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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局加強和規范公路養護管理

2011-6-30 13:2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2011年3月7日,國務院第593號令頒布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公路行業的一件大事,也是繼1997年出臺《公路法》后,我國交通運輸法制建設取得的又一重大成績。《條例》是在《公路法》規定的原則和制度框架下,通過立法的形式進一步補充、細化和完善了《公路法》所確立的公路安全保護法律制度,為政府組成各相關部門、公路養護管理部門開展公路安全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認真貫徹實施《條例》,對加快公路保護法制建設,加強和規范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深入推進公路養護管理機構依法行政將產生十分重要的作用。為方便社會各界理解《條例》對云南公路管理養護的意義、作用,筆者對云南省公路局局長呂云鋒進行了訪談。 
  問:請問如何充分認識制定和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 
  答:從1997年《公路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各地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養護管理部門,依法開展了公路建設、公路養護和公路路網管理工作,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公路事業又好又快的發展。《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公路安全保護的行政法規,全面構建了公路安全保護的各項法律制度,對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網有效運轉,促進公路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條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于完善公路法規體系,推進依法行政進程堅持依法行政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項根本任務和基本國策,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依法行政”,“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這些都對公路交通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1997年《公路法》頒布實施后,填補了我國公路立法上的空白,為公路建設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高層次的法律依據。但是從多年來的實踐效果上看,《公路法》作為公路行業的一部龍頭法律,缺乏其他必要的配套法規,使得公路養護管理部門在依法行政過程中,還存在部門職能交叉,協調面廣,尺度不準,違法定性難等問題。 
  《條例》的出臺填補了我國公路安全保護法規的空白,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公路養護管理部門加強和規范公路安全保護工作,解決公路安全保護過程中部門職責不明確、違法行為查處與監管不到位、違法定性不統一等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因此,《條例》對于加強公路法制建設,推進公路行業依法行政,實現依法治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于加快公路養護管理事業實現新的跨越式發展“十一五”期,我省公路建設取得了重大突破,全省交通基礎設施總量迅速擴大,公路總里程從“十五”期末的16.8萬公里,增加到“十一五”末的20.9萬公里,交通運輸條件顯著改善,國民經濟的“瓶頸”制約得到緩解,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由云南省公路局管理養護的國道、省道公路總里程23277公里,承擔了全省公路客貨運輸中80%以上的運力。但是,由于云南省特殊的氣候地理環境和經濟社會呈現出的“六強六弱”階段性特征,云南省目前仍然是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欠發達省份,國省干線公路建設起點低、基礎差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之間的矛盾仍然是云南公路建設與養護管理面臨的主要矛盾,公路“瓶頸”制約的緩解還只是初步的、不穩定的,也是低水平的。這種狀況顯然難以滿足每年7%到8%的經濟增長速度對公路交通運輸的需求。而且隨著“十二五”規劃的全面實施以及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公路基礎設施將面臨著提高通達深度、擴大通行能力和改善服務質量的多重壓力。今后一個時期,我們的公路建設養護管理任務仍然十分繁重。要維護好公路路網的安全、完好和暢通狀態,提供高質量的公共出行服務,就必須對公路安全保護工作采取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手段和措施。《條例》的出臺,總結了公路靜態保護與動態保護的規律性問題,強化了實施公路安全保護的措施與手段,創建了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使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由部門行為上升為政府行為,形成強大合力,為公路行業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環境,對促進公路事業加快新的跨越式發展進程必將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 
  (三)《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于提高公路管理水平,樹立行業良好形象《條例》中所設立和規定的制度,充分體現了改善公路管理方式、提高公路管理水平的理念。 
  《條例》所確定的車輛超限治理制度、公路行政許可制度、保障公路安全區域范圍、公路養護管理模式、農村公路保護等,都必然會促使各級政府、政府相關組成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公路養護管理部門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努力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從而既可提高公路路網的整體運轉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良好的出行條件,又可促進公路養護管理部門從注重行業管理向為被管理者服務的轉變,進而在全行業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以車為本”的管理理念和奉獻精神,有利于塑造和維護公路養護管理部門的良好社會形象。 
  問:請問如何準確把握《條例》的主要精神? 
