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快遞市場
2012-12-1 11:15:00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訊(記者張艷)耐風火柴、快遞炮彈、鋰離子電池等上飛機導致燃燒事件……近來快遞行業頻頻“出事”,成為社會關注熱點。昨天,交通運輸部起草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簡稱修訂稿)開始公開征求意見,以期進一步規范快遞市場,解決快遞市場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作為快遞市場的直接監管部門,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稱,修訂稿對企業遵守服務標準、收寄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快遞咨詢網首席顧問徐勇也分析,修訂稿再次強調了快遞的安全規定、信息保護規定、并增加了快遞賠償相關內容的詳細規定。
對此,昨日多家快遞公司表示,剛剛看到這一修訂征求意見稿,會仔細閱讀并貫徹執行。其中順豐快遞方面表示,會對應修訂稿梳理公司的業務管理規定。
無安全證明不收寄
修訂稿對快遞安全再次專門進行規定,其中對禁止寄遞物品做出明確規定,包括武器、彈藥、流通的各種貨幣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加強生產安全和應急管理。
對于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一年。
>>可疑物品
>>賠償規定
細化當面驗收內容
值得關注的是,修訂稿與目前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相比,對快遞賠償增加了系列詳細的規定。這無疑與近期快遞與用戶就賠償糾紛增多有關。
其中,修訂稿規定,在填寫快遞運單前,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并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由收件人簽字確認。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泄露信息
企業快遞員雙挨罰
對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快遞信息販賣事件,修訂稿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快遞從業人員不得違法泄露在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違反相關規定,郵政管理部門會對快遞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