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萬貨品全壞 快遞公司僅賠450元
2012-11-5 10:12:00 來源:信息時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信息時報訊(記者 魏徽徽 通訊員 楊曉梅) 委托快遞公司投遞注射用藥劑,不料因快遞員疏忽大意,藥劑不但沒能及時送到指定地點,而且還過期了。醫藥公司因此拒付運費同時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藥劑價款6.7萬元。不過近日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醫藥公司未投保,僅能獲賠450元。
快遞過失6萬元藥品過期
2010年8月6日,福建某快遞公司員工上門收取了某醫藥公司的四件快遞貨物,包括注射用藥劑一件(數量80瓶)及膠囊三件(共720瓶),發往福建省龍巖市經濟開發區。在投遞過程中,因快遞原因致使80瓶注射用藥劑未能運至指定的收貨地點,同月10日該貨物又原封不動退回卻過期了。
醫藥公司因此拒付運費。因快遞公司總部在廣州,該醫藥公司被快遞公司起訴到廣州市天河區法院。
訴訟期間,醫藥公司提起反訴,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該試劑的價款人民幣67778.8元。醫藥公司稱,該試劑的貯藏條件是遮光、密閉,在2℃~8℃保存,正是因為快遞公司延誤投遞時間,使得貨物存儲條件發生變化,才使其報廢。該醫藥公司還出具了一家檢測公司的函件,證實“該批產品的質量已發生變化,不能供醫院臨床使用”。
快遞公司只需賠450元
庭審時,快遞公司承認因失誤造成貨損,但認為醫藥公司在委托承運時,既未聲明價值,也未提出保價或要求投保,應當依合同約定的“賠償金額不高于20元/公斤”進行賠償。據悉,該貨物重3公斤,賠償金額為60元?爝f公司表示愿意放棄該貨物的運費45元,同時按運費的10倍即450元作出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醫藥公司理應知曉對托運貨物是否聲明價值、是否投;虮r對其權益的影響,故醫藥公司在托運貨物中未對所托運的貨物聲明保價或投保,在托運貨物丟失后卻要求承運人按貨物價值賠償,明顯違背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則。
鑒于快遞公司明確表示愿意按運費的10倍作出賠償,一審法院遂判決快遞公司賠償醫藥公司損失450元,醫藥公司支付運費6178.65元。近日,廣州市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記者觀察
貴重物品最好保價
六萬多元的快遞貨物因快遞公司失誤過期作廢,卻僅能獲賠450元,僅從結果來看,法院似乎有些“不近人情”,醫藥公司虧大了。但實際上醫藥公司是虧在自身風險防范意識的欠缺,即醫藥公司明知貨物價值不菲,卻沒有及時告知快遞公司,也沒有進行保價。
《合同法》中明確規定,貨物的損毀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如果有保價,照保價合同,丟失是可以獲得全額賠償的,而沒有保價的郵件,按照郵政總局規定,丟失只能按照郵費的3倍賠償。
所以,對于貴重物品,最好進行保價,萬一物品丟失,可以得到全額賠償。而快遞服務糾紛,很多就是因為沒有保價造成的。這個教訓,一定要吸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