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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運單》或難統一賠償標準

2012-10-3 6:52: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本報記者隋秀勇
    中秋、國慶雙節來臨之際,各大電商紛紛祭出各種促銷手段,這也使快遞公司的訂單量“井噴”。但細心的消費者會發現,不同的快遞公司,快遞運單上約定的責任與義務內容也各不相同。如果出現快遞糾紛,這些約定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維權結果。這是導致近幾年快遞公司與消費者發生民事糾紛主要原因之一。
    日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快遞運單》國家標準,該標準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國家郵政局要求,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要認真組織《快遞運單》國家標準的宣貫工作,推動標準的實施,進一步規范服務行為,更好地保障用戶權益。不過,由于此次發布的《快遞運單》國標是推薦性而為強制性標準,其實施效果并不被業界所看好。賠償標準亂象
    幾千元甚至上萬元的貴重物品,在寄達過程中丟失,消費者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卻被告訴只能賠償幾百元。近幾年,在發展勁頭依然強勁的快遞市場,產生了不少令人頭疼的糾紛。“快遞貴重物品丟失卻只能獲得很少補償”便是其中之一。
    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國內各快遞公司的快遞運單基本都是自己制定,賠償標準也不盡相同。當快遞的物品發生損毀、丟失時,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快遞運單中所謂協議成了快遞企業逃避責任的“依據”。
    記者調查了國內幾家知名的快遞公司發現,一般的快遞運單正面的內容都大同小異,主要有發收件人的個人資料,以及遞送物品的大小、重量、品名、數量等詳細情況。而背面有關快遞和消費者責任和義務的條款或者協議,就不盡相同了。消費者最在意的、也是各個快遞企業快遞運單最大的差異之處在于,未保價產品的賠償標準。相同的是,大多數賠償標準是對快遞公司有利的霸王條款。
    順豐速運《快件運單契約條款》第15條規定: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的,本公司將免除本次運費;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則本公司對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9倍的限額內,非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7倍的限額內賠償托寄物損失的實際價值。
    EMS的快遞運單上明確規定,未保價郵件發生丟失、損毀或短少,“最高不超過所付資費的3倍”;圓通速遞規定,“賠償限額為所付交費的6倍”;韻達快運公司《快遞服務協議》第6條第2項則規定:未保價快件損毀和滅失的,按照快件資費的5倍賠償,最高不超過500元;有的區域性快遞企業對快遞丟失甚至不作任何賠償。
    國標或難根治
    不難發現,未保價的快件賠付金額一般是運費的幾倍。但是這與貴重物品的價格相去甚遠,很難讓消費者接受。《快遞運單》國家標準能否改變快遞公司自行制定賠償標準亂象,進一步規范快遞行業的發展呢?
    記者從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網站查詢獲悉,《快遞運單》國家標準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該國標實施后,此前各不相同的快遞運單將統一格式,尤其運單背面關于責任與義務的條款,將會更規范、更公正合理。國家標準的發布將規范快遞運單中的相關條款,更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然而,《快遞運單》國標的實施前景并不被看好。由于《快遞運單》國家標準并不是強制性標準,快遞企業是否按照該國際去規范自己的快遞運單,全憑快遞企業的自覺與自律。從先前幾個快遞行業的推薦性標準的執行情況來看,未保價物品賠付標準的“統一”前景不容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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