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路線的法律風險
2012-12-22 10:35:00 來源:現(xiàn)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進行貨物運輸是承運人應當恪守的主要合同義務。然而在實際運輸過程中,或由于實際運輸需要,或為了減少運輸成本,或為了節(jié)約運輸時間,承運人往往會未經(jīng)托運人同意擅自變更運輸路線,而這也自然會給承運人帶來相應的法律風險。該如何防范?
風 險 提 示
在履行貨物運輸合同時,承運人不得隨意繞行或者更改路線,否則可能會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甚至承擔由此造成的貨物毀損損失。另外,當發(fā)生可能需要變更路線的情況,承運人的應對措施如果不當,也會承擔由此引起的損失賠償責任。
法 律 依 據(jù)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shù)郊s定地點。
案 例 呈 現(xiàn)
S市理工大學訴S市運輸公司案
S市運輸公司接受S市理工大學和S市建筑裝飾公司的委托,用一部8噸載重汽車為雙方運輸玻璃10箱,其中理工大學7箱,建筑裝飾公司3箱。三方簽訂了運輸協(xié)議,運輸路線是由A市建筑材料批發(fā)部到兩托運人處,運費共計680元,由兩托運人分擔。建筑裝飾公司派隨車押運人員1名。汽車駛出A市后,遇到公路維修地段,因繞行路途遙遠,建筑裝飾公司派出的押運員要求貨車司機直接從維修路段駛過,但司機認為路面不平,從此通過會對貨物有危險。在押運人的再三要求下,貨車司機遂開車駛?cè)牍肪S修地段,在經(jīng)過1.5米寬的橫溝時汽車劇烈震動,損壞了車上理工大學的玻璃兩箱,價值3076元。理工大學收貨后認為,貨物運輸途中受損,要求S市運輸公司賠償損失。但運輸公司認為從維修路段通過是建筑裝飾公司押運員的要求,因而損失應當由建筑裝飾公司賠償。三方為此發(fā)生糾紛。
理工大學認為,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運輸途中沒有保證貨物完好,無論什么原因所致,應賠償托運人的損失。運輸公司則強調(diào)建筑裝飾公司押運員為了節(jié)省時間,再三要求通過正在維修的路段,從而造成車身震動過大玻璃斷裂,故這項損失應當由押運人代表的托運人承擔。建筑裝飾公司辯稱,該公司只是托運人,不能干涉承運人的行車路線,押運人不代表該公司,因而拒絕承擔任何責任。理工大學最后向S市人民法院起訴。
法 院 裁 判
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定上述事實,判決S市運輸公司賠償理工大學經(jīng)濟損失3076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承運人S市運輸公司在需要變更運輸路線時的做法是否恰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應按照雙方約定或通常的路線進行貨物運輸,換言之,該運輸路線在合同履行前已經(jīng)確定,承運人在合同履行中不能隨意變更。但是貨物運輸合同的首要目的是將貨物安全運至約定地點,當原定運輸路線影響貨物安全,承運人就不應繼續(xù)按該路線運輸,除非得到托運人的明確指示。本案中一方托運人的押運人指示不變更路線,該指示可被認為代表了一方托運人的意思,卻不能表明另一方托運人也指示不變更路線。當貨物因承運人沒有合理變更路線發(fā)生毀損,承運人當然不能憑該指示免責。
律 師 支 招
首先,建議運輸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詳細約定運輸路線、運輸期限、可以變更運輸路線的具體情形,以及合同履行中變更運輸路線的具體方式。為了避免計算賠償額時產(chǎn)生糾紛,雙方還可以對有關賠償額的計算方式及限額先行約定。
在不存在明確約定的運輸路線的情形時,雙方可以通過以下順序確定運輸路線:一、事先雙方確定的運輸路線;二、如果存在通常運輸路線,或者之前運行使用路線,依照此路線;三、如果上述方式都不能確定運輸路線,承運人應當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選擇一條最有利于合同目的實現(xiàn)、最安全和快捷的有效途徑,作為貨物運行路線。
值得注意:在以下情形承運人可以主張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有關責任:
一、運輸途中發(fā)生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客觀不可抗力,使承運人不得不更改運輸路線的。在此情形,承運人應當將該情形依照約定,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
二、運輸途中獲得托運人或者其代表發(fā)出變更運輸路線指示,在此情形下,承運人應當立即核實發(fā)出此指令的人員是否具有該權(quán)限,該指令是否依法可作為托運人的行為。如果承運人按照托運人或者其代表發(fā)出明確指示變更運輸路線,因此導致的貨物損失承運人可主張免責。否則,如果變更路線的指令不是由托運人作出的,一旦導致貨物受損,承運人不能據(jù)此獲得責任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