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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正式實施

2011-7-1 15:5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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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頒布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共分六章七十七條,總體內容貫穿了公路安全保護這一主線,通過對公路進行靜態保護和動態保護相結合,通過加強養護管理和提升公路應急處置能力,全面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條例》立足全面、強化治超、依法行政、服務便民,構建公路安全保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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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對公路路產、路權的保護力度 

  針對公路用地范圍內容易損壞路基、威脅公路安全的情況作了相對完善的規定。一方面,對公路周邊區域作出了保護性規定。在《公路法》的基礎上,對建筑控制區等保障公路安全的區域范圍作出了細化規定,明確了對相關區域的保護義務。另一方面也加強了對涉路施工的監管。針對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影響公路安全的涉路施工進行了監管,要求建設單位需要制訂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險情應對方案,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同時增加了驗收等后續監管制度。這些規定都是很有針對性的。 

  強化車輛超限超載治理 

  條例強化了車輛生產和銷售環節、車輛登記環節以及貨運場站裝載環節等方面的源頭治理,對相關部門以及車輛銷售生產、企業規定了相應的義務或管理職責,確保源頭治理的效果。同時,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建設和管理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力求治超制度環環相扣,同時還規定了超限運輸過程中的公路安全保護措施等?偟膩碚f,條例通過一系列規定對近年來超限治理的有益經驗進行了鞏固,建立了全面治超的法律制度,為進一步開展車輛超限治理提供了牢固的法制基礎。 

  加強農村公路保護 

  近年來,我國鄉道和村級公路里程迅速增加,特別是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政策后,農村公路得到快速發展。到2010年底,全國農村公路總里程達345萬公里。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保護工作,《條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規層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確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對《公路法》作了補充;另一方面,為了防止超限運輸車輛損壞農村公路,《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 

  《條例》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公路控制區內修(擴)建建筑物最高處罰5萬元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一旦出現違反這些現象,都將面臨最高處罰3萬元。 

  貨物拋撒造成公路污染的最高處罰5000元 

  一些運煤運沙石的貨車由于沒有完全包裝好貨物,在途經公路行駛時,經常出現掉落和遺撒現象,不光給周遭居民造成環境污染,也破壞了公路路況。 

  根據條例第69和71條規定: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撒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內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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