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物品破裂 快遞不應“保丟不保損”
2012-2-4 12:5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春節前,長安區李女士收到朋友快遞來的一套玻璃器皿,簽收后發現整套器具都破裂了。“快遞公司說他們‘保丟不保損’,這太不合理了吧。”李女士說。
李女士的朋友在北京,因為春節不能回來,就購買了一套玻璃擺件,送給李女士做節日禮物。接到朋友電話的第二天,李女士就收到了東西,她當著快遞員的面進行驗收,結果六個擺件中,四個破裂,兩個斷開。“我當時就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快遞員讓我在運單上寫上‘外包裝完好,內件摔壞’,說讓我等回復。”李女士說,她一直等了9天,快遞公司也沒有給出任何賠償答復。發件的朋友告訴她,這件快遞是進行了保價的,花了15元保價500元。
據此,李女士與快遞公司交涉,要求得到500元的保價金額賠償。但快遞公司卻以“保價賠償不保損壞只保丟失”為由,僅賠了60元錢。“他們負責人說,快遞的行內規則是,只要外包裝無破損,里面的東西有丟失或是破損一般不會負責。”李女士說,她認為快遞公司的規定很不合理。
據了解,快遞公司一般都有保價協議,但實際寄送快遞時,多數快遞員不會主動提醒顧客填寫清楚這一欄。 記者發現,許多快遞公司在“保價”協議中,會有種種的限制,比如像陶瓷、玻璃等易碎物品一般是保丟不保損。這就是說,如果該郵件丟失了,快遞公司會賠償,而在運輸過程中損壞,哪怕是只剩一堆碎片也不會賠償。
“貨物是在快遞過程中出現的損壞,快遞公司為什么沒有責任呢,他們應該負責賠償的。”對此,很多人認為,快遞公司“保丟不保損”的規定不合理。
就此,記者咨詢了律師張玉柱,他說,快遞公司“保丟不保損”的規定是不公平的,缺乏法律依據,說到底就是一種霸王條款,如果貨物在快遞過程中人為原因造成損壞,快遞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