險和經營成本,藥品生產企業普遍采用“底價包銷”的方式,由經銷商代理銷售藥品。即生產企業以較低的出廠價格將藥品銷售給代理商,由代理商完成藥品從流通到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整個過程。“藥品高定價是代理制銷售模式存在的前提,而無序的商業流通和粗放的價格管理是代理制銷售模式生存的土壤。”
    在這種模式下,出廠價一般只包含原輔材料、加工費用和少量利潤,價格水平非常低。而本應計入出廠價格的期間費用和銷售利潤以及“以藥養醫”的制度性成本都轉而發生在流通環節,由代理商承擔。從而表現為出廠價與零售價相差懸殊。
    事實上,自去年年末藥價“虛高”再度被引起熱議后,發改委從2011年11月發布《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到12月出臺《藥品差比價規則》,再到當前這一針對流通環節的征求意見稿,整頓藥價不規范問題的決心可見一斑。“試想按照有關部門先摸清所有藥品的成本價格,再確定藥企的出廠價格是否合理,最后判斷流通加成后的價格是否合理,這一系列的工作都不是輕而易舉和短期內可以完成的。”一位業內人士指出,預計藥價改革依然是一條比較艱難的路。
    另外,上述業內人士認為,《辦法》主要針對藥品流通環節的價格,還沒有涉及價格形成機制。另外具體執行的時間目前雖然定于7月1日,但可能還有變化。給制藥企業和流通企業提供了半年的“時間窗”進行提價或并購的準備工作。
    助推市場整合
    目前,廣泛存在于國內醫藥行業的藥品代理銷售模式,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2000年開始,伴隨醫藥市場的迅速放開,藥品代理制銷售模式快速發展,逐步成為醫藥市場的主流銷售模式:代理商依靠掌控終端市場資源的優勢,借廠家之名或掛靠商業的方式從事藥品經營活動;而制藥企業面對這樣的代理商通常采取底價式招商和傭金式招商兩種方式。其中,以底價現款供貨,由代理商控制渠道和終端,代理商通過商業過票或向廠家支付稅金的方式解決收入和相關費用的底價代理模式更是為眾多中小公司所使用。
    而這種模式被認為是流通鏈條長、環節多、費用大。如果藥品沒有足夠的利潤空間,幾乎難以維系這種模式的正常運轉。“目前行業內都是在流通環節用一個高價格作出空間,分別按照不同比例給醫生、藥劑科,還有統計處方的人;剩下的還有醫藥公司、生產廠家回扣。這一直是醫院藥品銷售特別是處方藥銷售的基本營銷模式。現在如果完全明確了加價的比率,沒有了這些空間,制藥公司的銷售工作會非常困難。”王高俊透露。
    據了解,藥品生產企業目前多采取“底價代理模式”銷售藥品,這些企業不具備自己的銷售網絡。為控制銷售費用等支出,他們以較低出廠價將藥品賣給流通企業,留出大部分利潤空間。再由流通環節代為營銷,從而導致利益鏈“滾雪球”式膨脹。
    目前我國價格主管部門對藥品價格實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允許企業在不突破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確定交易價格,對藥品流通環節價格缺乏約束。此次擬出臺的流通批發環節價格管理將對“底價開票”經營模式形成壓力,該類企業經營模式面臨轉型。而靠“倒票”為生的商業企業可能徹底出局,藥品流通行業加快整合。
    王高俊認為“低價高差率、高價低差率”的實施,對工業的影響要大于商業的影響。但最初表現形式是商業越來越不好做,中小型商業公司的生存空間或許越來越小,助推大型醫藥企業做大做強。
    記者注意到,不同于目前執行藥品價格管理的單一藥品加價率,《辦法》將這一關鍵數據劃分為流通環節和醫療機構兩大類別,各自實行不同的差價率加成。“這實際上明確了每一個環節的最高定價。現在行業使用的以藥品底價代理賣給商業公司,幾經倒票,通過票據公司多次開票的高價格的生存路徑就幾乎不可能了。而這對相當數量的公司是個致命打擊。”王高俊分析指出。
    由于《辦法》的價格管制范圍并不包括廉價、短缺等藥物和基本藥物,王高俊認為,《辦法》在壓縮制藥企業利潤的同時,根本上將會加速基本藥物制度的推行和落實。“外資企業和合資企業具體的基本藥物招標中的優勢可能會越來越小。而如果《辦法》強行推進,企業之間的整合也許會加速,一大批中小商業公司將死掉,最終導致整個產業鏈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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