  答:公路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與其他傳統產業不同,具有永久的發展特點,是隨著人類的發展而發展的,只要人類社會存在和不斷前進,它將永無止境地發展下去,且具有重復使用、持續投入、連續管養的過程。云南省內的公路是保障全省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承擔著促進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的重要任務。我省的公路既有其自身的自然屬性,又有其在經濟社會中所表現出的社會屬性。但是最明顯,也最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是公路社會屬性中表現出來的公益性公共服務特征。 
  基于對我省公路發展特征的分析,充分調動起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和社會各界愛路護路的積極性和自覺性,需要結合我省公路發展的實際情況,認真學習把握好《條例》的主要精神: 
  (一)積極落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是實現公路安全保護的重要保障由于公路建設與養護具有的公益性公共服務特征,決定了要實現公路路網的穩定運行,各級政府就必須在公路安全保護中發揮主導作用,通過政府依法依規的管理與協調,才能使各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好各自保護公路安全的職責,也才有可能使得部門利益的分配和調整始終體現出公平、公正的效果。同時,有了政府的主導,社會參與公路安全保護的熱情會得到極大的提高,特別是在構建規范的公路運輸市場體系中,有了良好的道路運輸條件,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經營業主能有效的控制運輸成本,通過市場的調節作用獲取自身合理的利益。《條例》在公路建設控制區域、公路橋梁隧道保護、治理超限超載車輛等方面,明確了發展規劃、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公安、工商、質檢、安監和水利等部門在公路安全保護上的職責,有效解決了公路安全保護中職能交叉、利益不清楚的問題,賦予了公路養護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和糾正公路違法行為的必要手段,使得公路安全保護工作從單一的公路部門行為整體上升為政府行為,公路公益性作用將在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下得到切實的維護和發揮。 
  (二)全面構建高度統一的公路建管養工作體制機制是實現公路安全保護的重要保證多年以來,以公路建設的大發展帶動地方經濟社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是公路行業主要發展結構模式,隨著公路建設改造任務由量的發展,向量與質的協調發展轉變,構建起集中高效、運轉協調的公路建管養體制成為了公路行業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發展結構的重要任務。云南省公路養護管理長期以來的實踐證明,只有堅持了“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公路建管養高度統一管理模式,才能更好確保全省國省干線公路的通暢,才能更好積極應對公路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才能更好維護公路路產路權不受侵犯。《條例》在總結全國各地探索公路養護運行體制機制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了公路養護工作應該實現從粗放型養護向集約化、專業化養護的轉變,公路管理工作應該從經驗型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的轉變,為社會公眾出行提供保障服務工作應該從被動應對型向主動應對、人性化服務方向轉變。當前,我省在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機制建設上,應實行整體全面的行業管理模式,避免出現公路建設、養護、管理“一冷一熱”的兩極分化,避免公路事業發展出現“一塊餅大家分,一盤棋大家下”事業發展不堪重負的不良局面。 
  首先,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應堅持“建養并舉、管養并舉”的發展方向,遵循公路事業的全面性和整體性,按照精簡高效、職能明確、權責一致、運作協調的原則,明確公路管理部門的職能、權責界限。公路養護管理部門的職能應充分體現在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行政許可等方面,公路養護管理部門行使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的主體職責,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管理部門的領導應體現在政策導向、宏觀調控、行政監管的職能上。公路管理部門要按照公路的屬地關系,以公路權屬等級范圍為依據,確定高速公路、國省干線公路、農村公路的管理關系與管理層級,以適應國家燃油稅費改革的要求。 
  其次,開展好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要確保有穩定的經費投入。一是要用好國家燃油稅費改革的各項政策,除了積極爭取中央轉移支付的力度外,要加強地方財政投入力度。按公路等級、路面結構、行車流量等要素,合理確定出公路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資金的管養經費比率,認真執行公路管理養護項目經費預算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項規定。二是要建立健全公路養護管理各類經費管理使用制約機制。采取實施目標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費用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合格制度、計量定額支付制度等管理方式,加強對經費的有效管理和使用,確保公路養護管理投入與社會公眾的出行需求相穩合。 
  第三,公路養護管理部門實施好公路安全保護工作必須依法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公路公益性公共服務的特點決定了保護公路必須由具有行政許可職能的公路養護管理部門依法對危害公路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處置。一方面,任何涉路行為都必須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認可范圍內進行,公路管理部門對涉路行為的行政許可應加強“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環節管理,確保公路安全保護真正落到實處。另一方面,對涉路違法行為的查處目的是堅決杜絕涉路違法行為給行車安全造成重大損失,對處置違法行為采取的手段和措施要有利于消除行車安全隱患,保證公路的安全暢通。為此,公路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要堅持“以人為本、以車為本”的理念,既要避免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公路運行的絕對安全。 
  (三)認真落實公路養護新機制,加大公路安全保護力度開展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最終落腳點是為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條件,簡單地理解就是要讓廣大公路使用者“走得通,行得暢”,這就需要公路養護管理部門不僅要加大依法護路的工作力度,更要科學地、規范地實施好公路養護工作,滿足社會公眾對公路良好出行意愿的需求。《條列》明確了公路養護單位的資質條件,提出了公路養護的專業化、社會化發展方向,強調了公路養護的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就提高公路養護質量和效率,緩解養護施工與通行保暢的矛盾做出了明確規定。公路管理養護部門在實踐工作中,應切實準確把握工作重點,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良好的出行條件。 
  問:請問如何提高認識,規范實施精細化養護工作? 
