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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因素致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難

2012-12-22 10:3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夏璐劉琳
    近年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現上升趨勢,并造成嚴重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此類案件“執行難”問題日益凸顯,受害人勝訴后最終難以拿到賠償款導致引發涉訴信訪問題。日前,北京市通州法院通過調研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執行情況,發現四大因素導致此類案件實際執結率低。
    一、被執行人戶籍多在外地,執行法院在本地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難。在案件委托外地法院執行后,也易出現久拖不執的情形。此類案件被執行人住所地往往不在法院所在地,導致法院查找被執行人下落難,調查被執行人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線索難。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在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將案件委托被執行人戶籍地法院執行后,受托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執行積極性不高,導致案件的實際執結率低。
    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標的大,肇事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賠償。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受害人及其家屬索賠數額高,但肇事人經濟困難、無力賠償或故意逃避賠償,導致此類案件的實際執結率低。
    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未對肇事車輛及時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事故中肇事車輛多為外地車輛,如果未及時采取訴前財產保全,進入執行程序后車輛將難以控制,不利于此類案件的執行。
    四、因肇事車輛大多未投保商業險,被執行人往往需自行承擔超出賠償能力的巨額賠償金,從而導致執行困難。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車輛均會投保交強險,但多數被執行人對發生交通事故存僥幸心理,忽視了商業險在事故中的風險化解作用,未投保商業險的被執行人需自行承擔巨額賠償金,但往往個人無力負擔,從而導致案件執行的困難。
    針對以上問題,通州法院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落實交通事故案件的委托執行工作,對委托案件的下落進行追蹤,對既不郵寄立案通知書,又不回函的受托法院發送催辦函,并及時將受托法院簽收人姓名及簽收日期告知申請人,以便其催辦執行。
    二、對符合特定條件的經濟困難申請人,落實司法救助制度。針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訴訟標的較大,因事故遭受重大損失、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受害人,肇事人被判刑且經濟困難而無力賠償的,積極采取司法救助措施,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強化當事人的財產保全意識,對肇事車輛及時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立案和審判法官應提示當事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告知其相關法律風險及其后果。
    四、提高當事人的風險意識,引導其積極投保商業險,充分發揮商業險在交強險之外的風險分散和補充賠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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