  答:一是要按照規范的要求,加大公路養護巡查的力度,制定科學的養護方案,采用先進的養護工藝,執行規范的養護操作,采取及時的處治措施,按照規定的養護頻率,抓好路基、路面、橋隧構造物、沿線設施、綠化等方面的經常性、及時性、預防性、科學性和全面性養護,達到路基穩定,路面整潔,排水暢通,橋涵良好,設施完善,標線清晰,標牌醒目,綠化亮麗,路容整潔,路貌可人的國省干線公路新面貌。 
  二是要加強病害處治的及時性。認真落實限時性養護要求,及時處理影響行車安全的坑槽、沉陷、翻漿等路面病害。在處理病害時,要嚴格按照養護規范要求操作,達到平整密實、圖形規則。 
  路面作業時,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保暢方案,安排專人指揮疏導交通,減少養護作業對車輛通行的影響;安全設施缺損路段在修復前應及時設置醒目的警告、警示標志。 
  三是要牢固樹立全壽命周期養護成本理念,積極推廣應用微表處、稀漿封層、同步碎石封層等預防性養護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根據公路等級、交通量、分項路況評定結果確定經濟、合理、實用的養護對策,在確保全年全路線好路的前提下,有效降低養護成本。 
  四是要做好管養橋梁的經常性養護,認真進行橋梁的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嚴格進行橋梁的技術狀況評定,確保管養橋梁無危橋的目標,使橋梁養護更加科學、規范,橋梁資料更加真實、可靠。加大對四、五類橋梁檢查頻率,按照“先警示、后修復”的原則加強現場管理,在橋頭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落實交通管制措施,確保橋梁安全運營。 
  問:《條例》出臺后,省公路局將如何突出重點,完善措施實施規范化管理? 
  答:一是要加強日常養護工作的監督考核力度,建立逐級負責,逐級檢查的監督檢查考核體系。堅持量化考核,加強合同管理,嚴格獎罰兌現,將考核結果作為計量支付、績效考核的依據,調動廣大養護職工的積極性,使養護部門的養護工作從計劃管理向合同管理轉變、從被動養護向主動養護轉變。 
  二是要嚴格執行養護作業準入制度,實行養護工程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竣工驗收制,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工程質量責任監督考核,實現放心工程和陽光工程的目標。 
  三是要規范整理養護內業資料,及時更新上墻圖表,加強痕跡管理,確保各種養護生產、評定、檢測數據的真實、及時、準確。全面推行路面、橋梁管理系統,橋涵實行戶籍式管理,落實橋梁安全管理責任,并按部頒規范定期進行檢查評定。 
  四是要加強信息報送,對公路水毀、重大交通事故等公路突發事件導致的交通管制或交通封閉信息,要做到逐級準確、及時上報,以便上級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各類突發事件和災害的程度以及公路養護管理情況,果斷采取措施,合理安排。要逐步建立健全路面管理信息系統,實施路況和技術檔案的動態管理,果斷決策,科學養護。 
  問:在堅持標準,創新內涵實施人性化服務方面,省公路局有一些什么打算? 
  答:一是要積極倡導“以人為本,服務至上”的理念,以公路通暢為核心,完善服務標準,創新服務內涵,為社會公眾提供有效的公路服務。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公路保暢、防汛搶險、突發事件等緊急救援組織機構,健全公路安全暢通預警機制,建立公路應急救援系統。完善各項預案,采取有效的救援、保暢措施,確保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公路阻斷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的公路服務。 
  三是要進一步規范收費站、超限站執法與收費行為,文明收費、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為社會公眾提供規范的公路服務。 
  四是要及時發布路況信息、氣象信息、繞行路線信息為主的出行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貼心的公路服務。 
  問:省公路局將如何切實做好《條例》學習、宣傳、貫徹實施的各項工作? 
  答:《條例》是實施公路安全保護的一部重要法規,其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系列制度,對實施公路安全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是必須認真學習好、深刻領會好《條例》。公路養護管理部門要從實踐“三個服務”的高度,切實提高對這部法規重要意義的認識,帶頭學習這部法規,準確理解、正確把握、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抓緊制訂學習、宣傳《條例》和人員培訓的工作方案和具體步驟,并認真組織實施。要按照學用結合的原則,對廣大公路養護管理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使他們能夠準確理解、全面掌握、正確運用《條例》的各項規定。要注重學習實效,把學習《條例》精神同貫徹《公路法》、《行政許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起來,按照全面推進經濟法制建設的要求,樹立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法制觀念。 
  二是要廣泛宣傳《條例》,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條例》不僅規定了交通主管部門的權利義務,而且規范了政府組成各相關部門和公路養護管理部門的權利與義務,是一部專業性、社會性很強的行政法規。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互聯網等各種輿論宣傳工具,采取多種生動活潑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條例》,使公路使用者、公路從業者和主管部門的領導、執法人員和廣大群眾都能了解這部法規的精神實質和條文內容,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項權利,充分行使這些權利,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對公路安全保護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明確自己承擔的義務,增強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三是要做好貫徹、實施《條例》的基礎工作,認真研究與《條例》相關的配套規章的立法問題,清理與《條例》內容不相符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就本部門實施《條例》提出具體的實施意見。堅決貫徹、嚴格執行好《條例》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涉及公路安全保護各個環節的監管,及時轉變公路養護管理機構的職能,切實做好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為全面實現和諧公路的跨越式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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